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買賣法拍房不可不掌握的知識點

法院拍賣簡稱法拍。

具體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強制執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進行或委託拍賣公司公開處理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權人債權。

買賣法拍房不可不掌握的知識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四百八十九至四百九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以下簡稱《執行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以下簡稱《拍賣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法釋(2009)16號](以下簡稱《委託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18號 ](以下簡稱《網絡拍賣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28號](以下簡稱《拍賣股權規定》)也都對司法拍賣進行了規定。

買賣法拍房不可不掌握的知識點

第一節、法院拍賣的程序

法院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一)財產評估。被執行財產價格評估是拍賣的前置程序,法院在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現前,應當委託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價格評估,評估報告需要送達雙方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此評估價格持有異議,可向法院請求複議,而法院應要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

買賣法拍房不可不掌握的知識點

相關規定:

1、《拍賣規定》第四條規定:“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2、《拍賣規定》第五條規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3、《拍賣規定》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買賣法拍房不可不掌握的知識點

4、《委託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拍賣財產經過評估的,評估價即為第一次拍賣的保留價;未作評估的,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徵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5、《網絡拍賣規定》第十條規定:“網絡司法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即為起拍價。起拍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徵詢當事人意見。起拍價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七十。”

6、《執行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買賣法拍房不可不掌握的知識點

7、《拍賣股權規定》第九條規定:“拍賣股權之前,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資產評估機構由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選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債權人和債務人提出候選評估機構,以抽籤方式決定。”

(二)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財產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如果被執行人要求自行變賣財產的,法院依照《執行規定》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可以准許,但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並有效控制變賣的價款。

買賣法拍房不可不掌握的知識點

相關規定:

《執行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申請對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自行變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但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並控制變賣的價款。”

(三)確定拍賣機構。對於拍賣機構的選定,應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辦理,法院不應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

相關規定:

1、《拍賣股權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對股權拍賣,人民法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機構的選定,參照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方法進行”。

2、《執行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3、《網絡拍賣規定》第五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由申請執行人從名單庫中選擇;未選擇或者多個申請執行人的選擇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拍賣規定》第七條規定:“拍賣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5、《委託規定》第十條規定:“評估、拍賣機構選定後,人民法院應當向選定的機構出具委託書,委託書中應當載明本次委託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項”。

(四)進行公告展示。發佈公告與展示標的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委託後,將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進行拍賣公告和拍賣展示。對拍賣方案、拍賣公告等重大事項,拍賣機構應徵求法院的意見,獲得法院的同意和積極配合。

相關規定:

1、《拍賣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拍賣應當先期公告。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2、《拍賣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拍賣公告的範圍及媒體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紙上進行公告。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範圍的,應當准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3、《網絡拍賣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網絡司法拍賣應當先期公告,拍賣公告除通過法定途徑發佈外,還應同時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發佈。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三十日前公告。拍賣公告應當包括拍賣財產、價格、保證金、競買人條件、拍賣財產已知瑕疵、相關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拍賣時間、網絡平臺和拍賣法院等信息。”

(五)確定拍賣和保留價。在拍賣會召開之前,法院應當以評估價格為基礎確定拍賣保留價並告知拍賣機構。拍賣保留價應等於或低於評估價,不能超出評估價。拍賣保留價是拍賣成交的最低價限,拍賣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賣無人競買,法院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再次拍賣的保留價。

相關規定:

1、《拍賣股權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股權拍賣保留價,應當按照評估值確定。第一次拍賣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應當繼續進行拍賣,每次拍賣的保留價應當不低於前次保留價的90%。經三次拍賣仍不能成交時,人民法院應當將所拍賣的股權按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折價抵償給債權人。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賣未成交後主持調解,將所拍賣的股權參照該次拍賣保留價折價抵償給債權人。”

2、《執行規定》第八條規定:“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徵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3、《委託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拍賣財產經過評估的,評估價即為第一次拍賣的保留價;未作評估的,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徵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六)收取保證金並開始拍賣。參加競拍者必須按照法律交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從而取得競拍資格。舉行拍賣會時,法院一般應派員到場監拍,並將拍賣情況記入筆錄。拍賣成交的,由拍賣機構與買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並即時錢物兩清,或按合同的約定分期付款。競買人分期付款的,應得到法院的同意。

相關規定:

1、《網絡拍賣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保證金數額由人民法院在起拍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確定。”

2、《拍賣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於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於三日內退還競買人。”

(七)確認拍賣結案。對拍賣結果,法院應依法進行審查,審查發現拍賣機構,與競買人之間或者競買人相互之間惡意串通,並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情形,將依法裁定拍賣無效;若審查未發現上述情形,則應確認拍賣結果。拍賣結果確認後,法院應配合拍賣機構將拍賣標的交付買受人。拍賣的標的是動產的,由拍賣機構直接交付給買受人,是不動產或特定動產的,由法院負責將拍賣標的佔有人清除,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相關規定:

1、《拍賣股權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拍賣成交後,人民法院應當向證券交易市場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由買受人持拍賣機構出具的成交證明和財政主管部門對股權性質的界定等有關文件,向證券交易市場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2、《網絡拍賣規定》第二十三條:“拍賣成交後,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可以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應當在競價程序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退還或者解凍。拍賣未成交的,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應當在競價程序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退還或者解凍。”

3、《拍賣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將價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匯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

第二節、與拍賣有關的知識點:

