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0 滕州:騙財騙色!以談戀愛為名,與多名女性同居,還騙取十幾萬…

日前,滕州市人民檢察院在中國檢察網上公開了一份宋某詐騙案的案件起訴書。宋某甲以談戀愛為名,與甘某某、宋某、徐某乙等多名女性同居,騙取他人財物共計13.9561萬元。

被告人宋某甲(小名**)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4811991********,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戶籍地山東省滕州市**鎮**村**號,現住山東省滕州市**鎮**。

因毆打他人,於2017年6月3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伍佰元。

因犯盜竊罪,於2015年7月21日被山亭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8000元。

因涉嫌詐騙罪,於2018年4月1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3日執行逮捕。

本案由山東省滕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詐騙罪,於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於同年11月19日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於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其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8月26日;9月26日至10月2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14日至7月28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間,被告人宋某甲以談戀愛為名,與甘某某、宋某、徐某乙等多名女性同居,騙取他人財物共計13.9561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6年7月份,被告人宋某甲在婚姻存續期間,以戀愛為名與被害人甘某某同居,同年7月28日,宋某甲在甘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甘某某的魯******號駿捷牌中華轎車(價值38000元)開走抵押獲利1.8萬元人民幣。案發後被告人宋某甲返還被害人甘某某財物,取得甘某某諒解。

2.2018年1月份,被告人宋某甲通過借錢的方式騙取宋某現金1萬元自用。

3.2017年12月9日,被告人宋某甲使用徐某乙的平安銀行卡在滕州貴誠購物中心刷卡消費27161元人民幣為自己購買黃金首飾。2018年1月23日至25日,被告人宋某甲欺騙徐某乙抵押徐某乙名下的一汽X80汽車獲款64400元錢,在徐某乙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該款為女友張某購買CC汽車。案發後,被告人宋某甲返還被害人徐某乙財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李某某、王某某、徐某甲十四人證言,被害人甘某某、徐某乙、宋某三人陳述,被告人宋某甲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滕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數額巨大的公私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甲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