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微信隨意封禁競爭對手軟件,有沒有觸犯「反不正當競爭法」?

昨天突然看到一篇報道:


微信隨意封禁競爭對手軟件,有沒有觸犯「反不正當競爭法」?


【聲明】以下內容來自網絡,不能保證真實性

這次的頭條和騰訊的大戰禍及了國內知名科技媒體36kr,字節跳動高級總監在朋友圈發文提到36kr因在微信公眾號發佈了關於微信封禁飛書的文章,騰訊以封殺36kr公眾號的方式要挾36kr刪除上述文章,並且當36kr刪除了該文章 36kr公眾號依然被騰訊封禁了一段時間。36kr是一家在美股上市的科技媒體公司,在兩互聯網大佬的戰爭中,36kr這種大體量科技媒體公司也無法避免大量炮彈的到來。


那麼問題來了: 微信在自家軟件內隨意屏蔽競爭對手的產品,甚至隨意要挾用其產品的公司刪除不利於自己的文章,這些行為有沒有涉嫌觸犯不正當競爭法呢?

我們先看一下3Q大戰中的幾場訴訟。


經典案例(3Q大戰)

奇虎360與騰訊間的糾葛由來已久,被業界形象地稱為“3Q大戰”。這源於2010年雙方“明星產品”之間的“互掐”。

2010年9月27日,360發佈了其新開發的“隱私保護器”,專門蒐集QQ軟件是否侵犯用戶隱私。隨後,QQ立即指出360瀏覽器涉嫌借黃色網站推廣。

2010年11月3日,騰訊宣佈在裝有360軟件的電腦上停止運行QQ軟件,用戶必須卸載360軟件才可登錄QQ,強迫用戶“二選一”。雙方為了各自的利益,

從2010年到2014年,兩家公司上演了一系列互聯網之戰,並走上了訴訟之路。

雙方互訴三場,奇虎360均敗訴。

1、360詆譭騰訊案

起訴

2010年10月14日,針對360隱私保護器曝光QQ偷窺用戶隱私事件,騰訊正式宣佈起訴360不正當競爭,要求奇虎及其關聯公司停止侵權、公開道歉並作出賠償。

一審

2011年4月,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曾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360捏造事實的行為損害了騰訊的競爭優勢、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奇虎公司賠償40萬元。

二審

2011年9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佈騰訊公司訴“360隱私保護器”侵權案的終審判決結果:北京奇虎、奇智軟件以及三際無限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三公司停止侵權;三家公司需要在本判決生效起30天內在360網站的首頁及《法制日報》上公開發表聲明以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騰訊經濟損失40萬元。

2、騰訊訴奇虎360不正當競爭案

起訴

2011年8月,騰訊向廣東高院提起訴訟,稱奇虎360的“扣扣保鏢”是打著保護用戶利益的旗號,汙衊、破壞和篡改騰訊QQ軟件的功能,並通過虛假宣傳,鼓勵和誘導用戶刪除QQ軟件中的增值業務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戶廣告,而將其產品和服務嵌入QQ軟件界面,藉機宣傳和推廣自己的產品。索賠1.25億元。

一審

2013年4月2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曾作出一審判決,奇虎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其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500萬元。宣判結束後,奇虎公開發布聲明,對判決結果表示非常遺憾,決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

201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這一案件。

2014年4月24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奇虎360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奇虎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其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500萬元。


3、奇虎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

起訴

2012年11月,奇虎公司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控騰訊公司濫用其在即時通信軟件及服務相關市場的市場支配地位,索賠1.5億元。

一審

2013年3月28日,廣東高院一審判決,騰訊不構成壟斷,奇虎承擔訴訟費79萬元。這是國內首個在即時通訊領域對壟斷行為作出認定的判決。

奇虎公司表示不服,向最高法提出上訴,並索賠經濟損失1.5億元。

二審

201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奇虎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案。此次庭審歷時整整兩天,截至庭審結束,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仍然互不相讓,均堅持各自訴訟請求。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庭審期間,最高人民法院以電視直播、廣播連線、網絡直播等“全媒體”形式直播庭審過程,引發社會關注。據悉,這是首次以“全媒體”形式對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的民事案件進行報道,是最高人民法院努力推進司法公開、滿足公眾知情權的最新舉措。

2014年10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判定:認定騰訊旗下的QQ並不具備市場支配地位,駁回奇虎360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判決。該判決為互聯網領域壟斷案樹立了司法標杆。


案例3是一個互聯網領域壟斷案的經典案例,所以在一定時間內會有較強的指導意義,因此如有同樣類型的訴訟,個人認為判決應該還會一致。


那麼微信與飛書軟件的這場糾紛會不會涉嫌觸犯不正當競爭法呢?

我們先看一下飛書團隊針對此事的說明。


微信隨意封禁競爭對手軟件,有沒有觸犯「反不正當競爭法」?

可以看到,微信最開始是將飛書的頁面跳轉到了微信常用的封禁提示頁面:

網頁包含誘導分享,關注等誘導行為內容,被多人投訴,為維護綠色上網環境,已停止訪問!


微信隨意封禁競爭對手軟件,有沒有觸犯「反不正當競爭法」?


小法認為:

在申訴前的提示頁面,如果在飛書軟件在該鏈接的確沒有誘導分享、誘導關注等行為的前提下,微信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中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申訴後的頁面變成:如需瀏覽,請長按網址複製後在瀏覽器打開

這個頁面從技術上講,就是說微信瀏覽器不支持用戶打開這個鏈接,但是提示你在瀏覽器中可以打開。

經過諮詢技術人員,這個其實也是打斷了飛書軟件原有的功能鏈路,尤其是與微信接口調用相關的操作,必須在微信內使用,去到瀏覽器根本沒法實現原來的功能!


小法認為:

微信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中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總結


小法認為,微信的這種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在最近的幾年中,互聯網軟件公司之間相互進行訴訟的例子非常多,甚至很多都嚴重影響了用戶體驗,在此呼籲各大互聯網軟件公司,多從用戶的角度出發,做好自己的產品,通過產品吸引用戶,而不是搞各種小動作來傷害用戶體驗! 你們說對不對?

大家有沒有親身經歷過多年前的3Q大戰,可以評論說說當時情況 ,你卸載了誰家的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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