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 法学视角下分享经济可持续发展探析

法学视角下分享经济可持续发展探析

◆ 加强分享经济法治研究的意义

2015年12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首次提出“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的指导思想。2016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促进分享经济发展,支持和引导分享经济发展,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也提出,要促进“互联网+”新业态创新,鼓励搭建资源开放共享平台,探索建立国家信息经济试点示范区,积极发展分享经济。

当前,中国经济经济增长从高速转向中高速,人口结构迈向老龄化,消费对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但产能过剩与有效供给不足的矛盾依然存在。而分享经济正成为供给侧改革的抓手,发展势如破竹。国家信息中心2018年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显示,共享经济模式是推动中国制造转型升级、激发经济增长潜力的重要动能。其融资规模2017年度达2160亿元,比2016年增长25.7%,集中在交通出行、生活服务和知识技能领域,融资规模分别为1072亿元、512亿元和26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3.2%、57.5%和33.8%。

分享经济在中国发展迅速,其创新性势必与法律的滞后性产生激烈冲突。经济发展迫切需要法治的与时俱进予以回应和引领。如何从法学角度对分享经济发展法治对策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已成为推动分享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系统、深入地研究分享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治引领问题,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和河南“十三五”规划“坚持依法治省,突出引领规范”指导思想的必然选择。推动中原经济区建设与河南经济振兴,迫切需要改善分享经济发展环境,而法治环境的优化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加强对相关法治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推动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法治体系革新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分享经济倡导节约资源的理念。依法规范和促进分享经济法治,也有利于实现经济持续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双赢。

◆ 分享经济法治困境的深层思考

历史层面的思考。考察不同社会体系下核心理论观点,结合国内外相关分享经济的法治实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其一,分享经济理论及其立法的产生、演变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反映出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变革以及社会关系的深刻调整。其二,分享经济理论的产生是技术创新、信息革命的产物,表明人类开始从对财产所有权的无限关注逐渐转向对财产使用权和资源节约的关注,是社会对自身价值体系进行反思与修复的体现。其三,互联网分享经济的发展对传统部门法提出了挑战,要求传统法律制度及其相关规制方式必须与时俱进、有所变革。因此,分享经济法治对策的探索与尝试已经大大超越现行法律体系与制度构建的框架,绝非现行法律体系和制度所能包容。其四,构建分享经济法治体系的切入点在于对分享经济的概念及其内涵的厘定,核心在于其规制原则、标准的建立,落脚点在于实现路径的选择。其五,分享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治对策的最终落实,关键在于与现阶段具体国情、省情相结合,核心在于找到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把握好个人、企业、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分享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并非简单意义上的法律强制力的实现,更在于法律的激励、引领机制的运用。

现实层面的思考。其一,现行法律体系与制度本身尚处于持续革新完善阶段,面对新的社会问题,存在调整上的严重滞后性。其二,现行法律规范在规制分享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存在较多的灰色甚至空白地带,精准、明确的可操作性条款偏少,实际规制效果不佳。其三,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主义的影响,加之部分行政部门的懒政、怠政,造成违法机会主义思想滋生并日益猖獗。其四,分享经济企业正处于极速扩张阶段,加之现阶段法律制度的缺位,导致分享经济平台企业在法律风险控制、法律责任承担、社会责任践行上缺乏主动性和行动力。其五,虽然《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确立了非全日制用工和网络消费等制度规定,但过于原则化,不够精细且缺少相关的立法或司法解释,政府、企业和公众对分享经济平台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问题认识模糊,分歧多、争议大,很难达成共识。因此,对分享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治对策进行系统、深入的梳理整合和一定程度上的创新,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 分享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治建议

适时开展分享经济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2015年以来,不少法学学者紧扣全球科技进步方向、国内外分享经济发展实践和国内社会发展实际,形成了不少研究成果。一些地方已将某些行业的分享经济问题纳入立法计划。比如,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中宣部等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已有成都、济南、深圳、北京、天津等十几个城市先后出台关于鼓励共享单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暂行办法或征求意见。其中,《成都市关于鼓励共享单车发展的试行意见》首开地方分享经济立规之先河。随后,《天津市关于鼓励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指导意见(试行)》进行了更细致的立规,涉及总体要求、各方责任、引导企业规范发展的机制等。尤其是在准入机制、退出机制、资金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已非常细化,高度接近正式立法。深圳市则明确将共享单车立法纳入立法规划。在人口大省河南,目前仅有郑州市在2017年7月出台了《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讨论稿)》。这与河南的省情及经济发展实际需求极不相符,应适时开展分享经济相关领域的立规立法工作。

构建分享经济平台企业监管新机制。现阶段,我国政府已将“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确定为共享经济发展的主基调,将“放宽准入、底线思维”作为监管的新要求,将“多方参与、协同治理”作为监管的大方向。面对共享经济发展中旧的法律法规不适应、获取公共数据难、统计监测体系缺失等共性问题,共享经济用户权益保护问题进一步凸显。

为引导、规范、保障共享经济发展,应形成包括企业自我监管、行业协会监管、行政部门监管和司法监督的监管体系:其一,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应强化自我监管意识,重在事前防范。比如,应当从严把握对用户资质的审核及对服务过程的评价监督。其二,尽快成立共享经济相关领域的行业协会,由协会牵头制订相关标准和规范,积极化解业内纠纷,促进行业自律。其三,在当前行政监管多方参与的模式下,应明确主导部门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责任。比如,2018年5月,深圳市政府就首次公布了共享单车服务考核结果——摩拜和ofo刚合格,赳赳、优拜和一步低于60分。考核目的是督促企业整改存在的问题,暂未将考核与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挂钩。其四,司法部门应重点对相关法律纠纷问题进行调解、对相关案件进行审理。通过建立健全以上四个层次的监管体系,最终形成分享经济立体化的综合管理和全面法治保障的有效机制。

(本文系2017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省分享经济可持续发展之法治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7B032。作者单位: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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