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8 “一戶多宅”處置、宅基地收回……柯城農房整治的這些事,你應該知道

“一戶多宅”處置、宅基地收回……柯城農房整治的這些事,你應該知道

柯城區農房整治工作正在進行。截至6月13日,全區累計拆違1371宗,面積13.98萬平方米。各村主職幹部拆違完成率達100%;其他村兩委幹部拆違完成率達100%。

柯城區農房整治下一步如何推進?城市規控區外農村集體土地“一戶多宅”如何分類處置?農村宅基地怎麼收回?小布都給你整理好了,請看——

“一户多宅”处置、宅基地收回……柯城农房整治的这些事,你应该知道

該區按照“兩個先行”“三個帶頭拆”“五個必先拆”行動原則,把“拆違治亂”作為鄉村大花園建設的“牛鼻子”工程,堅持系統作戰、體系重建、幹部帶頭,掀起了農房整治高潮。

三個帶頭拆

1.村支部書記、村民主任必先拆、帶頭拆;

2.區機關黨員幹部、財政供養人員及直系親屬帶頭拆;

3.“兩代表一委員”,村兩委成員及其他村級組織成員帶頭拆。

五個必先拆

1.一戶多宅必先拆;

2.D級危房以及影響公共安全的C級危房必先拆;

3.附屬用房有礙觀瞻,影響交通、安全的必先拆;

4.臨時建築超審批期限,不符合規劃的必先拆;

5.省、市交辦督辦,媒體曝光,群眾舉報查實的必先拆。

“一户多宅”处置、宅基地收回……柯城农房整治的这些事,你应该知道

近日,《柯城區城市規控區外農村集體土地“一戶多宅”分類處理指導意見(試行)》、《柯城區農村宅基地收回指導意見(試行)》發佈,敲黑板,劃重點——

柯城區城市規控區外農村集體土地

“一戶多宅”分類處理指導意見

(試行)

第一條 “一戶一宅”是指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每戶建築佔地符合我區農民建房限額標準。對合法“一戶一宅”農村住房,由戶主作為代表申請,不動產登記部門予以確權登記發證。

第二條農村宅基地的“戶”是指本行政區域內實行農村集體所有制形式的本村常住戶(寄戶除外)。戶數及人口以公安機關登記的戶籍為基礎,由村兩委集體根據認定標準,報鄉鎮審核確定。

第三條 “一戶一宅”的認定:

1

父母應隨農業戶口子女申請建房,四世同堂的可分兩戶。

2

有兩個及以上兒子的,年滿22週歲的兒子可單獨分戶。

3

有兩個及以上女兒,入贅招婿的女兒可單獨分戶,外嫁女(與父母共同生活)不能和父母分戶。

4

幹部、職工的配偶為農業戶口,且沒有享受公房、集資房、貨幣分房等房改政策的。

5

其他特殊情形,按村規民約討論決定後報鄉鎮審核,經公示後認定。

第四條 “一戶多宅”是指農村村民一戶擁有兩處及以上宅基地。

第五條 “一戶多宅”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1

合法取得“一戶多宅”的認定:

1

1999 年 1 月 1 日以前(不含 1999 年 1 月 1 日),農戶有二處以上宅基地並已合法登記的;

2

已合法取得一處農村住宅,又繼承父母等合法擁有房屋的;

3

已合法取得一處農村住宅,又購買村集體經濟組織房屋的;

4

經審批保留的房屋。

對上述情形,要引導、鼓勵村集體建立有償退出機制。

2

違法“一戶多宅”的認定:

1

農戶易地新建住宅,舊宅未按規定拆除的;

2

農戶拆除舊宅,原址新建住宅,舊宅未按規定拆除到位的;

3

已享受下山脫貧、地質災害搬遷、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等政策的,舊宅應拆未拆的;

4

已有一處農村住宅,未經批准又新建住宅的。

3

對違法“一戶多宅”的處理:建新未拆舊的,必須拆除舊房。未批先建的,農戶可按規定保留一處房屋,其餘房屋必須拆除。

第六條 附屬用房處理辦法:

1

下列情形的必須先行拆除:

1

主房建築佔地面積超過批准面積10平方米以上或建築面積超30平方米以上的;

2

集鎮、沿路沿溪沿線的;

3

年久失修、破爛不堪以及與主房、周邊村莊環境風貌不協調的;

4

影響公共交通、消防安全的;

5

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

主動騰空、拆除附屬用房的,可按佔地面積不高於100元/平方米予以獎勵。如經各級處罰的,按票據額度予以退還。

2

有下列情形的可暫緩拆除:

1

主房建築佔地面積加附屬用房佔地面積未超過規定宅基地面積標準的;

