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1 自己打印的遺囑有效嗎?

自己打印的遺囑有效嗎?| 以案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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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在自己死後親人之間發生糾紛,現在許多人會提前寫好遺囑。但是由於訂立方式不恰當或者保存途徑不正確,因此在實際上有的繼承人卻不能根據遺囑來分割財產。遺囑一般是手寫或者律師幫忙寫的,那麼如果自己打印的遺囑是不是一定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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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鄭今年78歲了,自己的老伴也去世好幾年了,這兩年因為高血壓和糖尿病住院好幾次。他有兩個兒子和一個女兒,兩個兒子都成家,事業也幹得不錯,但是女兒前些年才跟別人離婚,現在還整天往外跑,所以老鄭很擔心她。為了避免女兒在他去世後過得不好,老鄭決定將自己名下的房子留給她。於是就請打印店的人幫忙打印了一份遺囑,以備日後需要。

前段時間,在小區裡同老夥計們閒聊,老鄭聽人講到,自己打印出來的遺囑是沒用的,所以他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

那麼,自己自己打印出來的遺囑是不是無效呢?該怎麼證明這份打印出來的遺囑是被繼承人自己的意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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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具體情況來確定是否有效!遺囑類型不同,那麼遺囑成立和生效的條件也不同!

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遺囑的類型大概可以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書遺囑和口頭遺囑這幾種。

不同的遺囑類型有不同的形式要求,一般有:

1、自書遺囑:遺囑人在生前通過親自用筆書寫死後財產分配的全部內容,並簽名和註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是指遺囑人口述,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這要求在訂立遺囑的過程中需要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且遺囑人、代筆者、見證人均須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3、公證遺囑:作為證據力較強的遺囑方式,遺囑人需要親自到當地的公證處口述或者書寫遺囑,並交由公證人員進行公證,確保遺囑效力的真實性。

4、口頭遺囑:

這種遺囑方式比較特殊,需要在特定的場合才能有效,即在遺囑人危急情況下。例如,遺囑人在車禍發生後重傷送醫路上或者進行存在重大風險的手術前等情況。但是儘管是危急情況,仍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而且,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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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老鄭自己打印的遺囑是否有效問題,如果確實證據證明打印的遺囑是老鄭親自操作打印的,那麼可以認定為“自書遺囑”按照自書遺囑的要求進行;如果難以證明是老鄭自己親自打印的,那麼則可以認定為“代書遺囑”,按照代書遺囑的要求進行。

其實,在親人死後爭奪家產是很常見的,不少親兄弟姐妹為此撕破了臉,鬧上了法院。因此,為了預防和避免過多的糾紛,找法網建議無論是自書、代筆還是打印等方式立遺囑,最好還是到公證機關對遺囑進行公證。

相關法律法規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另外,我國《繼承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1985年9月11日)還對代書遺囑見證人合法資格作了明確規定。

《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最高法關於貫徹執行意見》第36條規定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最高法《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

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為了避免遺囑效力被否定

而引發家庭成員之間

不必要的矛盾和糾葛

在立遺囑時,

請務必依照法律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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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 | 溫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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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徐家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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