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鑫湧精研」“要瘋”商標三連拒


「鑫湧精研」“要瘋”商標三連拒


以案說法

2017年夏天,安踏公司策劃並推出“要瘋”潮牌系列的產品,迅速燃爆國內市場。到現在為止,“要瘋”系列已推出了三代,其發展勢頭在國內消費市場可謂要瘋了。並且,經過這兩三年的產品推廣,消費者只要一看到“要瘋”系列,就立馬會想到來自安踏公司。然而,如此出名的系列產品,“要瘋”二字卻遲遲無法成功的註冊為商標。

其中,2017年10月13日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5類、2018年06月02日申請指定使用在第5類、2018年06月02日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2類,以及2018年07月13日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1類,這4件“要瘋”商標目前的狀態為無效,即被駁回複審。另外2件商標申請,包括2018年03月16日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8類和在第18類商品上的“要瘋”商標,目前中國商標局官網顯示其狀態為駁回複審中。

鑫湧律師提示

為了查詢上述2件“要瘋”商標的最新動態,筆者進一步搜索了相關文書。針對2018年03月16日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8類商品上的“要瘋”商標,2019年11月15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安踏公司上訴,維持原判。以此件商標為例,從提出商標申請被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再到起訴被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最後到上訴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慘遭三連拒, “要瘋”商標的申請可謂艱難重重。

據(2019)京行終6466號判決書顯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維持安踏公司“要瘋”商標被駁回的原審判決。究其原因主要是訴爭商標為由漢字“要瘋”二字組成的文字商標,其中“瘋”的含義為“神經錯亂;精神失常;輕狂,不穩重;沒有約束的玩耍”。因此“要瘋”如果作為商標使用,直觀含義與不健康的精神狀態相關,會對社會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其實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特別是“其他不良影響”的表述,較為抽象,可解釋範圍較廣,並且在實踐操作中並沒有一個明確的適用界限,法官在此類案件的審判過程中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本案法院通過對“要瘋”,尤其是“瘋”字,結合本土語言習慣進行文字釋義,目的在於進一步提醒企業,在商標申請過程中,結合年輕受眾的消費需求,進行品牌創新雖然很重要,但也需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避免給社會大眾帶來不良影響。


(本文系廣東鑫湧律師事務所原創,轉發需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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