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東之間,或者說自然人股東與法人股東之間股權轉讓是否繳納印花稅,繳納的印花稅是否應該由被轉讓股權的公司承擔呢?
最近財稅小隊分享會上,吳會計提出這個問題,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
【小隊長說稅】【1】自然人之間轉讓股權是否應該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的印花稅稅目表中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來貼花。
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稅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所以,股權轉讓應該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按照股權轉讓協議書(合同)註明的轉讓價格的萬分之五繳納。
【小隊長說稅】【2】誰是股權轉讓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完稅憑證替代印花稅票
在會計實務中,通常情況下,自然人之間的股權轉讓事宜都是由被轉讓股權的公司相關人員辦理,再加上本身印花稅金金額也不高,以前也沒有引起大部分的注意。支付的稅金基本上都記入被轉讓公司的賬本。
那麼,即便公司替自然人股東繳納了稅金,那也應該計入其他應收款,向自然人股東收款。如果收不回來,則需要計入“營業外支出”,且需要按照“股權轉讓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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