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5 居民住宅與其他功能建築合建時檢查什麼

居民住宅與其他功能建築合建時檢查什麼

居民住宅與其他建築合建時應檢查如下內容:

1、建築的合法性檢查。檢查建築有沒有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備案)、竣工消防驗收(備案)且合格的,有沒有改變建築的使用性質。

2、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防火分隔。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 的不燃性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 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完全分隔;當為高層建築時,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0h 的不燃性樓板和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完全分隔,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相接處設置高度不小於1.2m 的防火挑簷,或相接處上、下開口之間的牆體高度不應小於4.0m。

3、、安全出口與疏散樓梯的設置。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需分別獨立設置;為住宅部分服務的地上車庫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

4、消防設施和器材的檢查。主要檢查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火門、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以及滅火器的檢查。

5、對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檢查;對安全制度、滅火疏散預案、日常檢查記錄、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記錄、對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普及的實施等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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