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自己,沒有人能對你的生命負責
“x·x”事故,死亡x人,追究刑事責任xx人,對xx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xx萬元,對政府相關監管部門黨紀處分xx人。”
每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調查報告,在責任追究部分基本都包含以上內容表述。
也就是說,發生事故後,有的人失去了金錢,有的人失去了前程,有的人失去了自由,但這些都比不上那些失去了生命的人。
那些失去金錢的人,幾年後,錢又賺回來了;
那些失去自由的人,幾年或十幾年後,人又放出來了;
那些失去“前程”的人,幾年後,又提拔了;
但那些失去生命的人,幾年後十幾年後幾十年後,都回不來了。
在事故中失去生命的從業人員,他們胸腔中洶湧的熱血冰冷了,他們不能再揮灑汗水,不能再大快朵頤,不能再生病吃藥,不能載歌載舞,他們“留守”在家中的孩子再也等不到回家的父親了……
在事故中失去生命的社會公眾,他們是無辜的,他們本來今天高高興興走在放學或是下班去吃火鍋的路上,突如其來的撞擊聲或是爆炸聲,燦爛的生命就戛然而止。在救護車、警笛聲、警戒線與人群的喧鬧中,原本澎湃在身體裡的熱血,塗在了地上……
在事故中失去生命的救援人員,你們是好樣的,你們值得世間上所有讚美的語言,你們明知兇險,依然前行,你們向著最危險的地方進發,是最美的“逆行者”,你們的步伐急促有力,你們的眼神永遠堅毅,你們是希望的脊樑……
人的生命是多麼的珍貴啊!
那些在事故中失去生命的人,他們變成了無言的阿拉伯數字被統計後,層層上報,最終出現在事故調查報告中,出現在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中,出現在新聞媒體的訊息推送中,於是乎:
有的人,憤怒於涉事企業混亂的安全管理;
有的人,會質疑相關部門是否履職盡責;
有的人,悲傷哭泣,因為裡面有他的親人;
還有的人,無動於衷,覺得這和我有什麼關係?
一、從業人員在事故中的“角色”?
事故的教訓是慘痛的,實際中,政府層面對安全生產是非常重視的,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各種季度例會,專項檢查……
但到了生產經營單位層面就打了“折扣”,那些發生事故的企業對政府部門的相關文件要求不傳達落實,不組織學習,安全管理方面要麼沒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要麼沒落實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沒制定操作規程……
再到從業人員層面,安全生產的力度似乎已經是“強弩之末,不穿縞素”。
從業人員是安全生產工作的“最末端”嗎?是的。同時,也是“出發點”。安全生產工作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這其中,“直接保障”的,就是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了。
那麼,既然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居於如此重要的地位,既是各種安全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執行者”,又是《安全生產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保護對象”,當發生事故時,他們又“扮演”了怎樣的角色?
在一些事故調查報告中,我們可以看到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從業人員的違章操作行為,在責任追究部分,因違章操作導致事故發生,且在事故中死亡的從業人員同樣要被追責,但“鑑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也就是說,在這樣的事故中,他們
既是受害者,同時,也是加害者。因此,相對於企業安全管理、政府部門監管檢查等方面可能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對安全生產負有直接責任的,還有一個重要的群體——從業人員!
二、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共七章內容,關於從業人員的規定是第三章“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而第六章“法律責任”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工作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及主要負責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但對從業人員的“責任”未做規定。
然而,一旦發生事故,造成事故發生的違章操作人員,卻“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為什麼不再追究?因為命都沒了,還能怎麼追究?事故已經對他們的生命進行追責了!
從業人員的作業行為真的只是“個人行為”嗎?真的只是影響生產經營單位的經濟效益嗎?
不!人是“群體動物”,在生物進化史上,單個的人類無論是奔跑速度、力量、敏捷度上都拼不過大型貓科動物,飛不能飛,“憋氣”拼不過烏龜,但為什麼能在地球上搞成現在這樣高樓林立、“上能九天攬月、下能入海捉鱉”?
因為人類有智慧!不是某一個人的智慧,而是在無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人們總結經驗教訓,慢慢積累而來的。在這個層面看,每一個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從業人員,他所創造的價值影響的不僅僅是自身、家庭、家族,更關係到社會、民族、國家、人類!
無數個體的勞動創造的價值積累起來,共同推動了整個人類社會的發展。
然而現實中存在一種情況:企業已經按法律規定購置了符合標準的防護設備(安全帽、口罩等),制定了規範的操作規程,但從業人員就是不願意使用,不願意執行,因為覺得戴著“不舒服”,戴著“麻煩”,覺得以前這麼做也沒出啥事。直到出了事,命沒了。
政府部門“三令五申”,企業“苦口婆心”,但部分從業人員“置若罔聞”。這是對自己生命的不負責任,更是對他人生命的不負責任。因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從業人員的違章操作不僅僅關係到自身的生命安全,還影響著同一場所甚至場所以外的社會公眾的生命安全。
因此,針對從業人員的違章作業行為,僅僅通過生產經營單位的口頭警告或是經濟處罰等企業管理措施是不夠的,相關法律法規同樣應當重視起來。
故,建議從業人員對違章作業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尤其要強化從事危險性較大生產環節的從業人員違章作業行為的法律責任。同時,從業人員所在的生產經營單位要承擔連帶責任。(教育、培訓、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
以此,切實推動從業人員關注安全,關注自己的生命,推動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三、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那麼,為什麼是生產經營單位要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而非從業人員?
首先,相較於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掌握著更多的經濟、物質、技術等資源。 即生產經營單位更有能力也必須有能力保障安全生產條件,包括採購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組織教育培訓考核與應急演練等。更為重要的是,其作為“發工資”的一方,對從業人員而言,生產經營單位是強勢的。
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部分“無良”生產經營單位可能忽視、無視安全生產工作,減少甚至不對安全生產進行投入。而從業人員出於“養家餬口”,“工作不好找”等原因以及甚至根本不懂作業場所危險因素、防範措施的情況下,盲目中,不自覺的陷入了危險的境地。
其次,影響範圍不同。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相當於“整體”與“部分”的關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影響著該單位全體從業人員安全意識的強弱。且其既能做到全員覆蓋,又可以重點突出,為危險性較大的崗位人員提供更為有力的安全保障。
而某個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影響的範圍是有限的,至多隻能對身邊的工友們起到一個好的示範榜樣作用。雖然他享有對該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安法第五十一條),但能不能被採納又是另一個值得討論的事情了。
最後,在政府層面,有利於節約行政成本,提高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管效率、效果。一個生產經營單位可能有一萬個從業人員,但老闆只有一個。因此,要抓住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這一“關鍵人”,通過督促其落實《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中的七個職責(尤其是前六個),最終使生產經營單位切實承擔起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四、結語
生命的可貴無需贅言。誰來為事故“買單”?誰能為事故“買單”?
除了自己,沒有人能對你的生命負責。
作為一名安全生產執法人員,我真切的希望全社會的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向好,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從業人員平平安安。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
提一個問題:
假設某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從業人員的違章操作行為,事故造成生產經營場所外的一名群眾死亡,那麼該從業人員的行為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尤其是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疏忽大意未能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如果這名違章操作的從業人員並未死亡,他是否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文僅代表個人觀點,不足之處歡迎批評指正。
另,為下一篇文章《淺析正向激勵機制在安全生產領域的運用》做準備,需要進行問卷調查,希望介時大家能予以支持,等設計完問卷後,我會發布相關鏈接;
你們的支持,是我思考寫作的最大動力,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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