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由墜樓男砸亡女生和司機致死卸貨人,談過失犯罪和意外事件的區分

由墜樓男砸亡女生和司機致死卸貨人,談過失犯罪和意外事件的區分

過失和意外,都是出於當事人非主觀故意的心理狀態,但是過失和意外經常容易引起混淆。那麼過失犯罪和意外事件的區別是什麼?認定過失犯罪需注意哪些?意外事件的成立條件和特徵有哪些?

案件剖析一:墜樓男砸亡女生

由墜樓男砸亡女生和司機致死卸貨人,談過失犯罪和意外事件的區分

墜樓現場

案件介紹據澎湃新聞 2019-12-27 介紹,2019年12月24日晚間,重慶沙坪壩區三峽廣場煌華新紀元購物廣場,一男子從高處墜下,砸死2名行人。此事經媒體報道後,引發了到底是過失犯罪還是意外事件,及墜樓男子是否需要承擔刑事及民事責任的討論。

據警方通報,上述事件系暫住該高層公寓樓的31歲武漢籍男子李某跳樓自殺所致,排除刑案,三人經搶救無效死亡。事件中,不幸被砸到的2名中學學生張某、霍某,年僅17歲和15歲,正參加重慶大學美視電影學院的藝術專業考試。

爭議焦點:是過失犯罪還是意外事件。該焦點牽扯一個重要問題,如果為過失犯罪,需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若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但需追究民事責任,而意外事件,不能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根據民法總則和民法通則規定也需由雙方共同分擔。

案件剖析: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告訴澎湃新聞,墜樓男子行為涉嫌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鑑於其已死亡,將不再追究刑責任,其家人亦不承擔連帶責任。墜樓男子由於可預料到墜樓後可能傷及樓下經過的路人,因此排除意外事件。在過往類似事件的判決案例中,曾有跳樓者因墜樓砸亡路人被判過失致人死亡獲有期徒刑。 

案例剖析二:司機致死卸貨人

由墜樓男砸亡女生和司機致死卸貨人,談過失犯罪和意外事件的區分

案件介紹:被告人吳某自購了一廂式貨車,日常靠拉貨跑運輸營生。某日,吳某駕車運送一臺車床到深圳市龍崗區一加工廠,後該廠負責卸貨的員工被害人李某開來叉車卸貨。期間,李某在車下面用手將貨車廂裡的車床往外拉,吳某聽從李某指揮在車廂內用手將車床往外推,過程中車床從車廂上掉落並砸中李某頭部,吳某見狀即報打120,李某經送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民警接報案後即到場處理並捉獲留在現場的吳某。經法醫鑑定,被害人李某符合頭部受巨大鈍性暴力作用致顱腦損傷死亡。公訴機關提交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吳某已構成了過失致人死亡罪。

爭議焦點:是過失犯罪還是意外事件。

剖析過程: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一種心理態度。犯罪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及過於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查,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應當預見是指行為人負有預見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責任。這種預見責任,通常是國家對公民提出的職務上的要求或者法律上的義務。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所謂輕信可以避免是指行為人經過對自己主觀方面以及客觀方面有關條件分析這後得出判斷,認為危害結果可以避免,不會發生。

意外事件的成立除行為在客觀上須造成了損害結果,行為人在主觀上須沒有罪過,即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外,還必須損害結果的發生須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所謂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為人遇到了某種不可抗拒的力量,或某種無法克服的困難,明知將要引起危害結果發生,即使他想加以避免,限於自身的能力、環境和條件,根本無法排斥和阻止發生這種危害結果。所謂不能預見的原因是指行為人在其行為引起危害結果的當時,沒有預見,而且根據當時的情況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條件,也不可能預見。

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的區別:疏忽大意的過失的行為人對客觀損害結果在事實上主觀沒有預見,但根據行為時的情形在客觀上應該有所預見,行為人除了在法律上負有應當預見的義務外,在事實上也具有能夠預見的能力。該事件吳某行為的當時,根據具體的客觀環境條件和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能力,行為人根本不具有可以預見的能力,以致最終還是因不能預見、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了客觀損害結果的發生。

有觀點認為,被告人吳某作為成年人,經常拉貨,也應當有卸貨的經驗。吳某在車上推機器應當預見萬一機器掉下來的後果,但其疏於注意,沒有預見,去幫被害人李某推機器,結果發生了機器掉下砸到李某。被告人吳某有犯罪過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而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認為,被告人吳某在協助被害人李某卸貨時,機器失去重心砸倒在前下方拉機器的李某,致李某死亡。在這過程中,被害人李某往外拉,被告人吳某往外推,兩人都有將機器失去重心倒掉的作用力,但無法查清或判斷誰的作用力更大。從職責上來說,被害人是工廠方叫來的,被害人的職責是將機器叉出貨車到工廠,被告人只是幫助被害人儘快完全工作,因此被告人沒有法律上的職責、義務。且被害人是叉車司機,其對如何才能將機器叉出更有職業的判斷,同時其在車下面,更能看清機器的位置,被告人在車裡,被機器阻擋住視線,不能正確判斷機器所處位置,被告人是聽從被害人指揮推動機器。而被害人卻站在機器正下方拉機器,其自身應當預見或意識到萬一機器掉下來的後果,而不是站在車上方被阻擋視線、聽從被害人指揮的被告人。本案損害結果的發生不是被告人所能預見的,其也沒有應當預見的義務、責任。

因此應認定本案是意外事件。

由墜樓男砸亡女生和司機致死卸貨人,談過失犯罪和意外事件的區分

意外事件和過失犯罪的成立條件也就是構成要件:

 1、意外事件的成立條件

(1)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

(2)行為人對於自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

(3)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於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

2.過失犯罪的成立條件

(1)行為人也就是主觀上存在過失。

(2)行為必須發生了危害結果。

(3)必須有處罰該類過失犯罪的分則明確規定。

由此可以看出,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而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過失犯罪和意外事件二者的區別在於:

  1、過失犯罪可以預見而意外事件不能預見;

  2、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意外事件不是犯罪。

《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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