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2 「熱點」邯鄲下月起無證駕駛電動汽車可處15日以下拘留

6月19日,邯鄲市公安局發佈《關於加強主城區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其中對電動四輪機動車作出專項管理規定。自今年7月15日起,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電動汽車上路行駛,將處以1000元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據介紹,電動四輪機動車是指由電動機驅動,且驅動電能來源於車載可充電蓄電池或其他能量儲存裝置的汽車。

購買電動四輪機動車應當依法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取得合法機動車牌證。未取得合法牌證或者未列入國家工信部《機動車產品公告目錄》不能取得合法牌證的電動四輪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按照有關規定,駕駛電動四輪機動車的人員,應當取得C1或C2以上駕駛證,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不得駕駛電動四輪機動車。

對於駕駛電動四輪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對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違法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條、第19條、第90條、第95條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75條之規定,扣留機動車,分別處以50元罰款,記1分;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違法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第99條之規定,處以1000元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對上道路行駛的電動四輪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條、第90條、第95條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77條之規定,扣留機動車,處以200元罰款,記12分。

據瞭解,《關於加強主城區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有效期為2018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14日。

另外,主城區東環路(含本路)以西、南環路(含本路)以北、西環路(含本路)以東、北環路(含本路)以南,以及東環路以東,人民路(含本路)以北,秦皇大街(含本路)以西,邯臨路(耒馬臺環形交叉口至京港澳高速立交橋西口路段,含本路),京港澳高速立交橋西口至秦皇大街路段(不含本路)以南區域,除節假日以外,全天24小時禁止國一、國二排放標準車輛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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