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8 上海市高院關於網上立案、電子送達、電子歸檔的若干規定(試行)

上海市高院關於網上立案、電子送達、電子歸檔的若干規定(試行)

聞金友,湖北勝智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專職律師。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網上立案、電子送達、電子歸檔的若干規定(試行)

滬高法〔2019〕76號

為進一步方便當事人訴訟、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進一步服務和保障優化營商環境建設,現就上海法院網上立案、電子送達、電子歸檔若干事項予以規定。

一、網上立案

第一條(概念) 網上立案是指各級法院的立案人員對當事人通過身份認證或律師、法律工作者憑本人登陸密鑰進入上海法院12368訴訟服務平臺(上海法院訴訟服務網、“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眾號等)提交的立案申請進行登記立案的工作。

第二條(立案範圍) 申請網上立案的範圍為一審普通民事、民商事、知識產權、金融案件,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民商事強制執行案件以及民商事申請再審案件。

第三條(專人負責) 各法院確定專人負責網上立案,每個法院需安排2位網上立案法官便於及時回覆,如有人員變更,各法院應當在移交工作後及時報高院12368訴訟服務總平臺。

第四條(及時審查) 立案人員應按照立案工作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立案申請材料及時進行審查,一般情況下應當在收到工單後半小時內。

第五條(回覆方式) 立案人員以網上答覆為主,也可以利用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其它形式進行答覆。利用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其它形式進行答覆的,立案人員要做好記錄,並在網上立案系統註明回覆時間、方式及內容。

第六條(處理方式) 網上立案處理方式分為同意立案、不同意立案、需補充材料、補正、約談和其它等。

第七條(符合立案條件) 對網上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立案,在線生成訴訟費用繳納通知書發送給申請人,原告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紙質訴狀。

第八條(不符合立案條件) 對不屬於本院管轄、原告不適格、非法院主管、缺乏必要的起訴依據以及重複起訴等不符合立案受理基本條件的,立案人員應當不同意立案,並應告知申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預約或告知申請人到法院立案窗口當面諮詢。

第九條(告知補正) 對符合立案基本條件,但證據形式要件不齊全的,立案人員應告知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補充提交相應材料以及不按時補正的後果。逾期不予提供的,視為撤回立案申請。

第十條(無法判斷情形) 對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無法確認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人員應當告知其攜帶相關材料到法院立案窗口,直接由立案法官當面審查。

第十一條(短信推送) 新增短信推送申請人的時間節點,開始辦理、要求補正(其中補正期屆滿未補正的,再發一次短信通知)和辦理結束均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請人。短信內容包括推送立案法官聯繫方式。

第十三條(解釋) 關於網上立案的相關規則由高院立案庭負責解釋,並在試行過程中予以指導、協調和監督。

二、電子送達

第十四條(概念) 電子送達是指區別於傳統的紙質郵寄送達方式,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特定通訊號碼、微信公眾號等電子方式送達相關訴訟文件。

第十五條(適用案件範圍) 當事人書面確認同意採取電子送達方式的一審普通民事、民商事、知識產權、金融案件,一審刑事自訴案件,以及民商事強制執行案件可以進行電子送達,採用電子送達的案件不再進行紙質郵寄送達。

第十六條(送達文件範圍) 可以適用電子送達的文件包括案件受理通知書、傳票、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繳費通知書等程序性文件,不包括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

第十七條(送達途徑) 電子送達通過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上海法院訴訟服務網、“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眾號等平臺進行。

第十八條(操作流程) 當事人簽署電子送達確認書後,法院通過案件審判系統向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上海法院訴訟服務網、“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眾號等平臺發起電子送達。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一)法院向當事人確認的手機號碼發送電子送達告知短信,告知其送達的內容及登錄相關網站的服務密碼;

(二)當事人在收到短信後可登錄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上海法院訴訟服務網、“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眾號電子送達系統,查看並下載相關電子文檔;

(三)訴訟文書到達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的日期為送達日期,由系統自動記錄並生成送達回證;

(四)訴訟文書到達上海法院訴訟服務網、“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眾號後,需由當事人數字簽名簽收,當事人數字簽名簽收後由系統自動生成送達回證。

第十九條(電子送達與傳統送達的銜接) 立案法官及辦案法官應當登錄案件審判系統查看電子文書是否簽收,若電子文書發出後三個工作日內對方未予回應,或不接受電子送達的,視為電子送達無效,應即轉為其他法定方式進行送達。

第二十條(各部門職責) 立案庭、審判管理辦公室為電子送達工作的牽頭部門,其他審判業務部門及辦公室、信息管理處密切配合。

立案庭負責做好對當事人的宣傳推介、信息錄入、電子送達及相關跟蹤督促工作。

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電子送達工作管理,制定考評機制並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工作。

各相關業務庭負責在案件辦理階段做好電子送達的再宣傳、信息錄入以及文書電子送達工作。

辦公室、信息管理處負責電子送達的技術支持、後勤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解釋) 關於電子送達的相關規則由高院立案庭負責解釋,並在試行過程中予以指導、協調和監督。

三、電子歸檔

第二十二條(概念) 電子歸檔是指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以及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材料按照相關要求進行歸檔的過程。

第二十三條(電子材料提交規範) 當事人通過上海法院12368訴訟服務平臺提交的電子訴訟材料應當符合本規定附件所列的技術規範要求。

第二十四條(電子歸檔期間) 案件承辦部門應當在結案後三個月內通過“電子卷宗隨案生成系統”進行電子歸檔,書記員負責對電子卷宗和紙質卷宗進行整理核對,確保內容保持一致。承辦法官負責對歸檔電子卷宗進行審核,確保電子卷宗質量符合要求。檔案部門負責對歸檔電子卷宗驗收並保存。

第二十五條(電子卷宗保管) 檔案部門負責對歸檔電子卷宗做好長期保管工作,保存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有關管理規定要求執行。

第二十六條(解釋) 關於電子歸檔的相關規則由高院檔案部門負責解釋,並在試行過程中予以指導、協調和監督。

本規則從發佈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

附件

當事人提交電子訴訟材料技術規範

1.電子訴訟材料提交應當根據材料內容按件區分,如起訴狀、身份證明材料、委託材料、證據材料等,並根據上述內容對該電子文件規範命名,同一案件內的材料命名不得重複,單個電子訴訟材料大小不超過100MB;

2.電子訴訟材料應當以PDF格式提交,同一內容中的所有材料應當合併為同一個PDF文件;

3.電子訴訟材料如系通過紙質材料掃描形成,掃描模式應為24位或以上彩色掃描,掃描分辨率應當不小於300DPI,如文字偏小、密集、清晰度較差時,建議掃描分辨率不小於400DPI;

4.電子訴訟材料應當符合使用者閱讀習慣,不得出現方向旋轉、明顯偏斜等現象,對具有較為明顯、影響使用效果的汙點、黑邊等應去除後再行上傳;

5.同一件內的訴訟材料必須按照實際內容有序排列,掃描前應當在原材料右下角編寫頁碼後再行掃描處理。材料原先具備連續頁碼的無需另編頁碼;

6.作為證據材料提交的數碼照片應當通過JPG、JPEG、BMP、PNG格式上傳,上傳數碼照片時應當根據內容規範命名,同時標註相應文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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