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重慶男子騎無牌三輪身故,40萬意外保險金遭拒賠,法院不認同

我們常見的保險銷售,除了業務員面對面銷售,以及網絡投保銷售,銀行投保銷售之外,事實上還有一個電話銷售渠道。

相信很多有信用卡,或者銀行卡的朋友都接到過相關的保險推銷電話。

和傳統銷售模式不一樣的是電話銷售,完全依靠的是電話溝通,全程錄音,投保人和業務員根本不可能見到面。以至於很多人認為和自己通話的電銷人員聲音優美,對面肯定是個大美女,事實上不一定……

之前在某保司時,認識一個40多歲普通相貌的姐姐,做電銷保險出生,經常調侃的就是各種電話小姐姐聲音和真人差距很大的,然後自己就開始用電銷的口音給我們演示,凡是看到過這個姐姐演示的,基本上再也不信各種電話小姐姐了……

而本文的案例,就是一個電銷保險糾紛。

重慶男子騎無牌三輪身故,40萬意外保險金遭拒賠,法院不認同

真實案例始末

重慶的焦某,在2015年12月底,通過電話方式,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一份意外險,約定:基本保額20萬,交通事故意外保額翻倍賠付(即賠40萬);保費月繳380元,保險期限30年。

2018年3月7日,焦某駕駛無號牌且前輪制動已經失效的三輪摩托車,在重慶長壽某路段,撞到了停在路邊的大貨車上,導致焦某重傷,於3月12日搶救無效死亡。

交管部門認定,由於焦某駕駛和駕照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且無號牌三輪摩托前輪制動失效,在途徑事故路段時未確保安全駕駛行為是導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負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重慶男子騎無牌三輪身故,40萬意外保險金遭拒賠,法院不認同

保險公司拒賠了焦某家屬的理賠40萬意外保險金的申請,原因是:

1、無號牌三輪車屬於無行駛證的機動車;

2、焦某的駕照準駕車型無三輪車。

而以上兩項,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

重慶男子騎無牌三輪身故,40萬意外保險金遭拒賠,法院不認同

經過法院調查審理後認為:

1、保險監管機構在2013年4月25日頒佈的《人身保險電話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開展電話銷售業務,應將電話通話過程全程錄音,並對成交件錄音備份存檔。

2、《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3、本案中,涉案的電銷保險公司提交的《電話投保客戶投保意願、保障權益及保險合同送達確認書》、回訪通話錄音均不足以證明保險公司通過規範、合理的方式就免責條款向焦某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

綜上,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焦某家屬40萬保險金;2018年12月25日二審法院重慶一中院判決駁回保險公司上訴,維持賠40萬意外保險金的判決;2019年5月31日重慶高院駁回保險公司的再審申請,維持保險公司賠40萬意外保險金的判決!

重慶男子騎無牌三輪身故,40萬意外保險金遭拒賠,法院不認同

海哥說險----案例分析

1、本案是典型的,被保人有違反合同規定、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所以有權拒賠;但保險公司電話銷售過程中,也有沒有詳盡說明保險義務、保險免責條款,也屬於違規違法行為,所以保險公司賠40萬意外保險金,並不冤枉!

2、月繳380元,一年就是好幾千保費的意外險,事實上對於普通人來說,並不划算。40萬意外保險金,對於風險不高的人群來說,一年也用不到380元。同時也說明了一個問題,很多人對於相關保險知識的匱乏,保險常識的缺乏之嚴重。

3、由於意外險只賠付意外,且還有傷殘賠付情況,因此意外險的免責條款很長,免責事由也比較多。很多朋友買意外險,只看到了意外險的“便宜”,而沒有去看看免責情況。

重慶男子騎無牌三輪身故,40萬意外保險金遭拒賠,法院不認同

最後

意外險的常規免責事由

最多的是無駕照、無行駛證、駕駛和準駕車型不符的車,本文的40萬意外保險金拒賠就屬於該情形;然後被保人因為違法亂紀行為導致的意外不賠付;戰爭、暴亂等有組織的行為導致的意外不賠付;一年期意外險自殺不賠,長期型超過2年的是要賠付;投保人故意殺害被保人也是不賠的;參與高風險運動,前往高風險地區也是普通意外險不賠的……

怕買保險上當,就找我們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