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長春中院公佈兩起典型毒品犯罪案例,敲響警鐘,警示公眾遠離毒品

毒品對個人、家庭和社會危害極其嚴重,毒品犯罪歷來都是我國刑法重點打擊的一種犯罪行為。在6•26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兩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以案說法,警示公眾遠離一切毒品、珍惜美好生活。

長春中院公佈兩起典型毒品犯罪案例,敲響警鐘,警示公眾遠離毒品

藉助物流藏匿販賣毒品 三名被告人被判死緩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至9月間,被告人範某微單獨或夥同被告人範某強購進毒品進行販賣。範某微通過朋友“雷子”找到被告人孫某,雙方通過電話商定好價格、交易方式、付款方式、交易時間等事項。幾日後,範某微即向被告人孫某持有的他人名下的銀行卡轉款購買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收到轉賬後,孫某聯繫身在廣東東莞的老鄉被告人胡某某進行購買,胡某某將毒品藏匿於熱水器內,通過物流郵寄至長春。期間,雙方使用同樣方式再次交易成功。

2016年9月15日,胡某某郵寄給範某微的毒品再次到貨,範某微、範某強乘坐被告人甘某某駕駛的出租車前往榆樹市一家貨站取貨,範某強下車提前在貨站附近觀望,範某微、甘某某將藏匿有毒品的消毒櫃接收後,裝進後備廂正準備離開時,公安人員將三人當場抓獲,從消毒櫃內查獲991.87克甲基苯丙胺。當天,公安人員在重慶、廣州分別抓獲被告人孫某、胡某某。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2879.143克,被告人孫某販賣甲基苯丙胺4371.87克,被告人範某微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4371.87克,被告人範某強、甘某某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1921.87克。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的作用、地位,長春中院一審判決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孫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範某微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範某強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甘某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典型意義

長春中院刑事審判一庭法官郝豔軍解析,本案中,胡某某系本案毒品源頭,孫某居中倒賣毒品牟利,範某微單獨或夥同範某強、甘某某販賣、運輸毒品,範某微、範某強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但範某強的罪行小於範某微。甘某某為賺取運費,駕車幫助範某微、範某強接收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近年來審理的毒品案件,毒品源頭多為四川、廣東等地,行為人往往不親自前往外地購買毒品,而是物流快遞等方式將毒品運輸至長春市,然後單獨或夥同他人在本地進行販賣。本案就體現了這一特點。希望物流快遞行業能夠將實名郵寄、實物驗視等制度落到實處,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在運輸環節上遏制外地毒品的流入。

長春中院公佈兩起典型毒品犯罪案例,敲響警鐘,警示公眾遠離毒品

七人運輸販賣毒品 兩人繫累犯從重處罰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龍從雲南省昆明市被告人陳某會處購買毒品後,通過快遞運輸回長春市販賣。2016年2月至6月,經被告人張某秋聯繫後,李某龍多次從長春市運送毒品至德惠市米沙子收費站附近道邊販賣給被告人李某,李某將毒品運輸回德惠市,部分交給委託其代購毒品的他人並獲利。

2016年5月至6月,在德惠市被告人吳某宏家中,李某龍多次販賣給吳某宏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購得甲基苯丙胺片劑後,吳某宏繼續販賣給他人。2016年1月至6月,吳某宏指使他人將毒品從德惠市運輸到長春市內販賣給被告人王某。其中一部分是被告人於某松在明知是毒品的情況下運輸的並因此獲利。王某購得毒品後,繼續販賣。

2016年6月中旬,被告人宋某娟在其丈夫張某秋涉嫌犯罪逃跑期間,明知張某秋是公安機關正在抓捕的犯罪嫌疑人,仍為其提供人民幣1萬元及手提電腦、平板電腦各一臺,幫助其逃避抓捕。

2016年6月至9月間,公安人員分別在德惠市、昆明市、長春市將八名被告抓獲。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龍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片劑7400片(約重66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8.55克,陳某會販賣甲基苯丙胺片劑6000片(約重540克),吳某宏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片劑1615片(約重145.35克)、甲基苯丙胺40.33克,張某秋販賣甲基苯丙胺片劑1000片(約重90克),李某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片劑1000片(約重90克),王某販賣甲基苯丙胺40克、甲基苯丙胺片劑30片(約重2.7克),於某松運輸甲基苯丙胺4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0片(約重0.9克)。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長春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龍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陳某會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吳某宏、張某秋、李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王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於某松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被告人宋某娟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典型意義

長春中院刑事審判一庭法官祝仰輝解析,本案是典型的構成毒品再犯和累犯的案件。在毒品犯罪中,被告人在本案之前有毒品犯罪行為,並被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後繼續實施毒品犯罪,這種情況為毒品再犯。被告人在本案之前有其他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構成累犯。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對累犯和毒品再犯應從重處罰,而且對毒品再犯沒有時間間隔的限制,體現了對毒品犯罪從重打擊的立法精神。本案被告人吳某宏既是毒品再犯也是累犯,被告人李某是累犯。法院依法對二人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體現了對這兩種犯罪情節的考量。

長春中院公佈兩起典型毒品犯罪案例,敲響警鐘,警示公眾遠離毒品

*毒品簡介*

毒品種類很多,範圍很廣,分類方法也不盡相同。

● 從毒品的來源看,可分為天然毒品、半合成毒品和合成毒品三大類。天然毒品是直接從毒品原植物中提取的毒品,如鴉片。半合成毒品是由天然毒品與化學物質合成而得,如海洛因。合成毒品是完全用有機合成的方法制造,如冰毒。

● 從毒品對人中樞神經的作用看,可分為抑制劑、興奮劑和致幻劑等。抑制劑能抑制中樞神經系統,具有鎮靜和放鬆作用,如鴉片類。興奮劑能刺激中樞神經系統,使人產生興奮,如苯丙胺類。致幻劑能使人產生幻覺,導致自我歪曲和思維分裂,如麥司卡林。

● 從毒品的自然屬性看,可分為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是指對中樞神經有麻醉作用,連續使用易產生身體依賴性的藥品,如鴉片類。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人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藥品,如苯丙胺類。

●從毒品流行的時間順序看,可分為傳統毒品和新型毒品。傳統毒品一般指鴉片、海洛因等阿片類流行較早的毒品,主要是利用罌粟等毒品原植物再加工的半合成類毒品,對人體則主要以“鎮痛”、“鎮靜”為主,多為吸菸式或注射式等。傳統毒品一般是在吸食前犯罪,因為對毒品的強烈渴求,為獲取毒資或毒品而去殺人、搶劫、盜竊。新型毒品是相對傳統毒品而言,主要指冰毒、搖頭丸等人工化學合成的致幻劑、興奮劑類毒品,又叫“實驗室毒品”、“化學合成毒品”,多為片劑或粉末,多為口服或鼻吸式,具有較強的隱蔽性,一般在服用後出現幻覺、亢奮、抑鬱等精神病症狀,從而導致行為失控造成暴力犯罪等。

長春中院公佈兩起典型毒品犯罪案例,敲響警鐘,警示公眾遠離毒品

​作者 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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