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為什麼公司倒閉後,有的老闆要跑路?

百味生活情感


我想說,跑路的老闆要麼就是壞人,要麼就是不懂法的人。

1 先說說有限公司這個概念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只以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在進行破產清算時,公司的債權人通過一定法律程序將公司的資產供其平均受償。

如果公司股東註冊資金沒有交足,債權人有錢要求補足註冊資金,但不能要求股東用個人財產賠償。

所以,有限公司的老闆,在公司倒閉後,不是必須把全部債務還完的。

2 老闆跑路的原因

真正讓老闆跑路的原因,通常不是公司的債務。

一種情況是老闆是個大壞人,把公司的全捲走了。比如去年頻繁暴雷的那些P2P平臺,幾百億的資金,都是投資人的錢,被老闆捲走了。他肯定要跑,否則就會被投資人用法律手段追債。同樣的還有去年曝光的叫“愛福家”的養老機構,用養老的名義騙老人的錢,涉案金額好幾個億。這些都是黑心的老闆,抓回來扒光他們的財產,關上一輩子都不夠。

另一種情況就是在經營公司的過程中,不懂法公私不分,個人背上了公司的債務。比如,用個人財產和信任做抵押,給公司貸款;或者,個人與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很亂,破產清算的時候被挖出來很多其他應付款。最後被動背上債務,不得不跑路逃債。比較典型的大概就是樂視網的賈先生吧。當然,賈先生的情況要更復雜。

3 公司股權設計的正確姿勢。

股東為了規避公司經營中的風險,通常會設計一種更安全的方式,去控制一家公司。

比如A公司是負責實際經營的公司,那麼聰明的老闆一般不直接投資A公司,而是先投資一家投資公司B,通過B公司去投資A公司。A公司盈利了以後給B公司分紅,成為B公司的投資收益,安安穩穩是老闆自己的錢。萬一A公司出現經營危機,破產清算就好,以前的分紅完全不影響,損失的註冊資本也早就通過分紅拿回來了。

很多學理財的朋友,可能看過《窮爸爸富爸爸》這本書,這書的作者就是這方面的高手。他剛開始還不出名的時候,跟一個培訓機構簽了協議,培訓機構給他宣傳,他負責講課,利潤按比例分。後來他名氣出來了,不想再跟培訓機構合作。可之前的講課收入要分很大一筆給培訓機構,他不想出這筆錢,就直接讓公司破產了,賴掉了給培訓機構的錢。重新成立了公司。

作為老闆,保護家庭的財產安全和讓公司度過難關是同等重要的事情,也請老闆朋友們保護好自己的財產。

不過也跟我們現在所處的融資環境有關吧,公司規模小了不好貸款,老闆不得不用自己的身價做擔保,也是無奈之舉吧。


康愉子


企業拖欠債務,在中國債權人主要還是向老闆或大股東要錢,不會向其他的股東討要債務。而當老闆無力向外融資時,自己暫時又無力償還欠款,那隻能選擇跑路。不過,老闆用跑路的方式解決問題並非明智之舉。


但多數跑路老闆主要有以下三個原因。一是惡意的跑路,就是提前設局騙人家錢財,最後拿了從公眾籌資來的錢,就直接逃到國外去享受人生去了,這種事情過去經常發生。但隨著我國打擊這類惡意違法事情的力度,組織跨國追捕,這類事情近年來在逐步減少。

二是由於經營不善,實在支撐不下去,面臨現金流斷裂的問題,無法向客戶和員工交代,所以老闆只能選擇自曝自棄的方式,要麼跑到其他地方躲起來,要麼跑到國外去把頭埋進沙裡當駝鳥。其實,這樣處理問題的方式沒有必要,老闆應該直面債主,與他們商討如何減輕債務,或者延期償還債務,通常一般債主還是為了拿回本金為目的,一般都會給老闆籌資還債提供一個期限,所以解決問題的方式有很多。與其因經營不善跑路,還不如想辦法解決問題。

三,還有一種是大老闆,由於國內企業遇到融資難,經營運作流動性不足,再加上償還債務集中到期,為了籌集資金,度過危機,也只能選擇跑路,就是跑到香港或者海外去籌資,再拿錢回來應對危局,這種跑路只是暫時的,只要大老闆在國外籌到了錢,就可以回來讓國內公司順利度過危機。而作為政府部門來說,要催促這類大老闆,抓緊時間,早點歸國解決問題,或者給債


