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房地產領域的民事法律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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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1、停止侵害:這種責任方式主要適用於正在進行中的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行為。

2、排除妨礙:這種責任方式適用於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的場合,不需要權利人的權利受到實際的侵害。

3、消除危險:行為人的侵害行為雖未造成他人財產、人身的實際損害,但是有造成損害的現實危險時,權利人可以要求行為人採取措施排除危險。

4、返還財產:當行為人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產,他人可以要求行為人返還財產。但是這時要求該財產尚存在,如果該財產已經滅失,則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5、恢復原狀:按法律法規規定,這種民事責任適用於財產遭到他人的損害,但是尚有恢復到原來狀況的可能的情況。一般而言,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應儘量恢復原狀,只有難以恢復原狀的,才對損失進行賠償。

裝修公司未能按照設計圖進行裝修,房主要求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這種責任形式一般適用於一些合同關係。如一方根據買賣合同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法律合同的約定,則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換。

房地產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居住條件,或者不符合合同約定內容等引發的糾紛。

7、賠償損失:這是適用範圍最廣的一種責任形式。它不僅適用於侵犯財產權的場合,也適用於侵犯人身權的場合,如精神損害的賠償。

房地產公司在施工過程導致出現的人傷、他人財物損失事件等

8、支付違約金:按法律法規規定,這種責任形式僅適用於法律合同。如果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了違約應當支付的違約金,如一方違約,就應當向如一方支付約定或法定的違約金。

建築公司未能按照約定工期完成交付;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這種責任形式僅適用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遭受侵害的情形。

開發商擅自使用某名人的肖像進行宣傳;

10、賠禮道歉:這種責任形式也只適用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遭受侵害的情形。

利用媒體炒作某人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為了售房放假消息,製造假新聞;

暫時想到的只有這些了,詳細的估計還要請房地產行業的高人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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