(一)騰空拍賣標的物並非網絡司法拍賣的必備要件,拍賣能否有效成交與拍賣程序是否合法、買受人是否履行相關義務等有關,與被執行人是否騰退拍賣標的物無涉。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週上九與梅迪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2017)鄂01執復45號]中認為:“首先,騰空拍賣標的物並非網絡司法拍賣的必備要件,拍賣能否有效成交與拍賣程序是否合法、買受人是否履行相關義務等有關,與被執行人是否騰退拍賣標的物無涉。拍賣過程中買受人不得以拍賣標的物未騰空或以該標的物有交付不能之虞而拒絕支付價款,本案買受人梅迪應當承擔逾期未支付價款的後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將價款交付到法院或者匯入法院指定的帳戶。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而使拍賣的目的難以實現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本案執行過程中,漢陽區法院已在淘寶網上說明,應於2016年7月26日17時交清變賣價款,但買受人梅迪至今未交清價款,漢陽區法院可以裁定重新變賣。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佔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可見,法院強制騰空標的物並將其交付給買受人的前提是法院已裁定拍賣成交或以流拍的財產抵債。本案由於買受人梅迪尚未支付全款,執行法院未能作出拍賣成交裁定,故,本案暫不具備強制騰退之條件,漢陽區法院於2016年12月29日公告強制騰退於法無據,漢陽區法院(2017)鄂0105執異11號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結果應予維持。”

(二) 僅有一人競買的拍賣是否合法有效?我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並不禁止一人競拍、雙方已經履行了買賣合同、交易目的已經實現,且無證據證實買受人與拍賣人存在惡意串通,妨礙其他潛在競買人參與競買的行為,該拍賣程序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網絡司法拍賣不限制競買人數量。一人參與競拍,出價不低於起拍價的,拍賣成交。”

最高人民法院在重慶三色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與重慶衡器廠、重慶集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重慶沛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重慶止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拍賣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4)民申字第1071號]中認為:“關於本案是否存在沛東公司與止得公司、集豐公司惡意串通,損害三色公司、重慶衡器廠利益以及一人競拍是否導致本案拍賣行為無效的問題。本院經審查認為,三色公司、重慶衡器廠在拍賣之前已與沛東公司簽訂了《交付協議》,約定該協議在拍賣成交後生效,表明三色公司對沛東公司將成為競買人並可能最終成為買受人的事實已明知並確認。在三色公司提交的《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立即終止拍賣北碚區龍鳳二村6號廠房的函》中反映,北碚區政府要求終止拍賣的原因,是基於三色公司拖欠職工養老金等,需要款項對職工進行安置。如前所述,拍賣成交價為1800萬元,並未低於三色公司、重慶衡器廠所設定的底價。在本案拍賣結束後,三色公司將買受人給付的拍賣餘款1000萬元,交予重慶市北碚區國有資產營運中心賬戶用於職工安置,表明三色公司在拍賣之後認可了拍賣行為的合法有效性。因此,在我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並不禁止一人競拍、雙方已經履行了買賣合同、交易目的已經實現的情況下,三色公司主張本案拍賣行為無效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拍賣公司免責聲明是否有效?拍賣公司在《競買須知》中標明拍賣標的數量和質量以拍賣實物為準,其聲明構成《拍賣法》第六十一條所規定的拍賣標的瑕疵擔保免責聲明,拍賣公司對拍賣標的的瑕疵不承擔擔保責任。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在日照中瑞物產有限公司與浙江物產元通汽車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國際商品拍賣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拍賣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2012)民提字第161號]中認為:“拍賣合同法律關係屬於特殊的買賣合同關係,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三條關於‘拍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拍賣程序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拍賣法》,但《拍賣法》沒有規定的仍應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民事基本法律的規定。《拍賣法》第十八條規定:‘拍賣人有權要求委託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本案中,雖然在拍賣之前,元通公司曾就該批貨物與嘉興偉達公司訂立買賣合同,且雙方就貨物中的鎳含量問題發生了爭議,嘉興偉達公司向嘉興中院提起了要求解除買賣合同的訴訟,但由於雙方交易系以嵐山檢驗檢疫局的商檢報告為依據,而該商檢報告在拍賣標的未經法定程序複驗、檢驗結論未被否定的情況下仍為有效的檢驗報告,元通公司、拍賣中心並不能根據爭議情況確定拍賣標的的鎳含量與嵐山檢驗檢疫局商檢報告不符。因此,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元通公司、拍賣中心未履行《拍賣法》規定的拍賣標的瑕疵告知義務。《拍賣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拍賣人、委託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於委託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託人追償。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因拍賣標的存在缺陷造人身、財產損害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本案中,作為三方當事人拍賣法律關係重要依據的《競買須知》第一條規定,應當認定拍賣中心在拍賣前已經聲明拍賣標的的質量以拍賣時的實物現狀為準、數量以到港卸貨後未移動的實物現狀為準,其向競買人提供嵐山檢驗檢疫局商檢報告的目的並非擔保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拍賣中心的該項聲明構成《拍賣法》第六十一條所規定的拍賣標的瑕疵擔保免責聲明。中瑞公司參加競買的行為表明了其對拍賣標的現狀的認可。中瑞公司關於拍賣文件中所稱‘現狀’僅指拍賣標的表面狀況和數量、拍賣中心提供嵐山檢驗檢疫局商檢報告的行為系對拍賣標的品質的保證、其對拍賣標的品質存在重大誤解等主張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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