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2 崑山“8·27”案關鍵證人還原案件經過 當晚究竟發生了什麼?

崑山“8·27”案關鍵證人還原案件經過 當晚究竟發生了什麼?

近日發生在崑山市震川路的砍人事件,備受社會輿論的關注。根據崑山警方的通報:騎車人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同時,案件關鍵證人寶馬車同行乘客劉強強、目擊路人小柯近日接受了央視記者的採訪,還原了事件的經過。

昆山“8·27”案关键证人还原案件经过 当晚究竟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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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警方通報,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寶馬轎車,載另外三人——劉強強、劉某和唐某某,沿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劉某某也就是劉強強,為視頻中第一個下車的穿白衣服的人。他在接受央視採訪時說:

錄音:他(劉海龍)在車裡面罵人家,他(劉海龍)說下去看看車撞沒有。我下去看,另外的那個朋友幫忙把於海明的自行車架起來,放在了馬路邊上。我問那個人有沒有事,他說沒事,沒事我說你走吧。

但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

在路口等紅綠燈的目擊證人小柯:

錄音:從駕駛室裡出來的(劉海龍)過來(於海明)就開始打他。看到那個真的傷的很重,胳膊整個肉都翻起來。

之後,劉海龍又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警方鑑定,為管制刀具),劉海龍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刺砍過程持續7秒。

劉強強說,劉海龍當時多處流血,但因為看到於海明拿著刀,沒有上前拉劉海龍走:

錄音:胳膊上、胸口都流血了,後來那個人指著我、攆著我。劉海龍讓我跑,我一看那個人提著刀攆我,我就跑了。

小柯告訴央視記者,於海明後來在追劉海龍的時候,就沒有砍人行為了:

錄音:追他就沒砍了。他(於海明)當時就往那個小路跑過去了,我就在那個樹底下,他就不追了。然後我就打了電話報警,報警後我只想警察快點來。

崑山公安局宣傳部門負責人介紹: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多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經法醫鑑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

錄音: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繫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認為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劉強強參與毆打於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天。

崑山公安局宣傳部門負責人表示,認定為“正當防衛”,主要有三點理由,首先,寶馬車駕駛人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兇”。

錄音: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兇”,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

第二,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第三,認定騎車人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在央視採訪過程中,於海明向警方表示:

錄音:感謝對這件事情做出了公正的裁判。

同時,崑山警方對網傳熱點進行回應,經偵查確認,劉海龍與“天安社”沒有關係;未發現“天安社”在崑山市有過活動;公安機關目前未發現劉海龍有涉黑犯罪行為;劉海龍駕駛的寶馬轎車系劉海龍以其女友名義,於2018年6月從上海某二手車市場以貸款方式購得,首付12.7萬元,貸款32.7萬元。案發後,經現場勘查,車內未發現其他違禁品。

崑山8.27案件,還引發了社會對於“正當防衛”制度的關注。江蘇省檢察院針對該案進行解讀,認為從正當防衛的制度價值看,應當優先保護防衛者。“合法沒有必要向不法讓步”。正當防衛的實質在於“以正對不正”,是正義行為對不法侵害的反擊。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認為,該案件的認定,將對今後正當防衛行為的法律適用起積極的推動作用:

錄音:因為法律它都是有一個原則性標準。具體都要司法人員掌握,司法人員掌握這個尺度上怎麼掌握,過去就是說防衛人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這種情況,那麼尤其有還有一個反追反砍的行為,這種情況之下,很難在公安這個階段就直接認為它是一個正當防衛行為,很難得的,確實看出來中國這個對正當防衛的適用上是一步一個腳印走上正確的或者說敢於適用的這樣的一個軌道上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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