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7 知識產權法院的下一步佈局

知識產權法院的下一步佈局

本刊記者_鄧玉傑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提出,從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專門化審判體系、探索跨地區知識產權案件異地審理機制、完善知識產權法院人財物保障制度等方面,加強知識產權法院體系建設。

目前,我國共有北京、上海、廣州三家知識產權法院。去年和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南京、蘇州、武漢、成都、杭州、寧波、合肥、福州、濟南、青島、深圳、鄭州、天津、長沙、西安等地設立15家知識產權法庭,共同構成了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3+15”的新的大格局。

知識產權法院下一步如何佈局、如何深入改革值得期待。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3+15”格局

“設立知識產權法庭的城市,都是創新活躍度較高的城市,科技研發活動頻繁,且對周邊地區的產業創新有一定帶動作用。”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寧立志說道。

從18個知識產權專門審判機構的分佈來看,其中12個法院和專門法庭分佈在東部沿海地區,2個分佈在長江經濟帶。中部、西部地區分別設立3個、2個專門機構,其餘全部在東部地區。廣東、江蘇、浙江、山東四省,各設立了兩個知識產權專門審判機構。

這四個省各有一個國家級新區,分別為廣州南沙新區、南京江北新區、浙江舟山群島新區、青島西海岸新區;四個省也均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分別為深圳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珠三角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杭州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山東半島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

此外,擁有國家級新區的上海、天津、西安、成都、長沙、福州等地也都設立了知識產權專門審判機構,武漢長江新區、合肥濱湖新區則在申報國家級新區之中。而18個設立了知識產權專門審判機構的城市,均已設立了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由此可見,知識產權保護對於創新驅動發展的重要意義。

越是創新活躍的地區,對創新的保護越重視。2015年全國法院新收知識產權案件130200件,2016年達到177705件,同比漲幅近20%。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五個科創活躍省市的案件量,連續多年超過全國總量的70%。《中國知識產權指數報告2016》評出的知識產權綜合實力前十名的省份,除了重慶和安徽,其餘全部是東部沿海省市。

而2016年知識產權綜合實力排名全國前12位的省份中,除了重慶,其餘各省市均已擁有專門的跨區域知識產權審判機構。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亦批覆重慶進一步集中審理知識產權案件。

《意見》指出,全面總結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設立、運行、建設、發展的經驗,提出可複製、可推廣的意見,依照法定程序實施;進一步健全符合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規律的專門化審判體系,有效滿足科技創新對知識產權專門化審判的司法需求。

三個城市能否脫穎而出

如今,在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3+15”的大格局下,合肥、南京躍躍欲試,希望將知識產權法庭升格為知識產權法院,而瀋陽也希望通過設立知識產權法院,實現東北地區知識產權專門審判機構“零的突破”。

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夏道虎建議,對新一輪知識產權法院佈局進行頂層設計時,在江蘇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更好地滿足江蘇經濟社會發展對知識產權專門化審判的司法需求。

全國人大代表、南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龍翔也建議,結合江蘇知識產權審判管轄的實際情況,在今後一個階段推動設立江蘇知識產權法院。

安徽省代表團則是連續三年均有代表建議在合肥市設立知識產權法院。2016年全國兩會上,安徽省委書記李錦斌(時任省長)提出“爭取在安徽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建議。2017年,時任安徽省高院院長張堅、副院長汪利民都稱,在設立知識產權法院之前,可批准在合肥先行設立跨區域管轄知識產權案件的知識產權法庭。這一願望實現後,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安徽代表團又以代表團名義建議設立合肥知識產權法院。

進入2018年,如何實現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全面振興?全國人大代表、遼寧大學法學院院長楊松認為,一定要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營造良好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和招商引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環境,讓東北地區創新驅動戰略在法制健全的環境中得到健康發展。她建議,在瀋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基礎上,爭取最高法院同意,在(遼寧瀋陽)設立(東北地區)知識產權(中級)法院。

那麼,這三個地區的經濟發展、科技創新和司法保護環境如何?

江蘇省的優勢在於經濟發達和科技創新活躍。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夏道虎介紹,《長江三角洲城市群發展規劃》的範圍包括江浙滬皖三省一市共26個城市,江蘇就有9個,南京唯一被定義為特大城市,蘇州與杭州為大城市,江蘇在長江經濟帶等戰略中的區位優勢明顯。長期以來,江蘇地區生產總值僅次於廣東,位居全國第二,在長三角區域經濟發展中佔據重要地位。江蘇地區生產總值超過上海、浙江地區生產總值的總和,約佔全國的10%;江蘇的專利申請數量和專利授權數量與上海、浙江兩地的總和基本相當。

