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與人相處過程中,使用下列3種手段侮辱他人,可判3年刑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侮辱罪客觀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為會造成敗壞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另外根據《刑法》規定,只有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為才構成本罪。

與人相處過程中,使用下列3種手段侮辱他人,可判3年刑拘

【案例】

事情起因於鄰里矛盾糾紛,龐女士與楊女士是鄰居,兩家之前的關係一直很好,經常互相串門一起吃飯、打牌。但是過了幾年,因為鋪水泥路面牽扯到了經濟問題,兩家發生矛盾,鬧得很不愉快。楊女士經常出言謾罵龐某,導致兩家關係逐漸惡化。

一天早上,楊女士出門卻發現家門口的垃圾堆被點燃了。楊女士懷疑是鄰居龐女士的丈夫在龐女士的指使下點燃的。氣的楊女士站在龐家門口痛聲大罵。龐女士出來瞭解原委後便找到本村的垃圾清理員即點活人王某向楊女士解釋,點火是他所為。但是楊女士卻不聽勸阻依然謾罵不止。

龐女士感到十分氣憤,遂返回家中用尿罐將大便和水混合攪拌成糞水潑到楊女士及其丈夫李某身上,楊女士當即倒地又哭又鬧,龐女士因自身有心臟病突感到身體不適前往村內衛生所打針,對楊女士未再予以理睬。

事情發生後,治安網格員及村幹部多次上門調解,但因楊女士覺得自己受到了巨大的侮辱,提出要求龐女士喝糞水以解心頭之恨的過分要求,致使調解未果。潑糞水事件也在村裡傳的沸沸揚揚。

誰知道三天後,楊女士與丈夫李某因承受不了這巨大的侮辱,氣憤的在家喝農藥自殺,兩人相繼身亡。

不久,檢察院以侮辱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與人相處過程中,使用下列3種手段侮辱他人,可判3年刑拘

侮辱他人的行為手段有哪些?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行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這裡所講的暴力,僅指作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糞便潑人,以墨塗人,強剪頭髮,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而不是指毆打、傷害身體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和行為,則應以傷害罪論處。

(2)採用言語進行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使其當眾出醜,難以忍受,如口頭散佈被害人的生活隱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報、小字報、圖畫、漫畫、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洩漏他人隱私,詆譭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與人相處過程中,使用下列3種手段侮辱他人,可判3年刑拘

侮辱罪如何判刑?

犯侮辱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侮辱罪屬於自訴案件,因此現實中多數都是由被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至於侮辱罪的量刑標準,《刑法》中僅僅規定了一個量刑檔次,即犯此罪的需要對犯罪分子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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