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信託:保險+信託「雙劍合璧」

在私人財富管理領域,有兩個非常重要的工具:人壽保險和家族信託。人壽保險具有普適性、資金槓桿和一定的避稅功能,目前已被國內廣大富裕階層所接受。作為私人財富管理的另一個重要工具,家族信託則具有較人壽保險更強的資產隔離、財富傳承功能。家族信託的功能優勢雖然突出,但對於國內大部分高淨值客戶而言,仍屬於新生事物,業務接受程度相對較低。

因此,能否將兩大財富管理工具的功能與優勢有效結合,共同服務於現有保險公司體系下的高淨值客戶人群,成為一個全新的市場需求。在這樣一種市場背景下,保險金信託作為一種新型的財富管理工具應運而生,越來越多的市場主體開始關注和參與保險金信託業務。

集保險與信託雙重優勢於一身

所謂保險金信託,顧名思義,是將人壽保險和家族信託相結合的財富管理工具,是以保險金或者保險金受益權作為信託財產,由委託人(投保人)和信託機構簽訂信託合同,當達到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條件時,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於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信託合同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保險金)並向信託受益人支付信託財產。

自2014年信誠人壽聯合中信信託推出國內首款保險金信託產品至今,短短三年多的時間,就有包括信誠人壽、平安人壽、友邦中國、中德安聯、中意人壽、交銀康聯等在內的多家保險公司“跑步入場”,紛紛聯手信託公司開展保險金信託業務。目前,已有1000多位保險客戶建立了保險金信託計劃,涉及信託資產超過50億元,約佔國內家族信託資產規模的10%。

保險金信託因其綜合了人壽保險和家族信託的優點,在我國私人財富管理市場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特別是在我國家族信託業務發展尚且緩慢的背景下,保險金信託依託人壽保險天然的資金槓桿功能,給我國家族信託業務的發展注入了強心劑,有利於打通人壽保險與家族信託間的通道,進一步釋放我國私人財富管理領域的巨大市場需求。

●人壽保險的確定性、槓桿性+家族信託的操控性、靈活性

在人壽保險中,不管是生存保險金還是身故保險金,都是受益人可以確定領取到的資金,且被保險人存活時間越長,資金槓桿比例越高。當保險金進入家族信託後,該資金由信託公司完全根據信託合同來進行投資、理財並最終遵照信託合同按期、按需向信託受益人分配信託收益。所以,保險金信託也可被視為信託財產來源特定為保險賠償金或保險分紅金的迷你版家族信託。

●避免了保險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的尷尬

在人壽保險中,如果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身故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此時,身故保險金不能對抗被保險人的生前債務,也屬於遺產稅(如屆時開徵)的應稅財產。

而在保險金信託中,信託公司為人壽保險的受益人。信託公司解散或者註銷是小概率事件,即使存在,也可以指定由新的信託公司作為人壽保險的受益人,所以,完全不必擔心出現被保險人身故時沒有受益人,從而導致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的情形,也就不用擔心身故保險金用於償還被保險人生前債務或者繳納遺產稅(如屆時開徵)。

●預防保險受益人揮霍

在人壽保險中,大額身故保險金將一次性支付給保險受益人,對保險受益人拿到保險金後的揮霍財產問題並無任何有效約束。這是人壽保險的不足之處。

而在保險金信託結構下,保險金進入信託公司後,信託公司將根據信託合同來向信託受益人分配信託收益,而委託人完全可以通過信託合同約定按期、按需向信託受益人分配全部或者部分保險金及其投資收益。這樣,通過將家族信託嫁接到人壽保險,既能滿足委託人後代生活、醫療、教育、婚嫁、創業等多方面的資金需求,又能有效防止後代揮霍財產。

●持續精準傳承

在人壽保險中,保險受益人只能是已經出生的人,因此,無法實現對將來出生的家族成員進行財富傳承。而在保險金信託架構下,可以指定未來出生的家族成員為信託受益人,因此,藉助信託架構,可以實現保險金的持續精準傳承。

●隔離家族後代可能發生的債務風險

在人壽保險中,如果保險受益人負有債務,則其取得的保險金將直接面臨債權人的追索。而在保險金信託架構下,可以在信託合同中約定信託受益人調整機制。例如約定:當信託受益人發生債務時,受託人不得向其分配信託利益。這樣,可以避免因家族後代可能發生的債務而侵蝕保險金及其投資收益。

●隔離家族後代可能發生的婚變風險

在保險金信託架構下,可以在信託合同中約定:家族後代作為信託受益人取得的保險金信託收益屬於對其個人的贈與。這樣,當家族後代發生婚變時,其獲得的保險金信託收益不會被分割。

保險金信託:保險+信託“雙劍合璧”

短板與缺陷仍不容忽視

雖然保險金信託憑藉其不可比擬的優勢,在短時間內就獲得了飛速發展,但其中的諸多不確定性也不容忽視。

一是理賠前的保險財產保護較弱。

對於保險金信託而言,雖然可以將“保險+信託”的優勢相融合,但是在保險合同產生賠付成為信託計劃之前,其業務本質仍然為普通保險。因此,在未產生理賠時,保險金信託的財產並非信託財產,無法具備信託財產獨立性的優勢,隨時有可能面臨投保人的債務、婚姻等多重風險,也無法按照委託人(投保人)的意願靈活進行財產分配。

