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7 安徽“男孩戒網癮身亡案”開庭

安徽“男孩戒網癮身亡案”開庭

2017年8月18日,新京報報道“男孩戒網癮身亡案”,包括學校負責人在內5人被刑拘。

男孩被送去特訓學校2天后死亡;涉事學校負責人及教官4人被控故意傷害罪

去年8月份,安徽少年李傲被家人送去合肥一家特訓學校戒除網癮,兩天後,母親劉女士看到的是兒子冰冷的屍體。

經鑑定,被害人李傲符合因高溫、限制體位、缺乏進食飲水、外傷等因素引起水電解質紊亂死亡。10月15日上午,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和非法拘禁罪公開審理此案。

庭審過程中,各方圍繞是“非法拘禁”還是“故意傷害”,以及是否存在自首情節等問題逐一論辯。特訓學校負責人羅某以及張某祥、孫某民、王某、張某等四名教官也出庭受審。和李傲同期“被特訓”的22名學員的證言也以筆錄的形式出現在庭審現場。

檢方表示,被告人羅某、張某祥、王某、孫某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張某祥、孫某民、張某非法拘禁他人,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張某祥、孫某民應予數罪併罰。

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少年送去戒網癮學校兩天後死亡

時隔一年後,在法庭上,劉女士再次見到了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訓學校負責人羅某。在她看來,羅某正是直接導致18歲兒子死亡的“兇手”。

“如果時光能夠重來,我哪怕一分錢不掙也要好好陪著他。”10月17日,回憶起往事,劉女士泣不成聲。據劉女士介紹,初二開始,李傲頻繁出入網吧,回家越來越晚,直至後來整天看不到人,每次回家換換衣服就走。為了把孩子從網絡遊戲的漩渦裡“搶”回來,劉女士先是送李傲去合肥一家培訓學校學習動漫設計,無疾而終後,又送他去部隊鍛鍊。但每次不到半年,李傲就放棄了。“後來也是沒辦法,才找這種戒網癮的學校。”劉女士說。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羅某於2016年3月14日在合肥市註冊成立安徽正能教育有限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5月18日,羅某租賃廬江縣白山鎮興崗村新農小學校舍,並以“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訓學校”的名義對外招生。該學校對外宣稱可以通過隔離封閉式的成長輔導戒除青少年的網癮解決厭學、叛逆等成長問題。被告人張某祥、孫某民、王某、張某均在羅某經營的安徽正能教育學校擔任教官,負責訓練學生。

記者查詢發現,註冊成立僅兩年的“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訓學校”,在招生時卻宣稱,“辦校九年來創安全事故0記錄,家長滿意度100%,學生轉化率100%,絕對保證學生在校的人身安全”。

在和合肥正能教育學校簽訂合同時,劉女士對兒子李傲的描述為“上網、脾氣浮躁”,同意對李傲進行“180天的隔離封閉式成長輔導”。在這份總費用22800元的合同中,李傲父母“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輔導中心的正常輔導,否則將視為放棄輔導,並承擔因此帶來的一切後果”。

2017年8月3日,劉女士把李傲交給了學校,希望他通過6個月的學習能夠“迴歸正途”。臨走時,羅某承諾:沒有電擊治療,也不會打罵孩子。

少年拒絕接受管理被銬在窗戶頂端橫條

進校先關禁閉,這是合肥正能學校對待不服從者的常用手段。

在庭審中,羅某等人供述,2017年8月3日下午,羅某、張某祥、孫某民三人將李傲強行帶離臨泉縣,並於當晚九點左右回到學校。因李傲拒絕接受學校的管理並要求回家,羅某遂安排張某祥和孫某民把李傲關入禁閉室,並將李傲雙手銬在禁閉室窗戶柵欄最上面橫條上,由張某祥、王某、孫某民輪班看守。

羅某、張某祥、王某、孫某民四人在看守李傲的過程中,不給李傲休息,限制李傲的進食、飲水並對李傲實施毆打。8月5日17時許,孫某民發現李傲身體異常,遂與羅某、張某祥一起將李傲送至廬江縣中醫院搶救。李傲經搶救無效死亡。

“進校先關禁閉,是合肥正能學校對待不服從者的常用手段。”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訓學校和李傲同期“被特訓”的22名學員,也出具了證言證詞。有證詞顯示,2017年6月9日,羅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與另一被害人王某軒的父親簽訂“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訓學校《委託協議書》,後強行將王某軒從家中帶至學校接受訓練。同日,因王某軒在訓練中跑回宿舍休息,羅某將王某軒關在禁閉室約十二小時。因不服從管理,王某軒分別於6月14日至6月16日被關在禁閉室約兩天;6月28日至7月1日被關在禁閉室約三天。其間,由羅某、張某祥、孫某民、張某等人分別看守。

“開庭的時候,一位教官說只是用掃帚條輕輕地打李傲的屁股。這根本是胡說八道。”劉女士說2017年8月6日,她在殯儀館裡看見的李傲頭部、背部、胳膊、小腿青一片紫一片,“全身上下都是傷”。

經法醫鑑定,李傲符合因高溫、限制體位、缺乏進食飲水、外傷等因素引起水電解質紊亂死亡。

劉女士介紹,案發至今,羅某及其親屬沒有道歉,也沒有任何歉意的表示。“家人至今還在悲痛中無法自拔,我也一直沒有回老家,他爸爸頭髮都白了。”劉女士說,自己一定要為李傲討回公道。

焦點1

特訓學校負責人是否存在自首情節?

劉女士律師認為羅某推卸責任,不符合自首要件;檢方認為屬自首

庭審中,羅某律師曾提出,羅某發現李傲身體異常後,積極救治並有自首行為,要求從輕量刑。對於這一說法,劉女士表示拒絕接受,“教官孫某民發現孩子身體不對勁之後就告訴過羅某,但是羅某沒有聽,仍把孩子關在禁閉室。如果當時及時救治,說不定還能撿一條命,哪怕是植物人,好歹也有口氣在。”

“報警了之後沒有跑,按照法律規定,可以以自首對待,客觀來講,這一點是符合的,但不是完全意義上的自首。”劉女士代理人張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但是他認為羅某在庭審中避重就輕,將責任推卸給其他教官,不符合自首認定中的坦白要件。

檢方在庭審中表示,被害人死亡後,羅某並未離開醫院,並等待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到來,符合自首的相關規定。

焦點2

被告人行為是非法拘禁還是故意傷害?

其律師稱只是教育方法錯誤;檢方稱被告人可預見行為後果是故意傷害

據張律師介紹,羅某等人的律師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應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仍屬於非法拘禁罪的範疇。

對方辯稱,事發時,羅某還未足額收到學費,沒有進行傷害的故意。此外,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很複雜,普通人很難預見到在高溫時候限制體位、缺乏進食飲水,會導致水電解質紊亂的情況出現。而且將被害人雙手銬住,雖然有懲罰的意思,但也是為了防止被害人出現自傷自殘的行為,對他是一種保護,採取的限制行為沒有達到暴力程度,所以被告人沒有故意傷害的行為。被告人是基於履行協議的心切,在教育方法上採取了錯誤的行為,從而造成了嚴重的後果。

檢方認為,羅某等人為了儘快讓被害人屈服,接受學校高強度的軍事化管理,在高溫天氣下,在長達近兩天的時間內,採用不給休息、不給吃喝等變相體罰措施,最終導致被害人水電解質紊亂死亡。羅某等人對這些措施可能會導致被害人出現脫水等危害身體健康的情況是可以充分預見的,因此對限制進食飲水可能出現的危害後果是故意,應認定羅某等人構成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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