不執著財經


我樂意回答此問題,因為我曾任過兩個科技公司的法人代表,對有“限責”任公司有些認識。我在任期間,常在董事會提醒股東,經營是有風險的,萬一到了破產那一天別以為陪了有限的註冊資本就可萬事大吉了,問題沒那麼簡單,股東們要有心裡準備,很幸運,兩任公司都還順風順水。


當然,公司倒閉原因故然很多,但是由公司經營管理不善,導致資金鍊斷裂屬大多數。所謂資不抵債引起的公司倒閉。舉例,一個註冊資金1000萬的中小民企,凡存在下列情況(數據為假設),老闆大都選擇“跑”為上。

1、欠供應商原材料貨款1200萬;

2、銀行貸款已到期本息2000萬;

3、拖欠員工工資900萬;

3、賬面虧損3000萬;

4、庫房積壓貨品1100萬。
以上數據看出,公司債務已接近5000萬,即便有價值貨品,可回龍資金也就200萬,顯然是杯水車薪。公司已停產6個月,員工已流失50%,供應商終日討債不斷。人心浮動,公司倒閉的大勢已去。



5000萬債務,註冊資金1000萬,按有限責任公司承擔1000萬的有限責任,其它4000就不了了之嗎?問題遠沒有那麼簡單。要跑路的老闆懂得的。如果這家公司是國企,可能有屬地上方會出援手相救 。因為“父子”關係,救子如救父,自己的孩子犯了事能不救嗎?所以,這樣公司老闆一般不會跑。會跑的是沒有“父子”關係的老闆。所以,“與其座牢不如消遙”


泰瑪


答:能跑路,不用坐牢的算是幸運了。

有幾個老闆懂得有限公司中的“有限”的含義?公司名稱中的“有限”是針對責任而言的,對於股東的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因老闆(或股東)不懂得其有限責任的含義,在公司設立時,脫離實際,超出自己資產資金能力,認繳出資額(認購的股份)一味求大,以擴大註冊資本。在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老闆(或股東)無度地為公司債務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或以自己名義對外借款用於公司經營;或將公司財產視為老闆(或股東)個人財產,視公司為自己的提款機;或濫用股東權利濫用公司有限責任,等等。孰不知,老闆(或股東)這一些不恰當的、違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行為,使原本僅承擔的有限責任,轉化為其自身承受不起的無限責任。

在公司的外部融資環境來說,一些銀行給公司企業發放貸款,通過保證、老闆個人及家屬的財產抵押等方式,把公司、企業老闆、老闆的父母妻兒、股東等所有能撈得上的人,捆綁在一起,一網打盡。有些老闆在得不到銀行貸款,或為了維持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或為了拆東牆補西牆填補資金利息等窟窿,鋌而走險,在社會上借起了高借貸,這樣惡性循環,公司或自己的債務象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直至公司倒閉,再也滾不動為止。

本律參與處理的幾起公司倒閉,到破產時,公司肯定是債臺高築,而老闆個人基本上虧欠著公司的認繳出資額,對外還欠著各種債務,老闆及其家屬的個人財產抵押的抵押、賣掉的賣掉,身後還有一大批債權人跟在屁股後頭要債,老闆猶如驚弓之鳥,居無定所,東躲西藏。為了躲債,老闆這日子過得就象林黛玉那樣的“一年三百六十日,風刀霜劍嚴相逼”,簡直不是人過的日子。當老闆對這種日子忍無可忍,無須再忍之時,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橫下一條心,三十六計走為上,跑路了之。

當然,在有些公司倒閉破產之時,企業老闆因為侵佔公司財產、非法集資等等犯罪行為而坐牢的也不在少數,跑路竟成了這類老闆的一種奢望了。

在國外企業破產的,那叫“破產保護”,保護的就是股東僅承擔有限責任。我們這裡叫“破產保命”,老闆的公司破產時,基本上都要考慮自己的生存權,保命要緊了。那公司法上的認繳出資額(認購的股份)的有限責任,僅僅是一串無意義的數字而已了。


