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7 互金巨頭欲“牽手”理財子公司

□本報記者 戴安琪

日前,東方財富的一則招聘信息引起市場關注。互聯網金融巨頭有意招聘商務合作人員推進與銀行理財子公司的合作,全面獲取銀行優質金融產品。分析人士稱,儘管互金平臺意欲代銷理財子公司產品,但出於牌照問題、風險轉移問題等考慮,目前仍很難落實。

或佈局理財產品代銷業務

招聘信息顯示,招聘“商務合作(銀行)—華北”一職若干名。其中,工作職責包括:負責第三方支付業務與銀行的對接及談判,對第三方支付行業有一定認識;優化、接入收付款通道,繼續保持支付低成本,跟進日常支付通道問題處理、協議簽署、手續費對賬、系統測試等事宜;銀行理財子公司業務合作推進,全面獲取銀行優質金融產品等。

有市場觀點認為,互金平臺代銷理財子公司產品的時代即將到來,但不少機構人士仍持謹慎態度。

法詢金融資管研究部總經理周毅欽表示,“東方財富與一般的互金平臺相比而言具有優勢,一方面,旗下有天天基金,等於擁有基金銷售牌照;另一方面還有東方財富證券,證券牌照也較齊全。這樣未來代銷銀行理財子公司產品,可能性較大。”

分析人士認為,“就招聘信息而言,最主要的還是負責第三方支付業務與銀行的對接與談判及優化、接入收付款通道等工作,獲取銀行優質金融產品應該說是未來的發力方向,不代表可以做到。”

某知名互金平臺的人士向中國證券報記者透露,之前他所在的平臺曾代銷過一家大型銀行理財子公司的產品,只是後來暫停了。一方面,代銷效果並不太盡如人意;另一方面,監管對此也持謹慎態度。

有大型銀行理財子公司產品部人士表示,目前理財子公司的產品還只在母銀行代銷。

嚴格控制風險轉移

據悉,已開業的銀行理財子公司產品基本都是通過其母銀行的櫃檯、APP或網絡渠道上銷售。但有資管人士透露,未來券商有望成為第一批代銷銀行理財子公司產品的機構。

其他機構代理銷售銀行理財子公司產品事實上也獲得了政策支持,銀保監會此前頒佈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可以通過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理銷售理財產品。代理銷售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的機構應當遵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關於代理銷售業務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亦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銷售理財產品的,應當在非機構投資者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前通過本公司渠道(含營業場所和電子渠道)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通過營業場所向非機構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的,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實施理財產品銷售專區管理,在銷售專區內對每隻理財產品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周毅欽認為,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目前是較重要的事情,尤其對於代銷來說,風險評估非常重要,能有利於控制風險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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