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 交通肇事罪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觀點來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報、兩高指導案例

交通肇事罪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1.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檢察院訴龔德田交通肇事案(最高法公報2017.06)

【裁判摘要】交通肇事案件中,已作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為,不能再作為對被告人加重處罰的量刑情節予以重複評價。

2.拒不配合檢查並肇事致交警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人民司法2017.02.025)

【裁判要旨】重型貨車、工程車,特別是嚴重超載的重型貨車、工程車,不僅是道路交通的嚴重安全隱患,也是交通路政部門、公安交警部門重點整治的對象。對於嚴重超載的重型貨車,為逃避處罰不配合檢查,放任他人傷亡後果發生,且肇事致人死亡的,應作為間接故意殺人處理。公安部門制定的旨在保護交警執法人身安全的工作規範,不能作為認定交警執法違法的依據。

【案號】一審:(2016)浙02刑初10號 二審(2016)浙刑終216號

3.車主縱容他人醉酒駕駛發生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人民司法2017.05.036)

【裁判要旨】機動車輛所有人明知他人醉酒的情況下,仍縱容他人駕駛機動車,車輛所有人與車輛駕駛者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在過失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場合,由於交通肇事罪事實上乃危險駕駛的加重結果,故車輛所有者亦要對交通肇事罪結果負責,進而成立交通肇事罪。

【案號】一審:(2015)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13號

4.醉駕中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分(人民司法2016.23.004)

【裁判要旨】醉酒駕駛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案件中,區分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關鍵點是二罪名的主觀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在醉駕造成重大傷亡案件中,判斷行為人的主觀罪過應重點考察事故是否屬於一次性撞擊、行為人是否採取緊急制動措施和是否在繁華人多路段高速行駛等關鍵因素,還要結合行為人駕駛技能、醉駕程度等輔助性因素進行綜合判定。

【案號】一審:(2015)渝二中法刑初字第13號

5.交通肇事罪中間接因果關係的判定(人民司法2016.23.027)

【裁判要旨】“黑車”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違章下客,乘客橫穿高速公路被正常行駛的車輛撞擊致死。“黑車”的違法行為雖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但按照法條競合的處理原則,交通運輸過程中的危害行為應優先考慮交通肇事罪。同時,“黑車”的違法行為與乘客死亡的結果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係,但因果關係被乘客的橫穿行為所阻,“黑車”駕駛員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案號】一審:(2015)晴刑初字第13號

6.高速公路上調頭造成重大事故的性質認定(人民司法2015.08.102)

【裁判要旨】(無,僅作索引提示)

7.醉駕致多人死亡的定罪量刑(人民司法2015.20.017)

【裁判要旨】醉酒駕車,並具有無證、超速、超載等多個嚴重違章情節,發生交通事故致多人死亡的,應當認定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間接故意,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案號】一審:(2013)溫龍刑初字第797號

8.交通肇事後逃逸緻人死亡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的主觀要件(人民司法2013.04.018)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後,明知不採取救助行為必然會導致被害人死亡而逃逸的,應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

【案號】一審:(2012)虹刑初字第587號

9.交通肇事頂替行為的定性與處理(人民司法2012.06.007)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後肇事者逃離現場,並讓頂替者去公安機關投案,或者雖然沒有離開現場,但讓他人頂替,其根本目的在於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讓人頂替的行為本質上屬於交通肇事後的逃跑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從重處罰。對頂替者,其主觀上是為了包庇他人犯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條包庇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號】一審:(2010)杭餘刑初字第393號二審:(2010)浙杭刑終字第386號

10.交通肇事後現場指使他人頂替、作偽證的定性(人民司法2012.06.010)

【裁判要旨】行為人交通肇事後在現場指使他人頂替、作偽證,將被指使人送往交警隊後離去,可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

【案號】一審:(2011)溫樂刑初字第152號二審:(2011)浙溫刑終字第191號

11. 運送贓物途中單方交通肇事的罪責認定(人民司法2010.04.048)

【裁判要旨】法規競合時應當以實際可能判處的刑罰擇一重處斷。運送贓物途中違章駕駛,發生單方事故致同案犯死亡的,構成交通肇事罪。盜竊同案犯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能夠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被害人。未掛牌車輛應當將出資購買人認定為車主。在逃的盜竊犯罪嫌疑人不能作為交通肇事罪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到起訴時死亡雖超過一年,但事故責任認定至起訴時不超過一年,且起訴前死者親屬已主張過權利的,隨刑事公訴案件起訴的附帶民事訴訟不超過訴訟時效。死者雖為農村戶口,但長期居住在城鎮,並以務工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應當以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盜竊犯罪的作案工具因交通肇事丟失的,該違法利益不應予以賠償。交通肇事的死者存在過錯,且對所運送贓物有非法利益的,應當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

【案號】一審:(2008)東刑初字第6號二審:(2009)泰刑二終字第20號

12. 已作入罪要件的逃逸不能再作為加重量刑情節(人民司法2010.16.066)

【裁判要旨】依據立法和司法解釋,交通肇事的逃逸在刑法評價上有責任認定根據型、重傷組合型、逃而未致死型、因逃致死型和重罪轉化型等五種類型。其中,對已作丈罪要件的這逸,不能再作加重處罰的量刑情節予以評價,以免重複評價。

【案號】一審:(2010)足法刑初字第3號二審:(2010)渝一中法刑終字第46號

13. 因追趕肇事逃逸者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人民司法2009.8.049)

【要點提示】駕駛機動車輛追趕肇事逃逸者,致使逃逸者採取措施不當翻車死亡,不屬於正當自救行為,而是構成交通肇事犯罪。

【案號】一審:(2008)虎刑初字第0365號

14. 從胡斌案談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認定及量刑(人民司法2009.20.015)

【裁判要旨】一、行為人交通肇事後及時報警並在現場等候的行為不構成自首。 二、對交通肇事的被告人量刑時,即使被告人方已積極進行民事賠償又自願做出了補償,但具有在人行橫道上肇事等多個從重情節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不予從輕處罰。

【案號】一審:(2009)杭西刑初字第3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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