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 法學視角下分享經濟可持續發展探析

法學視角下分享經濟可持續發展探析

◆ 加強分享經濟法治研究的意義

2015年12月,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公報首次提出“實施‘互聯網+’行動計劃,發展分享經濟,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的指導思想。2016年3月,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政府工作報告》提出促進分享經濟發展,支持和引導分享經濟發展,提高社會資源利用效率。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也提出,要促進“互聯網+”新業態創新,鼓勵搭建資源開放共享平臺,探索建立國家信息經濟試點示範區,積極發展分享經濟。

當前,中國經濟經濟增長從高速轉向中高速,人口結構邁向老齡化,消費對經濟的貢獻越來越大,但產能過剩與有效供給不足的矛盾依然存在。而分享經濟正成為供給側改革的抓手,發展勢如破竹。國家信息中心2018年發佈的《中國共享經濟發展報告》顯示,共享經濟模式是推動中國製造轉型升級、激發經濟增長潛力的重要動能。其融資規模2017年度達2160億元,比2016年增長25.7%,集中在交通出行、生活服務和知識技能領域,融資規模分別為1072億元、512億元和266億元,同比分別增長53.2%、57.5%和33.8%。

分享經濟在中國發展迅速,其創新性勢必與法律的滯後性產生激烈衝突。經濟發展迫切需要法治的與時俱進予以回應和引領。如何從法學角度對分享經濟發展法治對策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已成為推動分享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課題。系統、深入地研究分享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法治引領問題,是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和河南“十三五”規劃“堅持依法治省,突出引領規範”指導思想的必然選擇。推動中原經濟區建設與河南經濟振興,迫切需要改善分享經濟發展環境,而法治環境的優化是其中最為重要的環節之一。加強對相關法治問題的研究,有利於推動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係,在法治體系革新上取得突破性進展,形成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的體制機制。分享經濟倡導節約資源的理念。依法規範和促進分享經濟法治,也有利於實現經濟持續發展與生態文明建設的雙贏。

◆ 分享經濟法治困境的深層思考

歷史層面的思考。考察不同社會體系下核心理論觀點,結合國內外相關分享經濟的法治實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其一,分享經濟理論及其立法的產生、演變是一定歷史時期的產物,反映出生產力、生產關係的變革以及社會關係的深刻調整。其二,分享經濟理論的產生是技術創新、信息革命的產物,表明人類開始從對財產所有權的無限關注逐漸轉向對財產使用權和資源節約的關注,是社會對自身價值體系進行反思與修復的體現。其三,互聯網分享經濟的發展對傳統部門法提出了挑戰,要求傳統法律制度及其相關規制方式必須與時俱進、有所變革。因此,分享經濟法治對策的探索與嘗試已經大大超越現行法律體系與制度構建的框架,絕非現行法律體系和制度所能包容。其四,構建分享經濟法治體系的切入點在於對分享經濟的概念及其內涵的釐定,核心在於其規制原則、標準的建立,落腳點在於實現路徑的選擇。其五,分享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法治對策的最終落實,關鍵在於與現階段具體國情、省情相結合,核心在於找到經濟發展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點,把握好個人、企業、社會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分享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實現並非簡單意義上的法律強制力的實現,更在於法律的激勵、引領機制的運用。

現實層面的思考。其一,現行法律體系與制度本身尚處於持續革新完善階段,面對新的社會問題,存在調整上的嚴重滯後性。其二,現行法律規範在規制分享經濟可持續發展方面存在較多的灰色甚至空白地帶,精準、明確的可操作性條款偏少,實際規制效果不佳。其三,由於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利益主義的影響,加之部分行政部門的懶政、怠政,造成違法機會主義思想滋生並日益猖獗。其四,分享經濟企業正處於極速擴張階段,加之現階段法律制度的缺位,導致分享經濟平臺企業在法律風險控制、法律責任承擔、社會責任踐行上缺乏主動性和行動力。其五,雖然《勞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確立了非全日制用工和網絡消費等制度規定,但過於原則化,不夠精細且缺少相關的立法或司法解釋,政府、企業和公眾對分享經濟平臺企業的相關法律責任問題認識模糊,分歧多、爭議大,很難達成共識。因此,對分享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法治對策進行系統、深入的梳理整合和一定程度上的創新,顯得尤為必要和迫切。

◆ 分享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法治建議

適時開展分享經濟相關領域的立法工作。2015年以來,不少法學學者緊扣全球科技進步方向、國內外分享經濟發展實踐和國內社會發展實際,形成了不少研究成果。一些地方已將某些行業的分享經濟問題納入立法計劃。比如,2017年8月交通運輸部、中宣部等部門《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出臺後,已有成都、濟南、深圳、北京、天津等十幾個城市先後出臺關於鼓勵共享單車發展的指導意見、暫行辦法或徵求意見。其中,《成都市關於鼓勵共享單車發展的試行意見》首開地方分享經濟立規之先河。隨後,《天津市關於鼓勵規範發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指導意見(試行)》進行了更細緻的立規,涉及總體要求、各方責任、引導企業規範發展的機制等。尤其是在准入機制、退出機制、資金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已非常細化,高度接近正式立法。深圳市則明確將共享單車立法納入立法規劃。在人口大省河南,目前僅有鄭州市在2017年7月出臺了《關於鼓勵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討論稿)》。這與河南的省情及經濟發展實際需求極不相符,應適時開展分享經濟相關領域的立規立法工作。

構建分享經濟平臺企業監管新機制。現階段,我國政府已將“鼓勵創新、包容審慎”確定為共享經濟發展的主基調,將“放寬准入、底線思維”作為監管的新要求,將“多方參與、協同治理”作為監管的大方向。面對共享經濟發展中舊的法律法規不適應、獲取公共數據難、統計監測體系缺失等共性問題,共享經濟用戶權益保護問題進一步凸顯。

為引導、規範、保障共享經濟發展,應形成包括企業自我監管、行業協會監管、行政部門監管和司法監督的監管體系:其一,共享經濟平臺企業應強化自我監管意識,重在事前防範。比如,應當從嚴把握對用戶資質的審核及對服務過程的評價監督。其二,儘快成立共享經濟相關領域的行業協會,由協會牽頭制訂相關標準和規範,積極化解業內糾紛,促進行業自律。其三,在當前行政監管多方參與的模式下,應明確主導部門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責任。比如,2018年5月,深圳市政府就首次公佈了共享單車服務考核結果——摩拜和ofo剛合格,赳赳、優拜和一步低於60分。考核目的是督促企業整改存在的問題,暫未將考核與企業准入和退出機制掛鉤。其四,司法部門應重點對相關法律糾紛問題進行調解、對相關案件進行審理。通過建立健全以上四個層次的監管體系,最終形成分享經濟立體化的綜合管理和全面法治保障的有效機制。

(本文系2017年度河南省政府決策研究招標課題《河南省分享經濟可持續發展之法治對策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2017B032。作者單位:中原工學院信息商務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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