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0 臨沂市人民政府關於蘭山、羅莊、河東三區禁限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臨沂市人民政府關於蘭山、羅莊、河東三區禁限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降低火災風險,減少大氣和噪音汙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結合臨沂實際,經研究決定,自2019年12月26日(農曆臘月初一)起,在我市蘭山區、羅莊區、河東區行政區域內(範圍含高新區、經開區)實行煙花爆竹禁限放措施。現通告如下:

一、我市主城區長春路以南,煙汕線一一溫泉路一沃爾沃路一線以西,華夏路一羅程路一一龍潭路一一火炬路一湖北路向西延伸至京滬高速公路一線以北,京滬高速公路以東形成的閉合區域為禁止燃放區域。該區域內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蘭山區、羅莊區、河東區禁止燃放區域以外的其他區域為限制燃放區域。該區域內農曆除タ、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二、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派出機構、居委會、村委會應當積極組織開展禁限放煙花爆竹的宣傳,並在重大節日期間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要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嚴格落實禁限放要求;城管部門要依法查處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的違法行為;住建部門要指導督促各物業公司強化小區管理,配合落實好禁限放措施。舉辦焰火晚會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由主辦單位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三、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臨沂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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