揚州談律師


因為銀行或者其他的非銀金融機構不傻,對於有限責任的債務除非公司大到一定程度,業務好現金流好負債率低,比如上市公司、無限血量的央企、老乾媽之類的企業。否則借款協議裡面一定會有大股東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要麼你就別借。這是一種商業大環境下博弈的平衡。否則一般小企業主也能以有限公司有限責任來規避風險的話,銀行也會將高風險以高利率的方式轉嫁出去。因此如果自己是小本生意想靠銀行貸款來放大規模,期望失敗了銀行買單,成功了固定利率打發掉銀行,天底下沒有這麼好的事情。

這個中間的風險和收益不匹配最終通過風險投資這個品類完成了,小企業需要資金髮展,但是沒有足夠的資信怎麼辦?通過獲取風險投資,失敗了一起玩完,成功了風險投資能拿成百上千甚至極少數上萬倍的回報時,成功的項目覆蓋掉失敗項目的成本,最後大家都有肉吃。而銀行貸款一般只給具備一定規模的企業,最入門的企業還要靠大股東個人擔保增信。而完全的信用貸包括公司債券一般只有為數並不多的民營上市公司可以享用。央企我們就不多說了。

除了金融借款,企業的廣義負債還包括供應商貨款、加盟商保證金等,如果公司資金鍊斷裂,供應商急了也是要上門堵人的,比如某著名薯片。而這類負債一般是沒有抵押和擔保的,所以出了事情跑掉也是某種人的選擇。


止水資訊


公司分有限責任公司和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以股東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一般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都是有限責任公司。而自然人獨資的公司,股東一般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如果是註冊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常理,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即使公司虧損倒閉,也無需跑路,因為跑路意味著逃避應負責任,可能構上經濟犯罪,那麼為何還有那麼多老闆選擇跑路這條路?

第一種情況,是老闆們的意識不足,對公司及股東個人應負責任,認識不透徹,以為自己需要承擔所有的負債,因無法償還債務,選擇跑路。而供應商們,一般與企業老闆打交道,要債第一對象就是老闆,因此也強化了老闆得償還所有債務的印象。

另外一種可能的解釋是,老闆們,或者說真正掌握公司實際經營的大老闆們,惡意逃廢債。且公司在運營的時候,公司與老闆個人賬戶混同,老闆將公司的資金當做自己的資金使用,造成公司的債務很大程度上也是老闆個人的債務。這種情況下,心虛的老闆們為逃避債務,選擇跑路。

以上兩種情況都是不可取的,公司是股東出資設立的企業法人是一個主體,應當獨立自主,運營獨立。股東或老闆,如果因為意識不足,或者惡意混同,將不僅給公司帶來極大的損害,也有可能給老闆個人帶來無盡的麻煩。規範公司經營,極為重要。


投行小課堂


這個問題要細分出兩個問題分別回答:

  1. 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怎麼解釋?
  2. 既然股東承擔有限責任,那為啥公司倒閉,老闆要跑路?

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怎麼解釋?

  1.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的範圍,都是以股東公司的投資額為限。

  2. 股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是分離的,股東將財產投資公司後,該財產即構成公司的財產,股東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資產。同時,公司的財產和股東沒有投資到公司的其他財產是沒有關係的。即使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股東也只以其對公司的投資額承擔責任。

既然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哪為啥會出現公司倒閉後老闆跑路的現象?

坦率講,有限責任公司的出現,是一種重大的制度創新,為公司與股東之間設立了一堵“防火牆”,有力促進了商業社會的繁榮。之所以在股東與公司之間建立起有限責任後,還會出現老闆跑的現象,是因為股東與公司之間有限責任的“防火牆”被擊穿。

  1. 背景:中國經濟的大繁榮使很多人相信中國的經濟會無限地增長,所謂的“價值”會持續上升。實際上,這些資產價格的上漲不是因為公司業績優秀,也不是因為這些資產就有這樣的內在價值,而是因為有越來越多的人借了越來越多的貸款來購買這些資產,他們盲目地相信價格會一直上漲,偏面地認為越來越多的債務並不是嚴重風險,堅信“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產”。

  2. 在慾望的驅使下,為了擴大規模,他們有的與投資人簽訂了對賭協議;有的金融機構為了貸款安全,會要求老闆用個人資產作抵押;有的為了融資,在自己資產和信用不足的情況下相互進行循環擔保……這樣無節制借貸的結果就是將公司與股東之間“有限責任”的防火牆徹底擊穿,老闆就只剩下跑路一條道了。

