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韜達之有問有答|這個錢出還是不出?律師告訴你,不出!

韜達之有問有答|這個錢出還是不出?律師告訴你,不出!

近日,受朋友之託接受一個電話諮詢,暫且稱其為A君,A君駕車於未央路某處發生交通事故(是否酒駕、醉駕無法查證),下車查看,發現撞傷路人甲,遂報警並呼叫救護車,同時也通知了保險公司。在等待救援過程中因路人甲流血較多,呼叫不應,A君內心害怕遂駕車離開現場。當晚因新聞報道路人甲只是骨折以及部分皮外傷、鼻樑某處受傷,遂主動投案。事故認定書A君全責,交強險保險公司對路人甲進行理賠,隨後向A君提出由A君承擔理賠費用,稱雙方在保險合同中有肇事逃逸的保險公司免責的另行約定,如果A君不同意,雙方法庭上見。A君很疑惑,自己買了交強險,路人甲的各項賠償費用均在交強險理賠範圍內,就當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但拿著合同細看,雙方確實有有關免責條款的約定,自己也確實在明確詳知所有條款之後簽字的,到底該怎麼辦?這個錢出還是不出?

上述問題案件的法律焦點在於交強險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向交通肇事逃逸者行使追償權。

敲黑板、敲黑板、敲黑板,普法時間到!

有車的朋友注意啦!交強險保險公司無權這麼做……

理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了三種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可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除上述三種情形外,保險公司無追償權。

很明顯,對A君的肇事逃逸情形並未規定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後可向其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那麼,本案中對於A君肇事後逃逸行為,是否可以參照該規定在保險公司對搶救費用等承擔先行墊付責任後,向致害人進行追償,由致害人A君承擔終局賠償責任呢?

答案依然是否定的。

首先該條法律明確規定了有追償權的主體是“社會救助基金”的管理機構,未規定保險公司有權追償。其次,該條明確了“參加交強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賠償責任最終落實在保險公司。而針對“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的“明確了”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社會救助基金是“墊付”,最終可向實際致害人追償。

那麼,A君的下一個問題來了!保險公司說雙方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的,保險公司免責,且A君認可合同內容雙方已經確認過,A君是否應當承擔終局賠償責任?

叮咚!!!這個條款是否有效呢?

答案仍然是否定的。

A君的肇事逃逸行為是在事故發生之後,並不涉及增加保險標的風險也不影響交通事故的認定。保險行業有行業協會的規定,即所謂的“行規”,不少保險公司會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如A君遇到的相同條款。保險公司依據自己的優勢地位,採用格式條款,以司機肇事逃逸為由免除自己的全部責任,違反了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保險法》、《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交強險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只要是投保車輛出現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必須賠償,且不區分責任,至於是否享有追償權,需要依據法律的規定,不能人為的造法,隨意參照適用。

當然,律師也建議A君查看了相關案例。案例鏈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5期,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中心支公司訴王克忠追償權糾紛案。一審、二審法院均支持了保險公司的追償權,再審法院最終扭轉乾坤,撤銷一、二判決,駁回了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提示各位司機朋友,最重要的是注意安全,減速慢行,互相禮讓,避免發生事故!當然,發生交通事故後,千萬不要逃逸,應當立即報警並對受傷人員施救,及時通知保險公司,避免後續擴大損失,減少刑事犯罪的風險。

陝西韜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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