08.26 交通違法行為被處罰不服氣,發朋友圈公然侮辱交警,後果很嚴重!不服的就來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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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早上8時左右,餘杭公安交警大隊開發區中隊民警李帥帶領4名隊員在餘杭區東湖北路昌達路口依法對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進行嚴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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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的杭州,天氣悶熱潮溼,在馬路上多走幾步路就要汗流浹背,而交警蜀黍為了確保大家能夠出行平安卻要在馬路上一站就幾個小時。可想而知,那種被汗水溼透的滋味一定不太好受。

然而,有個別人卻對交警的工作不理解,甚至公然辱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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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早上10時40分許,餘杭公安交警官方微博接到匿名網友私信舉報稱:她的微信朋友圈中有人發佈辱罵交警的信息,並配有5張交警執勤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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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舉報後,餘杭公安交警大隊立即將該情況通報餘杭公安東湖派出所。東湖派出所民警立即會同網警大隊展開調查,很快查明瞭事情經過。原來,8月23日早上8時左右,餘杭公安交警大隊民警李帥帶隊在餘杭區東湖北路昌達路路口對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進行依法檢查整治。8時30分許,一名叫沈某某(34歲,餘杭人)的女子因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在機動車道內被民警李帥攔截,

因該女子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李帥依法作出行政罰款10元的當場處罰,但沈某某當場對民警大發脾氣,隨後負氣離開,並在朋友圈發佈了辱罵交警的文字並配圖,還在評論里加了一段同樣帶有侮辱性的話。

事情水落石出,原來是女子沈某某自己不按規定車道行駛,存在交通安全隱患,被交警依法處罰之後有怨氣,並辱罵了交警。沈某某公然侮辱他人事實確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法律規定,對沈某某處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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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交警,不管是民警還是協輔警,為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大家出行安全,每天風裡來雨裡去,如今還要被人侮辱,這當然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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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黍有話說

網絡非法外之地,網民有言論自由的同時也必須為自己的言行承擔法律責任。公安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都有嚴格的規定,如果對處罰結果有異議,可以依法進行救濟。若為了發洩個人情緒,公然在社交網絡上惡意侮辱他人,必然會受到法律法規的嚴懲。請記住:人民警察是有尊嚴的!這種尊嚴是法律賦予的。

編 輯 | 賈 潞 責 編 | 徐 冏

核 發 | 胡早玲 來 源 | 餘杭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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