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0 解答:村委會成員為什麼必須直接選舉產生?

直接選舉是指有選舉權的人直接參加選舉行使選舉權利的選舉方式。它使每個選民都有機會選擇自己心目中最值得信賴的當家人。能更直接地反映民意,實現選民的意志;更好地調動公民參與管理的積極性;有助於加強選民與當選者的聯繫。

解答:村委會成員為什麼必須直接選舉產生?案例:

2010年5月,某村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正如火如茶地開展。這次換屆選舉在選舉方式方面進行了大膽的改革,即先通過競選產生村委會主任,然後由村委會主任進行“組閣”,其他村委會成員由主任提名,村民會議通過。對此,有的村民認為是一次創新,而有的村民認為這是對自己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剝奪。

解答:

本事例中,該村換屆選舉的“改革”是嚴重違反《村委會組織法》的。這是因為《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

在一個村的範圍內,村民朝夕相處,生產和生活相關,對本村的情況最瞭解。誰有經濟頭腦,誰老實厚道,誰為老百姓辦事,大家心中都有一杆秤。村民知道誰能勝任主任,誰合適當委員;村民更知道村委會應由哪些人組成,才能代表自己的意願和利益,才能保持農村穩定,帶領大家致富奔小康。因此,在農村有條件實行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直接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就是指由全體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不需要經過任何其他環節。法律之所以作這樣的規定,是為了讓村民充分發揚民主,行使直接選舉權。

以下幾種做法都是違反直接選舉規定的,因而是無效的選舉:

一是採用戶代表選舉,即每戶先選出一名戶代表,組成戶代表會議,再由戶代表會議選舉產生村委會成員;

二是由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村委會成員;

三是先選出村委會成員,然後在當選的村委會成員中選出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四是先通過競選產生村委會主任,然後由村委會主任進行“組閣”,其他村委會成員由主任提名,村民會議通過。

解答:村委會成員為什麼必須直接選舉產生?

相關法律:

《村委會組織法》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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