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6 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不服气,发朋友圈公然侮辱交警,后果很严重!不服的就来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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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早上8时左右,余杭公安交警大队开发区中队民警李帅带领4名队员在余杭区东湖北路昌达路口依法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进行严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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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的杭州,天气闷热潮湿,在马路上多走几步路就要汗流浃背,而交警蜀黍为了确保大家能够出行平安却要在马路上一站就几个小时。可想而知,那种被汗水湿透的滋味一定不太好受。

然而,有个别人却对交警的工作不理解,甚至公然辱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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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早上10时40分许,余杭公安交警官方微博接到匿名网友私信举报称:她的微信朋友圈中有人发布辱骂交警的信息,并配有5张交警执勤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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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举报后,余杭公安交警大队立即将该情况通报余杭公安东湖派出所。东湖派出所民警立即会同网警大队展开调查,很快查明了事情经过。原来,8月23日早上8时左右,余杭公安交警大队民警李帅带队在余杭区东湖北路昌达路路口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检查整治。8时30分许,一名叫沈某某(34岁,余杭人)的女子因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被民警李帅拦截,

因该女子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李帅依法作出行政罚款10元的当场处罚,但沈某某当场对民警大发脾气,随后负气离开,并在朋友圈发布了辱骂交警的文字并配图,还在评论里加了一段同样带有侮辱性的话。

事情水落石出,原来是女子沈某某自己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存在交通安全隐患,被交警依法处罚之后有怨气,并辱骂了交警。沈某某公然侮辱他人事实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律规定,对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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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交警,不管是民警还是协辅警,为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大家出行安全,每天风里来雨里去,如今还要被人侮辱,这当然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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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黍有话说

网络非法外之地,网民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必须为自己的言行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以依法进行救济。若为了发泄个人情绪,公然在社交网络上恶意侮辱他人,必然会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惩。请记住:人民警察是有尊严的!这种尊严是法律赋予的。

编 辑 | 贾 潞 责 编 | 徐 冏

核 发 | 胡早玲 来 源 | 余杭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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