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銀保監會保險條線“小三定”收官,機構准入劃歸產、壽險部

銀保監會保險條線“小三定”收官,機構准入劃歸產、壽險部

銀行保險監管機構改革已經持續一年。5個月前,銀保監會“三定”方案正式發佈,據媒體公開消息,當時各部門人員已到位履職,『慧保天下』在此前後推送了“銀保監會三定”系列文章,進行了全面解讀。

但職能部門的設置與人員的分配還只是銀保監繫統“三定”的第一步,對於銀保監繫統而言,各個部門之間如何分工協作,以提升監管效率,並在最大程度上達成此次監管機構改革的目的,顯然還需要更長時間的探索與磨合。畢竟,疊床架構,職責交叉,必然造成權責脫節,甚至會出現漏項和誤判。在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的緊要關頭,必須有一個“如臂使指、令行禁止”的執行體系,在內部做到“最優控制”。

近期,『慧保天下』獲悉,3月,銀保監會系統對保險條線監管職責進行了一次調整,內部“小三定”終於收官。

整體來看,此次調整的力度是溫和的,主要是重新劃分監管事權特別是理順市場準入機制,明晰內部職能定位,進行細化、整合和規整。

縱向維度,部分保險公司法人層面的審批事項授權派出機構實施,意在建立上下互動的保險條線流程框架。

橫向維度,則對內設部門的職責配備進行了調整和劃轉,落實監管總部的職能體系。

由“小三定”出發,總結近一年的改革推進,可以清晰地看到銀監、保監整合過程中,幾條清晰的邏輯思路:

以機構監管為軸線劃分職權,做實“權責一致”要求;

功能調整堅持主次分明、統分結合,同類事項歸口管理;

穩妥下放職權,逐步實行屬地化監管。

機構監管為軸

夯實監管責任制,財產險、人身險兩部門職責擴容

按照國家機構改革要求,“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這便於明確責任,落實監管問責制度。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此次改革顯然是對上述要求的落實。

據『慧保天下』瞭解,這次保險條線的融合重整,其核心理念是以機構監管為軸線劃分准入事權,即將入口、出口和日常非現場監管等都放在一起統籌安排,以便監管部門能從整體上更好地掌握保險機構的風險狀況。

簡單說,一家機構“從搖籃到墳墓”,加上中間的人吃馬喂,以後都主要對口一個監管部門,該機構出現問題,也是一個“主治大夫”的責任。

這顯然與原保監會監管思路截然不同。原保監會以功能監管為主,職能配備上縱橫交織,部門間協調配合的事項較多。

以財產險公司為例,據『慧保天下』瞭解,以前的監管方式是:法人機構准入由發改部牽頭,另有其他幾個部門配合;產品審批備案歸財產險部負責,但經營短期意外險或大病保險則還需接受人身險部的規則或資格認可。

如果該公司想要新增設立省級分公司,則需向發改部報送相關規劃,在規劃之下向財產險部提交具體申請。如果想投資設立一家子公司,則需要資金部和發改部分別審核。董事長和總裁的任職資格由財產險部核准,但獨立董事和部分高管由不同部門分別負責。如果引入外資,還涉及國際部審核。

而“小三定”之後,新的制度設計,則打通了從機構准入、業務資格、人員資質直到市場退出的完整鏈條,形成密切的工作閉環。大部分時間,一家保險機構只須對接一個監管部門即可。

財產險部、人身險部全程負責財產險、人身險、再保險公司機構、業務、人員審批和監管。保險集團公司監管放在了公司治理部,包括機構籌建、“董監高”資格、發債、資金運用等也均納入同一條線。

這也意味著,機構監管部門對各自條線、領域有了更加強大的統籌協調能力。不過,有權必有責,機構監管也容易導致自我封閉和外部圍獵,需要功能監管條線的流程制約。

一些特殊市場機構的歸口監管部門也有了新的調整,例如國內唯一的政策性保險機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已經劃歸政策性銀行部管理,而養老金公司的監管則由銀行條線轉移到人身險部。政策性金融機構、養老金受託機構實現同一部門全覆蓋管理,為執行統一規制標準打下了基礎。

另外,根據『慧保天下』對銀保監會“三定”方案的分析,發現相關部門還新增了調查職能,這是以前沒有的。根據《保險法》,其調查權或還可以延伸到股東、外包等相關單位人員,這為穿透監管提供了支持。

同類職責歸口管理

理順功能監管條目,減少交叉重複

在機構監管為軸的基礎上,此次整合也對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功能監管條目進行了調整,以減少不同部門在職能上的交叉重複,進而實現同類職責的歸口管理。

例如,從大方面來看,按照國家機構改革方案要求,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和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的職責”劃入了中國人民銀行。不過,據『慧保天下』瞭解,目前,有關外資機構的法規和部分監管制度的修改,仍由銀保監會推進,重要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制度的清單和類別,也仍需要與人民銀行協調合作。

從具體的部門來看,原銀監會由法規部負責統籌市場準入規則的制定和評估,而新的法規部吸收了原銀監會審慎規制局部分職能,在規則制定上的權限大為擴展,統一制定市場準入管理制度。

變化最大的部分,還體現在對於外資保險機構的監管上,銀監、保監合併之前,原保監會由發改部制定公司治理規則,國際部負責外資保險公司的規則執行,外資機構的公司治理也存在較大的特殊性。

而按照新頒佈的《外商投資法》,外資公司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一體適用《公司法》,且有可能只在5年內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所以這次調整後,外資機構均按照業務性質由財產險部、人身險部或公司治理一個部門承擔監管職責。

