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1 【以案釋法】車輛入河嚴重損壞,保險公司該不該賠?保險行業百餘人旁聽

【以案釋法】車輛入河嚴重損壞,保險公司該不該賠?保險行業百餘人旁聽

近日,北京四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與被上訴人北京某物流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並當庭宣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北京某物流公司的訴訟請求。

該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涉及保險風險顯著增加時履行通知義務法律問題的認定。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工作人員及保險行業法律調解人員近百人旁聽了案件審理。庭審後,民庭庭長馬軍專門就保險糾紛審判規則和多元化調解把握重點進行了專題講解培訓。

四中院通過以案釋法,不斷加強行業調解人員的培訓,積極推進與行業協會的訴調對接機制,合力打造商事糾紛爭端解決平臺,以創新推動多元調解機制發展,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以案釋法】車輛入河嚴重損壞,保險公司該不該賠?保險行業百餘人旁聽

2016年11月,北京某物流公司司機駕駛豐田牌小客車在大興區高家堡村西永定河附近行駛時,導致車輛掉入河中。事故發生後,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交通支隊到達現場並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負全部責任。北京某物流公司認為此事故屬於保險責任中的地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修理費、拖車費及租車費、訴訟費等共計21萬餘元。一審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修理費、施救費9萬餘元。保險公司上訴至北京四中院。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事故發生地點屬於具有危險因素的河道,在請勿進入的警示牌的情況下仍然駛入,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北京某物流公司的人員在未通知保險公司的情形下,將保險車輛開進特定危險場所,使車輛行駛於高風險的道路與河道旁,造成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從而導致涉案事故的發生。故人保公司不應承擔保險金賠付責任。北京某物流公司關於事故屬於“地陷”的答辯意見,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根據現有證據判斷,車輛駛入河道前,無塌方或因自然原因突然塌陷的事實。故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了北京某物流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以案釋法】車輛入河嚴重損壞,保險公司該不該賠?保險行業百餘人旁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涉案事故發生地點屬於具有危險因素的河道,並非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事故現場周圍均有有關管理部門的關於社會車輛人員請勿進入的警示牌,說明事故發生的特定場地的危險程度高於一般道路。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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