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無人使用的共享汽車罰單該誰“買單”?

“還車後因為沒人繼續租用,連續3天被貼罰單,這樣的違章都需要我買單嗎?”近日,長春市消費者協會接到了市民顏先生有關租用共享汽車的投訴。消費者認為自己只需支付訂單完成後首日的違停費用;共享汽車公司客服則認為,後續違章罰款也應由用戶一力承當。

作為新興行業,手機“掃一掃”即可上路的共享汽車為城市出行帶來了方便。但因其運營方式具有特殊性,不僅考驗用戶守法守規的自覺性,也考驗著企業的創新、管理和服務能力。長春市消協秘書長鍾萍表示,目前,企業與用戶的責任邊界尚未理清,共享汽車要想“跑”得快、“跑”得穩,服務與監管還需進一步規範和提速。

用車1天,要交3天罰單?

日前,顏先生接到共享汽車摩捷出行的客服電話,稱他9月1日在還車時沒有按照車位指示方向停車,被交警貼了罰單,需要繳納罰款。核對情況後,他二話沒說就交了200元錢。

然而,第二天,顏先生又接到了客服的電話,被告知還有9月2日和3日兩筆違章需要處理。原來,顏先生於9月1日使用共享汽車,在接下來的兩天一直沒人繼續租用,也無人進行管理,被接連貼了3張罰單。

“還車時我就已經交款結束訂單了,也已經為當天的違停交了罰款。而且被貼罰單後,客服並未及時通知,過了10多天後才說。”顏先生認為,車輛後續的違章罰單是因無人租賃、無人管理而導致,不應該由他承擔責任。

接到顏先生的投訴後,長春市消協當天就對其提供的材料內容進行了調查核實,並與摩捷出行客服進行了聯繫和溝通。

11月22日,長春市消協得到摩捷出行客服的回覆,稱公司也是在近期才接到交警違章信息。顏先生停車違章後連續幾日沒人租用此車,才會出現連續被貼違章罰單的情況,建議顏先生去複議,公司也會派人同去,但違停罰單需顏先生承擔。

對此,消協工作人員提出“企業作為出租服務方是否存在監管上漏洞”的疑問,摩捷出行表示,因處罰信息都是交警部門在多日後才告知,企業無法掌控,根據摩捷與租用人協議內容,罰單應由用戶負責。

還車後,車輛違章算誰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共享汽車在路面上行駛,和社會車輛一樣需要遵守交通法規。發生交通違法,交警部門將按照規定對租用共享汽車的駕駛人而不是對車輛所屬人或單位進行處罰。因此,車輛租賃期間產生的違章責任毫無疑問應由用戶承擔。

然而,對於共享汽車此類新興業態和模式而言,用戶還車之後車輛產生的違章又該由誰買單呢?

記者發現,在摩捷出行的用戶協議中,有專門的條款對“用戶在租賃期間以及解除租賃合同後對使用車輛所造成的違章和違法及其他間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進行了規定說明。根據公司的條款,租用人不僅要承擔租用期間的違章、違法罰款,也要承擔租賃合同已解除後,由於無人租用車輛,也無人去糾正、管理、挪動違停車輛所導致交警繼續貼罰單的責任。

顏先生與摩捷出行的分歧恰恰在於此,租車人認為提供服務方應承擔租車合同解除後的責任。企業則認為雙方有條款約定,並且租車人違規在先。

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此類情況,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若公司以格式條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租車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其責任、加重租車者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其內容無效。

長春市消協認為,目前尚無法認定摩捷出行的規定屬於上述格式條款。因此,這筆罰單應由消費者承擔。

消費者“買單”後,企業該做些什麼?

罰單由消費者承擔,絕不意味著企業與消費的責任邊界就立於此。對於共享車企而言,需要改進和完善的地方還有很多。

“共享汽車作為準公共交通工具的一種,是汽車租賃在服務模式、技術、管理上的創新,但目前線上線下服務能力還有不足之處,其服務者和管理者應重視管理服務保障的不斷完善。”鍾萍說,以本案為例,如果企業從監管服務角度能夠及時發現問題並糾正租車人錯誤,加強對解除合同車輛的管理,就能避免違規問題接連發生,免除間接損失,也能充分體現企業履責能力。

“最重要的一點是,‘免責條款’能否免除企業應履行的法律責任?”鍾萍表示,共享汽車要想走得更遠,必須要緊跟時代步伐,體現服務創新、管理到位,與市場發展接軌。

鍾萍建議企業應通過軟件開發,在技術上堵截監管機制的漏洞問題。同時,針對共享汽車車輛多、駕駛人更換頻繁等特點,交管部門也應為企業查詢自有車輛交通違法情況提供更多便利,及時錄入違章信息,監測並約束駕駛人違法違規情況,促進共享資源高效利用。

“從長遠來看,共享經濟應從整體規劃的層面提前予以規範,這樣才能更好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和行業的健康發展。”鍾萍說,此類糾紛的解決需要進一步在法律上明確運營者和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有關部門應加快立法進程,為共享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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