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微信随意封禁竞争对手软件,有没有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

昨天突然看到一篇报道:


微信随意封禁竞争对手软件,有没有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


【声明】以下内容来自网络,不能保证真实性

这次的头条和腾讯的大战祸及了国内知名科技媒体36kr,字节跳动高级总监在朋友圈发文提到36kr因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微信封禁飞书的文章,腾讯以封杀36kr公众号的方式要挟36kr删除上述文章,并且当36kr删除了该文章 36kr公众号依然被腾讯封禁了一段时间。36kr是一家在美股上市的科技媒体公司,在两互联网大佬的战争中,36kr这种大体量科技媒体公司也无法避免大量炮弹的到来。


那么问题来了: 微信在自家软件内随意屏蔽竞争对手的产品,甚至随意要挟用其产品的公司删除不利于自己的文章,这些行为有没有涉嫌触犯不正当竞争法呢?

我们先看一下3Q大战中的几场诉讼。


经典案例(3Q大战)

奇虎360与腾讯间的纠葛由来已久,被业界形象地称为“3Q大战”。这源于2010年双方“明星产品”之间的“互掐”。

2010年9月27日,360发布了其新开发的“隐私保护器”,专门搜集QQ软件是否侵犯用户隐私。随后,QQ立即指出360浏览器涉嫌借黄色网站推广。

2010年11月3日,腾讯宣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用户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录QQ,强迫用户“二选一”。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

从2010年到2014年,两家公司上演了一系列互联网之战,并走上了诉讼之路。

双方互诉三场,奇虎360均败诉。

1、360诋毁腾讯案

起诉

2010年10月14日,针对360隐私保护器曝光QQ偷窥用户隐私事件,腾讯正式宣布起诉360不正当竞争,要求奇虎及其关联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作出赔偿。

一审

2011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曾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360捏造事实的行为损害了腾讯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奇虎公司赔偿40万元。

二审

2011年9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腾讯公司诉“360隐私保护器”侵权案的终审判决结果:北京奇虎、奇智软件以及三际无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三公司停止侵权;三家公司需要在本判决生效起30天内在360网站的首页及《法制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腾讯经济损失40万元。

2、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

起诉

2011年8月,腾讯向广东高院提起诉讼,称奇虎360的“扣扣保镖”是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户广告,而将其产品和服务嵌入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索赔1.25亿元。

一审

2013年4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曾作出一审判决,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宣判结束后,奇虎公开发布声明,对判决结果表示非常遗憾,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

201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2014年4月24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奇虎360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


3、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起诉

2012年11月,奇虎公司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控腾讯公司滥用其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索赔1.5亿元。

一审

2013年3月28日,广东高院一审判决,腾讯不构成垄断,奇虎承担诉讼费79万元。这是国内首个在即时通讯领域对垄断行为作出认定的判决。

奇虎公司表示不服,向最高法提出上诉,并索赔经济损失1.5亿元。

二审

201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此次庭审历时整整两天,截至庭审结束,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仍然互不相让,均坚持各自诉讼请求。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庭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以电视直播、广播连线、网络直播等“全媒体”形式直播庭审过程,引发社会关注。据悉,这是首次以“全媒体”形式对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报道,是最高人民法院努力推进司法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最新举措。

2014年10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判定:认定腾讯旗下的QQ并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驳回奇虎360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该判决为互联网领域垄断案树立了司法标杆。


案例3是一个互联网领域垄断案的经典案例,所以在一定时间内会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因此如有同样类型的诉讼,个人认为判决应该还会一致。


那么微信与飞书软件的这场纠纷会不会涉嫌触犯不正当竞争法呢?

我们先看一下飞书团队针对此事的说明。


微信随意封禁竞争对手软件,有没有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

可以看到,微信最开始是将飞书的页面跳转到了微信常用的封禁提示页面:

网页包含诱导分享,关注等诱导行为内容,被多人投诉,为维护绿色上网环境,已停止访问!


微信随意封禁竞争对手软件,有没有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


小法认为:

在申诉前的提示页面,如果在飞书软件在该链接的确没有诱导分享、诱导关注等行为的前提下,微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中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申诉后的页面变成:如需浏览,请长按网址复制后在浏览器打开

这个页面从技术上讲,就是说微信浏览器不支持用户打开这个链接,但是提示你在浏览器中可以打开。

经过咨询技术人员,这个其实也是打断了飞书软件原有的功能链路,尤其是与微信接口调用相关的操作,必须在微信内使用,去到浏览器根本没法实现原来的功能!


小法认为:

微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中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总结


小法认为,微信的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最近的几年中,互联网软件公司之间相互进行诉讼的例子非常多,甚至很多都严重影响了用户体验,在此呼吁各大互联网软件公司,多从用户的角度出发,做好自己的产品,通过产品吸引用户,而不是搞各种小动作来伤害用户体验! 你们说对不对?

大家有没有亲身经历过多年前的3Q大战,可以评论说说当时情况 ,你卸载了谁家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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