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驗期內盜刷他人支付寶 男子被數罪併罰
男子曹某,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8年7月22日被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緩刑考驗期內本應遵紀守法,改過自新,但卻偏偏事與願違。近日,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曹某進行了一審判決,因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原犯詐騙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撤銷緩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7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被害人袁某經朋友介紹,微信聯繫被告人曹某幫忙辦理網絡貸款,曹某在網上幫其成功貸款4200元。同年12月的一天,袁某又找到曹某幫忙辦理網絡貸款,曹某通過“某某花APP”幫其申請貸款4500元。之後,袁某提供支付寶賬號、密碼、驗證碼等給曹某查詢貸款申請結果。曹某登錄袁某支付寶後,查明申請貸款4500元已到賬。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曹某因自己無錢還貸款,便起意將這4500元錢據為己有,遂登錄袁某支付寶分二次共轉款4500元至自己支付寶內,並將轉賬記錄刪除,對袁某謊稱貸款沒有申請成功。另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曹某多次登錄袁某支付寶共盜刷800元左右為自己手機充值話費。2019年4月,袁某發現其支付寶綁定的銀行卡有不正常扣費即察覺此事,遂要求曹某還錢。之後,曹某先後共退賠7500元給袁某。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曹某當庭自願認罪,已退賠7500元給被害人袁某,酌情從輕處罰;多次盜竊,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曹某屬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依法撤銷緩刑,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數罪併罰。據此,一審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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