中介部的職能則體現出另一種特殊性。從國家“三定”方案看,中介部的主業是機構監管。中介部現已主導出臺了加強中介渠道業務管理的相關文件,重申和強化監管要求,啟動了中介業務的功能監管。顯然,這是基於保險市場現實的一種迴歸。

值得注意的是,從目前瞭解到的情況來看,銀保監會各部門一些職責的調整仍然保留歷史痕跡,有的也不乏過渡色彩。

在原發改部基礎上成立的公司治理部,職責是協調開展公司治理功能監管,統一擬定相關規則,但顯然與法規部、各機構監管部門存在較長的協調邊界。

原銀監會脫胎而來的創新部,負責協調開展保險業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功能監管,與資金部也需要交接和磨合。

金融監管改革大的邏輯是宏觀審慎、微觀審慎與行為監管的分離,這是後金融危機時代監管改革的重心。具體到監管部門,則是機制和流程的科學化,規制、執行和監督的相互制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分離。在構建以機構監管為主軸的職能體系之後,這些命題仍然需要在一個新的平臺上考慮。

部分權力下放

開啟保險屬地化監管和聯動監管,對派出機構履職進行評估

近期,銀保監會向各地派出機構下放部分審批權,“屬地化監管”一時成為行業熱詞,但顯然對於保險監管而言,距離真正的“屬地化監管”還存在相當距離。

原保監會曾對安華保險的機構監管、保險公司直接經營保險業務、資金運用等三個領域試行屬地監管,但沒有形成制度突破,有的更是不了了之。

保險公司推行屬地化監管的最大困難,是機構註冊地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法人總資產佔保險業95%以上,這與銀行業的分散佈局存在較大差異。

機構編制限額不能支持監管資源進行這樣的集中投入,屬地監管所需要的精算、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人才,派出機構的儲備在數量和能力上也未必跟得上。

所以可以看到,雖然銀保監會下放了部分審批權,但主要是普通保險公司在省區內遷址,省級分公司開業,除董事長、總經理以外的“董監高”任職資格核准,與業界預期還存在一定距離。

不過,據『慧保天下』瞭解,銀保監會未來或仍將小步邁進,繼續推進屬地化,部分監管、服務職能或將繼續下放。因為按照原銀監會的慣例,對授權事項,會跟進准入後的評估監督,不排除做動態調整。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權力下放之後,規則的細密有效變得異常重要,如果各地派出機構執行標準各行其是,同一事項的尺度大相徑庭,甚至對沒有先例遵循的問題南轅北轍,將有損市場的開放統一。

融通工作風格

更新監管規則體系,塑造機關新面貌

工作程序和風格的統一,是機構內在融合融通的主要標誌。基於原銀行、保險監管部門在影響力和體量規模上的差別,隨著改革推進,原銀監會的一些做法,從工作方式、風格甚至詞彙和概念體系上,都體現出對保險條線的再塑造。

以現場檢查為例,原保監會的職責佈局高度分散、多頭開展,大多數內設機構都有自行檢查的權力,帶有一定的隨機性和應激性。據『慧保天下』瞭解,今年的保險市場現場檢查由非銀行機構檢查局統一組織協調,各條線的檢查計劃都已經列入年度方案的大盤子。

不過,這種工作風格的融通顯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一個長期的、相互磨合影響的過程。例如,原來銀保監會“南北樓”的行政審批和處罰工作流程,以及被監管機構的高管職位設置、監管文書體例等也都有較大差別。完善市場準入制度體系、建立內部議事協調機構、理順主辦和會籤範圍等事項,還要投入不少資源。

空白猶存

互聯網和保險科技由誰主掌?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各條線職責分工紛紛敲定,最為矚目的互聯網保險監管,目前仍然懸空。

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底,經營互聯網業務的保險公司多達131家,持牌的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4家;接近60%的全國性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擁有互聯網業務資質,超過30家互聯網企業成立或控股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有的流量大咖急急上線保險銷售,因未取得資格被叫停。包括公眾號、小程序、APP和網站等各種形式的第三方網絡平臺早已超過1500家。

而目前,頭部中介機構通過一個APP的業務銷售已經可以達到每月5-7億元以上的規模。保險科技創業熱潮不退,不少保險科技公司的經營與保險業務只隔一層窗戶紙。

原保監會的互聯網保險及創新業務監管,大體以發改部為主,負責互聯網保險公司牌照審批,產品按照“線上線下一致”原則分別由財產險部、人身險部負責,中介部則從保險銷售渠道角度對互聯網保險經營進行監管,主導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經營資格備案。

而根據銀保監會“三定”方案,互聯網保險公司及業務由財產險部、人身險部分頭審批;由原銀監會脫胎而來的創新部,負責為“保險業創新業務的日常監管提供指導和支持”,承擔保險科技等“新業態監管策略研究”等工作。取締“變相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則涉及打非局的權限。互聯網保險或許會出現新的分治格局。

面對互聯網創新業務風起雲湧的時代,是嚴格規制,還是適度放任、原則監管,主事者的判斷和風格強烈影響監管邏輯。

“藥醫不死病,佛渡有緣人”,監管只能在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上發揮作用,釐清合法與非法的界限,通過沙盒試驗等新型監管工具,為自發生長的保險“新戰場”提供正向的制度力量。

機構設置需要因時而變,隨事而制。但紙面上的三定方案,需要實踐的溝通和磨合,才能從“紙面規則”變成“行動中的法律”,直至走進人心,才算是融入了監管文化。

同時,也需要給予市場穩定的預期、便捷溝通的渠道,行業有理由期待更優質的監管服務。

時間是一架天平,它會稱量改革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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