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法院新聞|六千發氣槍鉛彈 引三人領刑

法院新聞|六千發氣槍鉛彈 引三人領刑

近日,利川市法院審結一起非法買賣彈藥罪案,判處被告人楊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被告人張某、譚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以來,被告人楊某從他人手中購買氣槍鉛彈進行販賣盈利。2016年8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楊某將購買的氣槍鉛彈以每盒(每盒100發)35元和40元的價格分別賣給“A文具店”老闆張某25盒,計2500發;賣給“B文具店”老闆譚某35盒,計3500發。被告人張某、譚某將購買的氣槍鉛彈以45元至60元的價格在其店內出售獲利。

2017年3月14日,利川市公安局民警從被告人張某的“A文具店”處查獲氣槍鉛彈400發,從被告人譚某的“B文具店”處查獲氣槍鉛彈2003發,並予以扣押。經恩施州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三被告人非法買賣的金屬丸狀顆粒為氣槍鉛彈,可被相應口徑的氣槍擊發。

案發後,利川市公安局民警電話通知被告人楊某,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楊某主動到利川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投案。

審理認為:

利川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張某、譚某違反法律規定,非法買賣氣槍鉛彈,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買賣彈藥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在案發後,雖未主動到案,但其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應視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譚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均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雖然三被告人買賣鉛彈的數量較大,但結合三被告人非法買賣鉛彈的用途、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及悔罪表現等情節,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為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本院決定對三被告人宣告緩刑。據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供稿: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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