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5 居民住宅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时检查什么

居民住宅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时检查什么

居民住宅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检查如下内容:

1、建筑的合法性检查。检查建筑有没有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竣工消防验收(备案)且合格的,有没有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防火分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不燃性楼板和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相接处设置高度不小于1.2m 的防火挑檐,或相接处上、下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4.0m。

3、、安全出口与疏散楼梯的设置。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需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4、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检查。主要检查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门、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灭火器的检查。

5、对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对安全制度、灭火疏散预案、日常检查记录、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对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普及的实施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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