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4 司法部公佈“法考”違紀行為處理辦法 6類行為將終身禁考

司法部公佈“法考”違紀行為處理辦法 6類行為將終身禁考

9月13日,司法部公佈《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當日開始施行。司法部供圖 千龍網發

千龍網北京9月14日訊(記者 劉美君)司法部13日公佈《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如果有讓他人代考或為他人代考等6種行為,不僅當年考試成績無效,而且終身不得報名參考。該《辦法》當日開始施行。

根據《辦法》,使用作弊工具、抄襲等的將在兩年內禁考,偽造身份、替考等的將終身禁考。《辦法》還規定,發生重大考試責任事故或者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等嚴重違紀問題的考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報司法部撤銷該考區,兩年內不得恢復考區設置。

對於考試報名環節的違紀行為,《辦法》規定,不具備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通過隱瞞個人信息、虛假承諾等方式取得報名資格的,由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作出報名無效的處理。對通過提供偽造、變造的學歷學位證書及證明書、法律工作經歷、身份及戶籍信息等騙取報名資格,或者通過賄賂、脅迫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報名資格的,不僅報名無效,而且要給予二年內禁考的處理。對於已經參加考試的,給予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已經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由司法部做出撤銷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並註銷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辦法》規定9類考場一般違紀行為,應試人員在考試開始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後繼續答題,擅自關閉考試機、大幅度調整考試機顯示屏擺放位置和角度、搬動主機箱、更換鍵盤和鼠標等設備以及將試卷、答卷、草稿紙或者考場配發材料帶出考場,將試題或者本人答題信息記錄並帶出考場等9類考場違紀行為,由監考人員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經口頭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要終止其本場考試、責令離開考場,並給予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的處理。

此外,考試開始後被查出攜帶作弊器材、機考中安裝作弊工具或作弊程序,抄襲、查看、偷聽違規帶進考場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視聽資料,以討論、打手勢等方式傳遞答題信息,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草稿紙或者與他人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協助他人抄襲答案等5類情形,要終止其本場考試、責令離開考場,並處以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二年內不得報考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處理。“二年”不包括本年度,即禁止其參加第二年和第三年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辦法》強調,實施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准考證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參加考試,非法侵入計算機化考試系統或者非法獲取、刪除、修改、增加考試信息系統數據,破壞計算機考試系統正常運行,實施組織作弊,或者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程序或者其他幫助,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答案以及替考等6類嚴重作弊情形將被終身禁考。

根據《辦法》,發生重大考試責任事故或者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等嚴重違紀問題的考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機關報司法部撤銷該考區,二年內不得恢復考區設置。對存在失職或者瀆職的司法行政機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為保障被處理人權益,《辦法》還規定救濟渠道和措施。違紀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聽證的權利。作出二年內或者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處理決定的,當事人有權在被告知後五個工作日內要求舉行聽證;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並於舉行聽證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當事人。

《辦法》亦規定,報名、應試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對違紀處理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考試工作人員對違紀行為處理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核或者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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