特別是對於身故賠償類型的保險金信託,客戶的保險金信託計劃在信託生效前往往會面臨幾十年的保險財產安全風險。對於資金量較大的高淨值客戶而言,保險金財產安全的風險將進一步擴大。

二是信託公司的合作意願不強。

如前所述,保險金信託在未產生理賠時,信託計劃無法生效,其本質仍為普通保險。因此,對於信託公司而言,除了在成立保險金信託時可以收取一筆金額不大的設立費外,在未來幾十年的時間都可能無法獲得任何收入來源,從而導致除了少數金融集團體系下的信託公司正積極尋求與保險公司合作外,大部分信託公司都沒有太強的意願開展保險金信託業務。

兩種模式:“先保險、後信託”與“先信託、後保險”

處於初級發展階段的保險金信託業務,在業務模式上主要以人壽保險和家族信託的結合方式為標準,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兩種基本模式。

●“先保險、後信託”模式

“先保險、後信託”的標準模式是先訂立保險合同,再由保險受益人作為委託人,以保險金受益權為信託財產訂立信託合同。具體流程為:(1)由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2)由保險受益人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合同,信託財產為保險金受益權;(3)當發生保險金支付事由時,保險公司將保險金支付給受託人;(4)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管理保險金並向信託受益人支付信託收益。

顯然,在“先保險、後信託”的標準模式中,需要由保險受益人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合同,將其保險金受益權信託給受託人。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往往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共同做出放棄變更保險受益人的書面承諾,以確保保險受益人與受託人簽署的信託合同有效。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還經常會遇到投保人想要對保險受益人隱瞞其購買人壽保險的情況。針對此種情況,“先保險、後信託”的簡化模式應運而生。

簡化模式的具體流程為:(1)由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指定保險受益人;(2)由投保人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合同,再將保險受益人變更為受託人;(3)當發生保險金支付事由時,保險公司將保險金支付給受託人;(4)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管理保險金並向信託受益人支付信託收益。

相較於“先保險、後信託”的標準模式,簡化模式不需要保險受益人的參與即可完成架構搭建,其優點在於保密性更好。

●“先信託、後保險”模式

“先信託、後保險”模式則是先成立家族信託,再由信託資產購買人壽保險。具體流程為:(1)由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合同,委託人將資金信託至受託人,成立家族信託;(2)受託人作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被保險人為委託人,受益人為受託人;(3)當發生保險金支付事由時,保險公司將保險金支付給受託人;(4)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管理保險金並向信託受益人支付信託收益。

“先信託、後保險”模式的優點是:委託人以家族信託的方式,將資金轉至受託人名下,再由受託人用信託資金購買人壽保險,實際上是用家族信託對委託人未來可能出現的債務進行了隔離,從而避免了由委託人親自投保時,人壽保險保單因委託人將來發生的債務而被強制執行。

而“先信託、後保險”模式的不足之處也很明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投保人在訂立人壽保險合同時,應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在“先信託、後保險”模式中,關於受託人對委託人的壽命和身體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我國尚未有直接、明確的司法解釋,因此,在實操中,“先信託、後保險”模式的確定性有待進一步觀察,目前國內實操層面案例較少。

當前,國內的保險金信託主要採用“先保險、後信託”模式,分為生存保險金信託和身故保險金信託兩類。

生存保險金信託,是指生存保險金受益人將其生存保險金受益權信託給受託人或者直接將生存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為受託人,最終由受託人取得生存保險金並按照信託合同管理生存保險金、分配信託收益給信託受益人。將生存保險金納入信託,不僅能給予生存保險金相對更高的回報,更重要的是能夠讓信託實質管理更早啟動和接入,提供時間更長,以及專業化、系統化、個性化更強的財富保護和管理,充分契合家族傳承所需要的延續性和長期性。實質上,生存保險金信託更能體現委託人的當前意志。

身故保險金信託,是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將其身故保險金受益權信託給受託人或者直接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為受託人,最終由受託人取得身故保險金並按照信託合同管理身故保險金、分配信託收益給信託受益人。身故保險金信託更專注於委託人身後意志的延續。

整體而言,保險金信託業務目前開展時間仍然較短,大部分客戶以及保險公司從業人員對家族信託業務缺乏基本瞭解和認識,對於保險金信託的功能優勢與短板則更為陌生,雖然市場潛在需求量較大,但市場產品培育和發展仍需要較長時間。

展望未來,保險公司、信託公司需要就如何開展保險金信託業務進行更多溝通協商,並就雙方在保險金信託業務中的權利義務、收費標準、收入分成、信息互通、爭端解決機制等各方面達成一致。對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而言,家族信託、人壽保險和保險金信託各有優勢與短板,沒有一項財富管理工具是萬能的。私人財富管理人員應當積極由“單一產品銷售”向“綜合服務管理”轉變,並根據客戶的需求和特點為其選擇合適的財富管理工具,最終為客戶量身定製綜合化財富管理解決方案。

(作者白雲為四川信託創新研發部兼錦繡家族辦公室副總經理;陳希為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夥人、私人財富管理法律部主任兼盈科家族信託成都分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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