2016年,江蘇獲批成為全國首批引領型知識產權強省建設試點省。江蘇區域創新能力連續九年位居全國第一。2017年,全省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超過3.5萬億元,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產值分別佔比42.7%和31%;全社會研發投入佔比2.7%左右,高新技術企業超過1.3萬家;科技進步貢獻率達62%,高出全國4.5個百分點。

夏道虎還介紹,2017年,江蘇省專利申請量、授權量分別達到514402件、227187件,其中發明專利申請量187005件,同比增長15.12%,成為全國首個發明專利申請量累積超過100萬件的省份;萬人發明專利擁有量達22.50件,位居全國第三。

安徽省,尤其是合肥市的科技創新活躍度的上升速度則在國內領先。“安徽知識產權綜合實力已進入全國前十強。”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科技廳副廳長羅平介紹。

合肥市區位優勢顯著,是全國性綜合交通物流樞紐之一及長三角城市群副中心,既是國家四大科教基地之一,也是繼上海之後第二個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

相比於兩地,東北地區則希望通過設立知識產權法院來改善營商環境、提振經濟活力。楊松認為,在遼寧瀋陽設立知識產權中級法院,能夠加強東北地區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保護,提升社會公眾知識產權意識,推動東北地區知識產權保護從不斷加強向全面從嚴轉變,為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提高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楊松的建議中,在瀋陽設立的知識產權法院將不只是為遼寧省服務,而是輻射整個東三省。安徽代表團的建議也指出,“在安徽設立合肥知識產權法院,輻射安徽全省乃至周邊地區”。這將是對目前“一省之內、多個地市”的知識產權專門審判機構管轄機制改革的進一步探索。

對此,《意見》明確指出,探索跨地區知識產權案件異地審理機制。其中提出,充分整合京津冀三地法院審判優勢資源,探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集中管轄京津冀地區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專門化審判在推動京津冀創新驅動發展方面的獨特作用,為京津冀形成協調創新共同體、實現經濟轉型和科學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構建多層次的知識產權法院體系

過去的5年,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專門化審判體系建設之路不斷向前。

2014年年底,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設立後,初步探索出中國特色知識產權專門化審判道路,成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重要里程碑。

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在全國法院推進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見,構建“三級聯動、三審合一、三位一體”集中型立體審判模式,實現知識產權審判模式的重大飛躍。

據瞭解,截至2017年年底,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專門管轄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達224個。

《意見》指出,研究建立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實現有關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專門化、管轄集中化、程序集約化和人員專業化,從根本上解決知識產權裁判尺度不統一、訴訟程序複雜等制約科技創新的體制性難題。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李順德認為,應該增設一家知識產權上訴法院,專門審理知識產權二審案件。“二審案件都是存在爭議的案件,否則案件的當事人不會選擇上訴,這些案件的審理更具有指導價值。”他說。

李順德還認為,可以先在全國設立若干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分別管轄若干省份範圍內的知識產權上訴案件,等將來條件成熟了再研究合併為一家。

“司法標準的統一對於整個法治的發展和保障非常重要。我們經常講,同案不同判的後果是非常嚴重的,會讓人民對法律後果沒有一個可預期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在2月28日的國新辦新聞發佈會上說。

陶凱元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通過多種途徑來保證司法統一,如通過案件的審理來規範和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統一裁判標準,重大的法律頒佈後及時制定司法解釋,根據不同的形勢制定併發布司法政策,發佈知識產權指導性案例和加強法官的培訓和教育力度。

“案例制度成立以來截至2017年底,最高法院一共發佈了92個指導性案例,其中涉及到知識產權的佔了20個,算了一下大概超過1/5,這個比例是很大的。這種指導性案例當然也為下級法院統一裁判標準提供了依據。”陶凱元介紹。

同樣需要完善的還有知識產權法院人財物保障制度。

“案多人少”的壓力在三家知識產權法院剛成立時就變得極其突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判二庭的李燕蓉法官2015年7月時就曾對媒體表示:“截至5月8日,我個人已收案211件,其中一審案件207件。此外,還陪審了120多件案件。我們的審判力量相對案件數量嚴重失衡。”李燕蓉表示,法官除了審判任務外,還承擔了多項調研任務。在繁重的工作壓力之下,法官要想提升審判業務質量,還需要不斷學習。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院長宿遲當時表示,為了解決“案多人少”的問題,法官急需擴編,否則無法解決當前面臨的案多人少的難題。

對此,《意見》提出,建立分類管理、定向培養、跟蹤考核、適時調整相結合的知識產權法院法官員額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案件的受理數量、增長趨勢、難易程度等,動態調整法官員額,化解人案矛盾,提升司法效率。

《意見》還提出,根據知識產權法院隸屬關係和工作實際,完善經費保障機制,明確知識產權法院購買社會服務的依據,促進知識產權法院財務工作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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