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不具備感情因素的“性關係”,有可能是犯法

  現在手機交友軟件十分發達,原本是單純的為了尋找良友,但是被不少居心叵測之人利用,讓很多人對交友軟件嗤之以鼻。當今加之對性沒有之前那麼保守,從而使得某些交友軟件,活生生的變成了“約炮”神器,那麼在當下,利用交友軟件“約炮”或者“一夜情”是否存在法律風險?下面就對其進行分述。


不具備感情因素的“性關係”,有可能是犯法


  一、“約炮”即使雙方同意,也有可能涉嫌強姦罪!

  很多人就會說,交友軟件正常交友,為何就跟強姦罪扯上關係?下面給大家分析下,何為強姦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罪指的是在違背婦女意願的情況下,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的犯罪行為,其侵犯的是婦女的人身權利以及對於性的自主決定權。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女性是否自願這一項,很難通過外在條件來進行判斷。

  舉例,比如通過某交友軟件認識對方,相約一起開房睡覺,但是由於雙方喝酒,女方精神不清的情況下,發生關係的,那麼就很難認定女方自由意志是完全同意發生關係的。但是如果能夠證明兩者有感情基礎,比如男女朋友或者夫妻的,那肯定就不存在涉嫌強姦一說。而大多數通過交友軟件認識的,很難認定為有感情基礎的。

  

二、“一夜情”以為就沒事?可能涉嫌賣淫嫖娼!

  在實務案例中,有很多人利用“一夜情”來逃避賣淫嫖娼的處罰。但其實賣淫嫖娼和“一夜情”是存在很大區別的。大多數一夜情是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礎的,並且在雙方自願的情形下發生性關係。與賣淫嫖娼最大的區別就是,一夜情是因性而非因金錢利益交織在一起。也就是說只要是存在利用性進行錢權交易的,都是賣淫嫖娼,需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不具備感情、愛情的性關係風險多多,沒有愛情的性關係並不安全。雖然現在的風氣比以前開放了許多,但是我們對於性關係還是得保持著一如既往的尊重與嚴肅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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