部落酋長劉飛洲


有限公司,是人類商業史上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正是因為有限公司制度,才鼓勵了企業家,激勵著企業家創新創業,推著著社會進步。

中國當然也學習了歐美的“有限公司”的制度。

當然,並非所有企業都是有限公司。例如,合夥企業中的一般合夥人、獨立經營的個體戶等,他們都是無限責任的。

不過,即便是有限責任公司,也出現了老闆承擔無限責任的情形。原因是:中國的鄉土情結和鄉土信用,導致任何借貸,都是看老闆面子的,需要老闆個人給出信用擔保的。

由於老闆個人對公司的業務都給出了無限連帶責任的擔保,所以,當公司出現重大虧損資不抵債的時候,老闆就跑路了。

這種有限責任公司的制度,被老闆無限連帶責任,給一下子擊破了。這時中國信用體系不健全,公司信用體系不健全所致。金融機構為了保障自己的安全,疏於對公司業務的判斷,只把壓力都放在老闆一個人身上。

實際上,不僅僅是借貸市場,就連現在的創投,也變成了創業人一個人承擔所有風險的局面了——這就是對賭。投資人並不能對業務本身給出非常好的判斷,也疏於對業務的投後管理,甚至是根本沒有投後管理的能力。於是就寄希望於對賭:要求創業者保證其資金最低實現一定的固定收益率。過去很多年,這個固定收益率往往是12%的年化收益。這就意味著,如果創業失敗,就弄了個高利貸。創業者如何能還?錢已經燒掉了啊!

老闆跑路,創業人跑路,這還是好的,還有自殺的。可見,對有限責任的破壞,實在是傷害企業家的一種制度破壞。社會相關主體,應該強化對業務的研究,對責任的界定,給企業家更加自由的創業信用氛圍。


孫建波


這個問題很簡單…飛刀做了二十年的信貸員,有發言權。

所有的私企(非國企)貸款就兩種形式。

1,公司借錢,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這裡公司是有限責任不錯!可是實際控制人擔保了,一旦公司倒閉了,老闆就有還款責任了,必須跑路。

2,個人貸款用於公司經營,這種是老闆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倒閉,喪失還款能力。立馬收貸,老闆只能跑路。

有人問了…能不能公司貸款,老闆不擔保…好歹公司責任有限啊!………你當銀行是傻子啊!私銀企業,老闆都是說了算,如果不把老闆綁進去,老闆能有一萬種方法把公司錢套走,把倒閉的公司留給銀行。

因此,公司倒閉,一般都是老闆跑路先,老闆最知道公司真實情況了。

注意…本人銀行信貸員20年,炒股韭菜20年。將發佈兩種內容…1,腦洞新聞…快樂生活。2,成功學內容……如有興趣,請關注


飛刀47號


雖然不少公司屬於有限責任性質,但對於國內多數企業,基本上屬於中小企業多,融資渠道少的局面。言下之意,即多數中小企業眾多,卻缺乏了有效的融資渠道,而對於眾多中小企業而言,雖然屬於有限責任性質,但通過有限責任獲得銀行貸款,實際上可行性並不大。在實際情況下,大股東或老闆,往往需要利用自己的名義進行財產抵押或為企業提供擔保,而這也是一種個人無限責任的行為,一旦企業發生資金鍊斷裂的問題,那麼作為提供財產抵押或提供擔保的責任人,往往脫離不了關係。更有甚者,可能仍以供應商的貨物或其餘的產品進行抵押,但一旦發生問題,則是欠缺了一大筆債務以及款項,而對於大股東或實控人基本上難以逃離責任。由此可見,正因為有限責任的性質名存實亡,而期間涉及到不少的利益,銀行也不會輕易隨意放貸給中小企業,由此也會進一步加劇了中小企業多,融資渠道少的問題,而一旦大股東以自身名義進行財產抵押或為企業提供擔保,那麼一旦企業資金鍊斷裂,以及大股東自身處於資不抵債的狀態,那麼對於大股東來說,也會難以逃離責任,系列追債壓力更是讓老闆承擔巨大的心理包袱,而跑路避難成為了不少老闆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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