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 “利滾利”,怎樣“滾”才合法?

“利滾利”,怎樣“滾”才合法?

2016年1月1日,張某因缺少經營資金,向自然人王某借款人民幣10萬元,約定月利3分,借期一年,期限屆滿本金和利息一次性償還和付清。張謀為債權人王某出具了書面借據。借款期滿後,由於生意虧本,張某並沒有依約向王某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2017年1月2日,張某和王某經協商,將過去一年的借款結算利息36000元轉為借款本金,加上未還的10萬元本金,再借一年,並由張某向債權人王某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據。借據載明:“今借到王某現金人民幣136000元,月利3分,借期一年,期限屆滿本息一次性還清。借款人張某某,2017年1月2日。”但時間很快又到了一年,生意一直沒有扭虧為盈的張某還是沒能按約定還款付息。經過多次催討未果的債權人王某,在2018年3月份向當地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張某償還本金136000元並支付該筆借款按3分利一年借期的利息48960元。被告張某到法院應訴答辯不同意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認為其借貸中的“利滾利”行為不合法,不應支持。那麼按照現行法律,民間借貸活動中將利息轉為再借本金重新計息,債權人如此出借款項是否合法呢?

本案例中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將前期借款的利息做為新借款項的本金重新計算利息是否合法的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9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二十八條是這樣規定的:“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的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以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知:前期借款利息是可以轉為新借款項本金的,但法律限定的條件是結算計轉利息的年利率不準超過24%;對超過部分結算的利息,該條法律規定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本文案例中轉計新借款項本金的利息是雙方按月利3分即年利率36%結算的,顯然有超過12%的利率利息在對方持有異議的情況下,是不能被法院認定為新借本金的,所以原告王某這部分訴訟請求是不會被法院支持的。在此基礎上,慄忠明律師需要進一步闡述的是:民間俗稱的“利滾利”借貸,法律上稱為複利借貸,對於該借貸行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新出臺的以上法律規定,只要首期借貸的利率和滾動複式計算的利率兩者均不超過年利率24%,就是合法有效的,甚至是可以稱作為一種不錯的投資理財方式。

陝西韜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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