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 「執行攻堅」(一百八十二)五指山法院發出責令責任人追回財產通知書 成功查封小轎車

五指山法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8瓊9001民初250號民事判決書,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人劉某與五指山金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向申請執行人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232219.55元,辦證違約金7939.13元,案件受理費7053元和本案執行費3502元。由於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遂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依法查封被執行人五指山金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機動車。

「執行攻堅」(一百八十二)五指山法院發出責令責任人追回財產通知書 成功查封小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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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法院執行局幹警加班加點追查五指山金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機動車去向,在已查到的三輛小轎車中,法院成功了扣押兩輛,仍有一輛小轎車在追查。10月初,法院終於追蹤到五指山金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的第三輛機動車去向,經查,五指山金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經法院同意,擅自處分上述財產,將該小轎車存放於李某處,法院遂依法向李某追回小轎車。但李某並無歸還意思,法院依照規定向李某發出責令責任人追回財產通知書,責令李某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追回上述財產。在法律的威嚴下,李某表明將配合法院工作,將小轎車追回,10月13日,五指山法院執行局幹警立即趕赴李某所在的三亞將小轎車依法查封。

現被執行人五指山金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三輛的機動車均已被依法查封,如被執行人仍拒絕還款,法院將依法拍賣三輛小轎車以便清償被執行人債務,保障申請人權利。(王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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