2

主房與附屬用房建築面積之和未超過該戶人均50平方米標準的。

第七條 列入省級歷史文化村落和國家級、省級傳統村落的村莊,按保護規劃實施,農戶舊宅屬於保護建築的,不在整治範圍。其他具有一定保留利用價值的舊宅,經鄉鎮、規劃、文保部門認定,可不予拆除,但應當由村集體收回。

第八條主動拆除逾期臨建的,具體獎勵標準由鄉鎮自行制定。

第九條 城市規控區內農村集體土地“一戶多宅”分類處理參照執行。

第十條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試行,由柯城國土分局負責解釋。

柯城區農村宅基地收回指導意見

(試行)

第一條 堅持政府引導、村為主體、政策鼓勵、有序推進的原則。在城市規控區外的農村宅基地範圍按試點先行,逐步推開的方法予以推進。

第二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宅基地收回的責任主體,採取統一收回、統一處置、統一開發。

第三條 收回宅基地主要包括一戶多宅佔用的宅基地以及村莊邊界範圍內的存量宅基地。

第四條 宅基地的收回分為三種方式:貨幣補償收回、宅基地置換收回、股份制改造收回。

1

貨幣補償收回

對於下列情形,要引導、鼓勵村集體建立有償推出機制,可按建築面積不高於240 元/平方米的價格給予補償。

1999 年1 月1日以前(不含1999 年1 月1 日),有二處及以上宅基地並已合法登記的;已合法取得一處住宅,又繼承父母等合法房屋的;已合法取得一處住宅,因購買、調劑、併入集體經濟組織或成員房屋的(除“應拆未拆”外);經審批保留的;

對於下列情形,能積極配合農房整治,自願騰空、拆除原有舊房後退還宅基地的,按房屋佔地面積不高於100 元/平方米予以獎勵。

  • 農戶易地新建住宅後,舊宅未按規定拆除的;

  • 農戶拆除舊宅,原址新建住宅但舊宅未按規定拆除到位的;

  • 已享受下山脫貧、地質災害搬遷、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等政策的農戶,舊宅應拆除但未拆的;

  • 已有一處農村住宅,未經批准又新建住宅的。

主動騰空、拆除附屬用房的,可按附屬用房佔地面積不高於 100 元/平方米予以獎勵;如經各級處罰的,按票據額度予以退還。

對主動騰空、拆除原有舊房、附屬用房,並在原有宅基地上進行美化綠化的,鄉鎮(街道)可給予農戶或村一定獎勵。

2

宅基地置換收回

願意進行宅基地置換的,可按合法建築佔地面積的 50%,在鄉鎮集聚點置換公寓。

3

股份制改造收回

對實行股份制改造的,可以確定股權,在合作經營、委託經營收益中按股份分紅。

第五條宅基地收回的,憑收回協議辦理土地證註銷,沒有保留價值的房屋一律拆除。拆後宅基地按照宜建則建、宜綠則綠、宜墾則墾的原則予以利用。有保留價值,審批保留的,可以調劑使用、開發經營。

第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符合規劃、佈局優化、集約節約的原則,有序實施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產生的指標優先用於農村產業發展、農房建設、村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區政府按 6 萬元/畝補助,節餘調劑使用的,按 20 萬元/畝補助。

第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將退出的宅基地用於自辦住宿、餐飲、停車場等旅遊接待服務項目,推進鄉村休閒旅遊等產業發展;建設道路、供水設施、停車場、廁所、垃圾汙水處理、遊客綜合服務中心等公共設施;為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等公益事業。

第八條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權屬登記到村的情況下,經鄉鎮審核,達到條件的需經農村產權交易平臺統一發布租賃信息,將保留的房屋連同宅基地以一定期限租賃給其他單位、個人,興辦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的,租金標準和收取方式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投資建設方約定。租賃期滿後,地上附著物依合同約定處理。在保留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不變的情況下,農戶可將自有合法的空閒農房和宅基地委託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租賃、經營,獲取租金。租金標準和收取方式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約定,租賃期滿後,地上附著物依合同約定處理。

第九條允許村集體經濟組織將收回的房屋連同宅基地以一定年限與工商資本、返鄉下鄉創業人員合作聯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取收益可按“保底收益+分紅”等方式,合作聯營年限控制在 20 年以內。合作聯營的審查、發佈與租賃方式相同。

第十條 以行政村為單位的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在項目論證通過後,按可復墾面積折算補助額的 20%作為啟動資金預撥到村。

第十一條 在退出宅基地同時,保留在農村的山林、土地承包權、自留山、自留地,繼續享有原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分配權並履行義務(被錄用為行政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除外)。

第十二條 非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取得農村住宅的,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十三條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由柯城國土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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