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2019)浙0103民初965號案件《民事判決書》的公告

證券代碼:002102 證券簡稱:ST冠福 公告編號:2019-287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收到(2019)浙0103民初965號案件《民事判決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冠福股份”)於2019年12月13日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下城區法院”)簽發的(2019)浙0103民初965號案件的《民事判決書》。南山區法院就原告安吉鼎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安吉鼎業”)訴被告上海弈辛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弈辛實業”)、冠福股份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並作出一審判決。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及前期信息披露情況

2017年8月8日,被告弈辛實業向溫州金融資產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州金交中心”)申請掛牌上市公司票據資產支持收益權產品,公司控股股東在未履行公司內部審批決策程序,隱瞞公司董事會、在無真實交易背景情況下,擅自以公司名義開具票面總金額為5,000,000.00元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弈辛實業以上述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為基礎資產在溫州金交中心平臺上向32位投資人銷售,認購金額合計5,000,000.00元,產品到期日為2018年8月27日。產品到期後因冠福股份未及時兌付該商業承兌匯票,導致被告弈辛實業未能按約定向投資人兌付本金。2018年8月29日,安吉鼎業與上述32位投資人簽署《債權轉讓協議》,32位投資人將其各自所認購持有的第GFGF-GZSY-A4期資產支持收益權產品下的所有債權(包括但不限於產品收益權等權益)及該等債權項下的所有從權利及/或權益轉讓給安吉鼎業,安吉鼎業於2018年8月31日支付了全部轉讓款。弈辛實業分別於2018年8月31日、2018年12月27日向安吉鼎業出具《承諾函》、《協議書》確認上述債權和債權轉讓情況及後續處理方案。此後因弈辛實業、冠福股份未按《承諾函》、《協議書》兌付款項,遂向下城區法院提起訴訟,下城區法院於2019年2月1日對該案件立案受理後組成合議庭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於2019年7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公司聘請專業律師積極應訴。

公司在收到上述案件的《傳票》及其他法律文書時,已及時進行披露,具體內容詳見2019年3月1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網站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及《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上發佈的《關於收到(2019)浙0103民初965號案件及法律文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073)。

二、本次訴訟的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弈辛實業、冠福股份共同償還原告本金5,000,000元;

2、請求判令冠福股份以本金5,000,000元為基礎按24%/年從2018年8月28日計算違約金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暫計至起訴日為512,877元),弈辛實業在以本金5,000,000元為基礎按7.2%/年從2018年8月28日計算利息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範圍內承擔共同支付責任(暫計至起訴日為154,849元);

3、請求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律師費120,000元;

以上共計5,787,726元

4、請求判令本案訴訟相關費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擔。

三、本次訴訟的判決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判決如下:

1、被告弈辛實業、冠福股份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給原告安吉鼎業本金5,000,000.00元;

2、被告冠福股份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安吉鼎業違約金及逾期利息510,000.00元(以本金5,000,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00%,從2018年8月28日起,暫計算至2019年1月28日,此後按年利率24.00%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止);

3、被告弈辛實業對被告冠福股份履行第二項義務在153,000.00元範圍內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以本金5,000,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7.20%,從2018年8月28日起,暫計算至2019年1月28日,此後按年利率7.20%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止);

4、被告弈辛實業、冠福股份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安吉鼎業律師費120,000.00元;

5、駁回原告安吉鼎業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314.00元,由被告弈辛實業、冠福股份負擔。

原告安吉鼎業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弈辛實業、冠福股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訴訟、仲裁外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但公司控股股東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五天”)名義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對外擔保、對外借款等違規事項以及公司為關聯企業福建同孚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孚實業”)提供擔保的私募債項目已出現到期未兌付情況,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訴訟判決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公司基於會計處理的謹慎性原則,在2018年已對控股股東的違規事項及為同孚實業擔保的私募債項目計提了壞賬損失或預計負債,預計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不會產生重大影響、對公司當前正常的生產經營也未產生實質性影響。對於本次下城區法院的判決,公司將認真研究後作出下一步應對措施。

六、風險提示

1、公司控股股東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義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對外擔保、對外借款等違規事項,自2018年10月已開始引發了相關的糾紛及訴訟。經核實,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股東大會相關歷史資料,沒有涉及該等涉訴事項的任何相關審批文件,公司董事會認為涉及控股股東違規的公司訴訟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公司董事會對各案件原告的訴求事項存在異議,公司將積極應訴,全力維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基於會計處理的謹慎性原則,公司已在2018年度對前述事項進行了壞賬損失和或有負債的計提。公司將持續關注該事項的進展情況,按照法律、法規及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2、公司2015年度股東大會、201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批准了公司為同孚實業發行不超過6億元私募債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事項,截止目前,已有相關債權人因購買同孚實業通過相關平臺發行的債券產品出現逾期未兌付而起訴公司。鑑於公司控股股東已出現債務危機,為妥善解決與投資者之間的糾紛,積極化解社會矛盾,公司與經核實屬於同孚實業發行私募債範疇的債權人進行友好協商,並與部份債權人及其他相關方達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協議》約定代同孚實業支付已逾期的債券產品。

3、公司控股股東的違規事項已實際對公司造成了損失,公司董事會已積極採取相關的應對措施,啟動了向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追償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對控股股東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進行凍結。鑑於公司控股股東已出現債務危機,公司將盡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資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關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登載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相關公告,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七、備查文件

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2019)浙0103民初965號案件的《傳票》《民事判決書》及法律文書。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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