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3 「建設工程」承包人應承擔因其過錯而造成的工程修復費用


「建設工程」承包人應承擔因其過錯而造成的工程修復費用

【建設工程】承包人應承擔因其過錯而造成的工程修復費用

關鍵詞:承包人過錯 工程修復費用 鑑定

問題提出:對於工程存在問題時產生工程修復費用的,應如何處理這部分費用?

案件名稱:A公司與B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規則:建設工程由兩個以上施工單位建造,對其中存在的質量問題,各方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鑑定部門無法確定的,法院可根據施工人的施工內容、整個工程的修復費用、他人施工工程量等,酌定工程返修費。

案情簡介

原告(反訴被告):A公司

被告(反訴原告):B公司

2003年3月,A、B公司簽了《裝潢施工合同》一份,約定,B公司將其汽車專賣廳裝潢工程交由A公司施工。合同價款:暫估價360000元,實際結算以審計報告為準;審計結束的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結清餘款。2003年5月,A公司完成了施工義務。同月28日,雙方經協商一致共同委託上海市某質量監督檢驗站對係爭工程進行質量檢驗。同年7月10日,上述檢驗站出具了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面磚、木門窗2項分項合格;石板隔斷、輕鋼龍骨吊頂、地面鑲貼、塗料4項分項工程不合格,8月19日,被告向有關部門申請對工程進行驗收。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42005元,並支付違約金等15000元。B公司觀點,原告主張的工程價款與事實不符,不同意支付,同時提出反訴,認為,A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賠償返修費18萬元和停工損失費250000元。審理中,法院准予B公司申請後,委託了鑑定單位對涉訴工程進行了審價,結論為,1.工程造價費用為人民幣368269元。2.工程修復費用為人民幣156664元。

「建設工程」承包人應承擔因其過錯而造成的工程修復費用


各方觀點

原告A公司觀點:2003年3月,原、被告簽訂了一份《裝演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某大眾汽車專賣廳進行裝潢施工(以下簡稱係爭工程),合同價款採用可調價格結算方式,暫估價為360000元(幣種為人民幣,以下同),具體等到竣工驗收後按實結算。合同簽訂後,原告按合同約定進行裝潢施工。2003年4月,原告施工結束,被告於2003年5月1日開始使用。2003年6月,原告將工程價格為450005元的竣工結算書和有關資料交給被告,但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在七天內審查完畢,至今僅支付工程款208000元,尚欠工程款242005元,一直拖延不付,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242005元;支付違約金、滯納金15000元。

被告B公司觀點:根據合同的約定,工程價款的確定應以雙方進行審計為依據,被告不予認可原告單方面所作的工程價款結算。由於原告所施工的工程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經雙方協商後共同委託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現經對返修工程進行預算,確定了價款為188979元,應由原告承擔,另外,由於返修工程至少需要被告停業一個月,會造成被告的營業報夫250000元。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請,並提出反訴請求,要求判令反訴被告支付返修費188979元;支付返修停工損失250000元。

法院觀點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A、B公司簽訂的《裝潢施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恪守。

A公司履行約定的施工義務,B公司理應按約給付工程款。雙方對鑑定部門受法院委託所作的鑑定結論無異議,故法院以此作為計算A公司應得工程價款的依據。根據法律規定,因施工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案件中,A公司所施工工程存在一定的質量問題,已由雙方在涉訟前共同委託的有關專業部門進行了檢測確定,但由於存在被檢測部位尚有其他單位共同施工以及B公司已使用的事實,故法院難以確認A公司所施工部分存在的具體質量問題,現雖經鑑定部門根據檢測報告中存在的質量問題進行修復費評估,但缺乏專業部門對修復方案的鑑定,故法院對鑑定部門出具的修復費用鑑定難以數採信,但考慮A公司所施工確存在質量問題的事實,為節約訴訟資源,減少訟累,法院予以酌定。對於B公司認為工程質量問題需返修的停業損失,未提供足夠的依據予以佐證,故法院難以支持。據此,法院判決如下:(1)B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A公司工程款160269元;B公司支付A公司上述第一項工程款自2005年5月16日始至判決確定履行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A公司給付B公司工程質量返修費60000元;(3)A、B公司其餘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關聯案例1

施工人對不合格工程承擔何種責任?

關健詞:建設工程不合格 施工人承擔違約責任

案件名稱:河南省北徐(集團)有限公司與湛江市建築工程集團公司建設工程糾紛上訴案

審理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一終字第34號

法院觀點:根據《合同法》第281條的規定,湛江公司應當承擔不合格工程的無償修理、返工、改建,應當承擔工程質量不合格違約責任。即除賠償不合格工程修復、拆掉重做的造價損失外,還應賠償因違約給北徐公司造成的其他損失。

關聯案例2

承包人交付的建設工程應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及相關工程驗收標準

關鍵詞:建設工程當量不合格

案件名稱:江蘇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與吳江恆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法院觀點:承包人交付的建設工程應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及相關工程驗收標準。工程實際存在明顯的質量問題,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等主張工程質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雙方當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況下,為解決雙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由發包人自行委託第三方參照修復設計方案對工程質量予以整改,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法官點評

基於本案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的締約是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對於雙方均有約束力,且該合同未違反強制性規定等其他情形,該裝飾裝修施工合同有效,當事人應當接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發包人應支付裝飾裝修款而承包人應進行合同約定的工程施工。

依據雙方對於工程款結算的約定“實際結算以審計報告為準”,後法院委託鑑定部門進行了審計,且雙方後對該審計結論無異議,法院以該結論作為計算A公司應得工程價款的依據。但是後經由雙方當事人在涉訟前共同委託的有關專業部門進行了檢測確定訴爭工程存在部分質量問題。至於工程質量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因施工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而根據該解釋的第3條第1款第(1)項,“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而對於此處的“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先是指不符合合同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約定不明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低於國家的強制性標準時,應當以強制性標準為準。一般修復費用通過鑑定審計確定,但是本案案由由於情況特殊存在兩個以上施工單位建造。

本案中原告A公司所施工工程存在一定的質量問題,並且已經由雙方在共同委託的有關專業部門進行了檢測予以確定,但由於存在被檢測部位尚有其他單位共同施工以及B公司已使用的事實存在,且缺乏專業部門對修復方案的鑑定,因此法院難以確認A公司所施工部分存在的具體質量問題以及鑑定部門出具的修復費用,但法院在考慮A公司所施工確實存在質量問題的實際,酌定6萬元工程質量返修費。

由本案可以引申出一般情況下對於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時對於工程修復費用的處理方式,因承包人自己有過錯,其應對工程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達到制性標準的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和標準,相關的費用亦由其自行承擔。若承包人拒絕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發包人可以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如果發包人對工程質量存在的問題有過錯的話,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各方對工程中存在的質量問題,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鑑定部門亦無法確定的,法院可根據施工人的施工內容、整個工程的修復費用和他人施工工程量等,酌定工程修復費。

「建設工程」承包人應承擔因其過錯而造成的工程修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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