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 西寧一男子毆打公交司機被判刑

案情簡介

2019年4月27日,湟中縣公安局接到湟中縣某鎮公交車司機衛某報警稱當日駕駛公交車在湟中縣某村公交車站處因與乘客馬某是否投幣之事發生口角,隨後衛某在駕駛公交車的途中乘客馬某繼續與其爭吵,並用飲料瓶擊打衛某頭部。

西宁一男子殴打公交司机被判刑

調查與處理

接到報警後湟中縣公安局立即指派民警對該案進行初查,並於2019年5月14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立案偵查。經依法偵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馬某於2019年4月27日7時38分左右,在湟中縣某村公交車上,同公交司機衛某因是否投幣問題發生口角,隨後衛某駕駛公交車繼續行走,期間犯罪嫌疑人馬某繼續與衛某爭吵,並用飲料瓶在司機衛某頭部打了一下,車輛被迫緊急制動,在此期間車內載有7名乘客。2019年8月15日,湟中縣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其他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遭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實施了特定的違法行為,客觀方面造成或可能造成不特定人員的財產和生命安全。其實際後果是行為人難以預料和控制的,具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

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出現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狀態,不論是否構成嚴重後果都構成本罪,所以這類犯罪可歸類為潛在犯或危險犯。

典型意義

結合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馬某為洩恨,用暴力方式毆打正在駕駛行進公交車的司機,勢必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造成不安全隱患,其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潛在的危險性。雖然從單個行為上看這只是一種普通的違法行為,但其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無法預料和可控制。這是一種嚴重的行為犯,一經行為實施即涉嫌犯罪,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教育廣大群眾要學法、懂法、守法,在任何時候做遵紀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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