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8 “一户多宅”处置、宅基地收回……柯城农房整治的这些事,你应该知道

“一户多宅”处置、宅基地收回……柯城农房整治的这些事,你应该知道

柯城区农房整治工作正在进行。截至6月13日,全区累计拆违1371宗,面积13.98万平方米。各村主职干部拆违完成率达100%;其他村两委干部拆违完成率达100%。

柯城区农房整治下一步如何推进?城市规控区外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如何分类处置?农村宅基地怎么收回?小布都给你整理好了,请看——

“一户多宅”处置、宅基地收回……柯城农房整治的这些事,你应该知道

该区按照“两个先行”“三个带头拆”“五个必先拆”行动原则,把“拆违治乱”作为乡村大花园建设的“牛鼻子”工程,坚持系统作战、体系重建、干部带头,掀起了农房整治高潮。

三个带头拆

1.村支部书记、村民主任必先拆、带头拆;

2.区机关党员干部、财政供养人员及直系亲属带头拆;

3.“两代表一委员”,村两委成员及其他村级组织成员带头拆。

五个必先拆

1.一户多宅必先拆;

2.D级危房以及影响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必先拆;

3.附属用房有碍观瞻,影响交通、安全的必先拆;

4.临时建筑超审批期限,不符合规划的必先拆;

5.省、市交办督办,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查实的必先拆。

“一户多宅”处置、宅基地收回……柯城农房整治的这些事,你应该知道

近日,《柯城区城市规控区外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理指导意见(试行)》、《柯城区农村宅基地收回指导意见(试行)》发布,敲黑板,划重点——

柯城区城市规控区外农村集体土地

“一户多宅”分类处理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条 “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每户建筑占地符合我区农民建房限额标准。对合法“一户一宅”农村住房,由户主作为代表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的“户”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本村常住户(寄户除外)。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由村两委集体根据认定标准,报乡镇审核确定。

第三条 “一户一宅”的认定:

1

父母应随农业户口子女申请建房,四世同堂的可分两户。

2

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年满22周岁的儿子可单独分户。

3

有两个及以上女儿,入赘招婿的女儿可单独分户,外嫁女(与父母共同生活)不能和父母分户。

4

干部、职工的配偶为农业户口,且没有享受公房、集资房、货币分房等房改政策的。

5

其他特殊情形,按村规民约讨论决定后报乡镇审核,经公示后认定。

第四条 “一户多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

第五条 “一户多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1

合法取得“一户多宅”的认定:

1

1999 年 1 月 1 日以前(不含 1999 年 1 月 1 日),农户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

2

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住宅,又继承父母等合法拥有房屋的;

3

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住宅,又购买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的;

4

经审批保留的房屋。

对上述情形,要引导、鼓励村集体建立有偿退出机制。

2

违法“一户多宅”的认定:

1

农户易地新建住宅,旧宅未按规定拆除的;

2

农户拆除旧宅,原址新建住宅,旧宅未按规定拆除到位的;

3

已享受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政策的,旧宅应拆未拆的;

4

已有一处农村住宅,未经批准又新建住宅的。

3

对违法“一户多宅”的处理:建新未拆旧的,必须拆除旧房。未批先建的,农户可按规定保留一处房屋,其余房屋必须拆除。

第六条 附属用房处理办法:

1

下列情形的必须先行拆除:

1

主房建筑占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1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超30平方米以上的;

2

集镇、沿路沿溪沿线的;

3

年久失修、破烂不堪以及与主房、周边村庄环境风貌不协调的;

4

影响公共交通、消防安全的;

5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主动腾空、拆除附属用房的,可按占地面积不高于10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如经各级处罚的,按票据额度予以退还。

2

有下列情形的可暂缓拆除:

1

主房建筑占地面积加附属用房占地面积未超过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

2

主房与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之和未超过该户人均50平方米标准的。

第七条 列入省级历史文化村落和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的村庄,按保护规划实施,农户旧宅属于保护建筑的,不在整治范围。其他具有一定保留利用价值的旧宅,经乡镇、规划、文保部门认定,可不予拆除,但应当由村集体收回。

第八条主动拆除逾期临建的,具体奖励标准由乡镇自行制定。

第九条 城市规控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理参照执行。

第十条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柯城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柯城区农村宅基地收回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条 坚持政府引导、村为主体、政策鼓励、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城市规控区外的农村宅基地范围按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方法予以推进。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宅基地收回的责任主体,采取统一收回、统一处置、统一开发。

第三条 收回宅基地主要包括一户多宅占用的宅基地以及村庄边界范围内的存量宅基地。

第四条 宅基地的收回分为三种方式:货币补偿收回、宅基地置换收回、股份制改造收回。

1

货币补偿收回

对于下列情形,要引导、鼓励村集体建立有偿推出机制,可按建筑面积不高于240 元/平方米的价格给予补偿。

1999 年1 月1日以前(不含1999 年1 月1 日),有二处及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已合法取得一处住宅,又继承父母等合法房屋的;已合法取得一处住宅,因购买、调剂、并入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房屋的(除“应拆未拆”外);经审批保留的;

对于下列情形,能积极配合农房整治,自愿腾空、拆除原有旧房后退还宅基地的,按房屋占地面积不高于100 元/平方米予以奖励。

  • 农户易地新建住宅后,旧宅未按规定拆除的;

  • 农户拆除旧宅,原址新建住宅但旧宅未按规定拆除到位的;

  • 已享受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政策的农户,旧宅应拆除但未拆的;

  • 已有一处农村住宅,未经批准又新建住宅的。

主动腾空、拆除附属用房的,可按附属用房占地面积不高于 100 元/平方米予以奖励;如经各级处罚的,按票据额度予以退还。

对主动腾空、拆除原有旧房、附属用房,并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美化绿化的,乡镇(街道)可给予农户或村一定奖励。

2

宅基地置换收回

愿意进行宅基地置换的,可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 50%,在乡镇集聚点置换公寓。

3

股份制改造收回

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可以确定股权,在合作经营、委托经营收益中按股份分红。

第五条宅基地收回的,凭收回协议办理土地证注销,没有保留价值的房屋一律拆除。拆后宅基地按照宜建则建、宜绿则绿、宜垦则垦的原则予以利用。有保留价值,审批保留的,可以调剂使用、开发经营。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符合规划、布局优化、集约节约的原则,有序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产生的指标优先用于农村产业发展、农房建设、村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区政府按 6 万元/亩补助,节余调剂使用的,按 20 万元/亩补助。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退出的宅基地用于自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项目,推进乡村休闲旅游等产业发展;建设道路、供水设施、停车场、厕所、垃圾污水处理、游客综合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等公益事业。

第八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权属登记到村的情况下,经乡镇审核,达到条件的需经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统一发布租赁信息,将保留的房屋连同宅基地以一定期限租赁给其他单位、个人,兴办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租金标准和收取方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投资建设方约定。租赁期满后,地上附着物依合同约定处理。在保留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农户可将自有合法的空闲农房和宅基地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租赁、经营,获取租金。租金标准和收取方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约定,租赁期满后,地上附着物依合同约定处理。

第九条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收回的房屋连同宅基地以一定年限与工商资本、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合作联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取收益可按“保底收益+分红”等方式,合作联营年限控制在 20 年以内。合作联营的审查、发布与租赁方式相同。

第十条 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在项目论证通过后,按可复垦面积折算补助额的 20%作为启动资金预拨到村。

第十一条 在退出宅基地同时,保留在农村的山林、土地承包权、自留山、自留地,继续享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分配权并履行义务(被录用为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除外)。

第十二条 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农村住宅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由柯城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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