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出售夫妻共有房產,一方未簽字,合同一定無效嗎?

毛錦潔


應該是無效,離了婚,離婚協議上將共同房子過戶給孩子,一方不配合,還是要通過法院,要對方到場簽字才可以辦理的


感恩的心221697575


“出售夫妻共有房產,一方未簽字,合同一定無效嗎?”

房屋買賣合同並不一定無效。

舉一個簡單地例子來說明一下,我們知道就算是夫妻共有房產有些時候也可能只登記夫妻一方的名字,這個時候如果登記一方將房產出售,並被善意第三人購買並過戶,那麼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另一方並不能追回房產,只能是由出售一方補償對方所佔房產份額對應的資金。

善意第三人是指該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係雙方的真實情況,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經辦理了登記的權利人。


東友律師團


按照我國現有法律規定,房屋屬於不動產,經過房管部門登記生效。但是現實中存在一些權屬與登記不一致的特殊情形,下面以夫妻共有房屋處分為例,鹿林律師為大家分析單方處分共有房產的效力:

一、有效情形

1、房產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記人出賣房屋,買受人不知道房屋屬於出賣人夫妻共有,且支付了房款並辦理完畢過戶手續,則處分行為有效;

2、房產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記人出賣房屋,買受人不知道房屋屬於出賣人夫妻共有,支付了定金、全部或部分房款但未辦理過戶手續,共有人同意出賣,則處分行為有效;

3、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其中一人以自己及另一方代理人名義出賣房屋,且支付了房款但未辦理完畢過戶手續,共有人同意的,合同有效;

二、無效情形

1、房產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記人出賣房屋,買受人不知道房屋屬於出賣人夫妻共有,支付了定金、房款(包括部分或全部)但未辦理完畢過戶手續,共有人不同意出賣,則處分行為無效。

2、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其中一人以自己及另一方代理人名義出賣房屋,支付了定金、房款(包括部分或全部)但未辦理完畢過戶手續,如另一方不認可出賣行為,則合同無效。

3、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其中一人以自己名義出賣房屋,支付了定金、房款(包括部分或全部)但未辦理完畢過戶手續,如另一方不認可出賣行為,則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鹿林律師,您身邊的律師朋友


粵港澳房產分析師


對於這個問題,不一定,是需要看具體情況的。

一般來說,夫妻共同財產指的是夫妻婚後所購買的財產,那麼有可能是登記在雙方名下,也有可能是登記在一方名下。

通常情況下,如果房產是登記在雙方名下,一方是很難擅自處分的,因為房產在兩個人名下,必須有兩個人都同意才可以出售,這個是很明顯的。但是如果房產只登記在一方名下,雖然從房屋產權證上看不出來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從法律的角度上說,屬共同財產,當然也不能擅自處分。但在現實操作中,如果賣房人故意隱瞞自己已經已婚的事實,並且故意隱瞞這個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如果買方不稍加註意的話,是由可能直接達成交易的。

這種情況下籤訂的合同,如果不違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是有效的。但是一方擅自處分的行為是無效的。如果買方存在善意取得的情況,該房產依然是不能要求返還的,除非買方明知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故意買,那麼這種情況下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配偶是有權要求返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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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自然不是。

因為房產登記原因,導致原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能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而對於《物權法》來說,物權是以登記為準,導致配偶單方具有轉讓房產的現實可能性。

所以,對於單方出售房產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無權處分行為。《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所以,合同法規定的是追認生效。但是,司法解釋已經改變對無權處分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對於這個單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屬於屬於無權處分,但仍然屬於有效合同。

之所以會作出改變,主要是為了維護買方的利益。因為對於這類無權處分行為,大都是賣方所致。而一旦認定為無效合同,那根據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作為買方所能得到的賠償那邊相對較小。若合同有效,作為買方則可以主張賠償,獲得更大的利益。


葉律師


房屋買賣中,有時會遇到一方私自處理夫妻共有財產的問題,合同是否有效我們要視情況而定。

產權登記在出賣人一人名下

夫妻雙方將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比比皆是,而在房屋買賣中,未登記的共有人往往以出賣人未經其同意私自出售房屋為由,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針對對於這種情形,個人認為只要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不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出賣人配偶的利益,一般應認定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即使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完全的處分權,但是其同買受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仍然有效。

因此,在這種情形下,夫妻中的一方以另外一方私自出售共有房產,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一般不會得到支持,除非能夠證明買賣雙方之間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的。

產權人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

在產權人登記為夫妻兩人的情形下,此時出售方當事人應為兩人,而其中的一人未簽字同意出售房屋,針對這種情形,個人認為一般應認定為合同無效,理由如下:

基於物權的公示原則及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法律規定,在房屋產權人明確登記為兩人的情形下,即便買受人以合理的價格購買,此時買受人亦不能認為系善意購買人,而所簽署的合同由於另外一方權利人事後拒絕簽字同意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


律師說


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出售房屋時需要經過雙方一致同意。最主要的是合同能否履行並過戶的問題,分這麼兩種情況。1、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登記一方出售,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辦理過戶手續;2、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另一方沒有簽字,需要配偶另一方配合才能辦理過戶手續。


付代廣律師


這個不一定,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夫妻共有的房產是登記在雙方名下,那麼就需要雙方簽字,一方未簽字,合同肯定無效。如果夫妻共有房屋只是登記在一方名下,情況就略顯複雜。

從產權角度來說,房屋產權人只有一個,其簽訂的房屋交易合同肯定是有效的,但通常房屋產權交易中心對於已婚人士只登記一人名字的房產交易仍然要求必須夫妻雙方到場簽字才能交易。不過目前一些城市已經做了修改,比如長春市房管部門就規定,只要夫妻雙方事前一同到房產登記中心書面確認,登記在一方名字下的房屋歸產權人所有,那麼日後該房產再進行交易或過戶變更登記時,只需產權人一人到場簽字即可辦理。

從合同法角度來說,如果夫妻共有的房屋登記在一人名下,即使一方簽字交易,另一方毫不知情,也不能對抗善意購買的第三人。所謂善意購買指的是購房人對房屋的隱形產權人不知情,且已按合理價格支付了購房款。


小豬房論


不一定

這樣的合同是需要追認的。

1.如果一方出售,另一方事先不知,事後不同意,有沒有過戶,那麼是可以主張合同無效的;

2.如果一方出售,另一方事先不知,事後同意出售,合同有效;

3.如果一方出售,但出具了另一方同意的文書等證據,不論是否過戶,合同都是有效的。


京雲房產律師團


買賣合同是否有效要區別對待。

合同有效情形:

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一人名下,當購房者通過查看房屋、審查房屋產權登記等情況盡到合理審慎的義務,且向出售方支付了合理的房屋價格,並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後,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因為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已經盡到合理審慎的義務且支付了相應房屋對價,屬於善意第三人,所以該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合同無效的情形:

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出售房屋必須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如果任意一方簽字,另一方不認可的話,即便買購房者支付合理對價,也無法構成善意第三人的情形,所以合同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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