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刑事案件能夠賠償調解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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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問題可能是針對前段時間河南省魯山縣檢察院“調解未成年強姦案冰釋前嫌”的話題,廣大網友繼“崑山反殺案”正當防衛標準大討論之後,又針對未成年保護與懲治罪犯等紛紛發表自己的觀點,其中針對“賠償和解”大家有很大的意見,以下就與此有關的問題做淺要探析。

一、可能存在的誤區

有相當多的網友認為,像強姦這類重罪不應當通過調解就解決掉了,但根據筆者檢索有關信息,魯山所謂“強姦和解”案並非大家想象的那樣通過犯罪嫌疑人一方與受害人一方調解,進而終結刑事案件的程序,而是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由原來的“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

1.“取保候審”不等於“無罪釋放”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簡單來講,就是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在看守所待著,回家(回學校)隨時等待傳喚,但這並不意味著就把他給放了,後續刑事訴訟程序該怎麼進行還怎麼進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措施。據報道,犯罪嫌疑人對於犯罪的認識模糊,相較於其他嚴重侵犯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來說,社會危害性較小,並且還在上學,對其採取取保候審不至於對社會具有較大的危險性。從這個角度來講,檢察機關的做法並無不妥。

2.涉嫌強姦能否“和解”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對於這類和解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建議檢察院從寬處理,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法院從寬處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在河南魯山這一案件中,真誠地給被害人道歉、賠償,雙方簽訂和解協議,這可以理解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但本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強姦罪,根據《刑法》規定,強姦罪雖然屬於可和解的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但強姦罪的刑期最低為3年,不屬於《刑事訴訟法》可和解的情形。因此,如果將所謂的“和解”單純地理解為“取得被害人諒解”,這無可厚非,但根據其表述,將其歸為《刑事訴訟法》中的“和解”,則明顯不符合規定。

二、“訴辯交易”制度

根據上面法律規定可知,我國的刑事和解制度僅適用於輕微的刑事犯罪以及多數過失犯罪,應判刑期通常在3年以下。而與我國刑事和解制度類似的即是英美等國流行的“訴辯交易”制度,不同的是,訴辯交易制度不僅包括輕微的刑事犯罪,還包括謀殺、強姦等重罪,當然,這只是兩者區別之一。


訴辯交易,英文為Plea Bargaining,根據字面理解可知,即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行為的公訴機關與代表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通常是律師)之間達成的交易,之所以訴辯雙方可以達成這種交易,是因為很多情況下,檢察官掌握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較少,且收集證據比較困難或代價高昂,為避免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或為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以作出較輕的指控,許諾代為向法官求情為代價,換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供述。但這種供述通常是打過折的,如犯罪嫌疑人本來可能面臨強姦罪重罪的指控,在訴辯交易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能是性侵等較輕的罪名。


當然,這項制度雖然可以節省訴訟成本(主要是公訴機關的成本,進而節省了納稅人的錢),但也是飽受爭議的,尤其是對於繞過司法程序、重罪輕判的情況下,對於受害人卻是不公平的。


因此,河南魯山“賠償和解”案如果發生在英美,是不是再平常不過的事情?對此你怎麼看,歡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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