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小產權房債務糾紛案法院受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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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肖律師,我來回答題主這個問題。

民事糾紛,法院都受理的。題主問小產權房債務糾紛法院是否受理,從題主不規範表述來看,題主的該房子,是小產權房,但牽扯到債務糾紛,問題的核心是題主與老闆之間的債務問題,法院是受理的,關鍵是,題主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題主更關心的是,不想要房子了,可以再起訴老闆要求老闆還錢麼?題主有起訴的訴權,但不一定勝訴。

題主核心問題,不是小產權房糾紛,不是房屋所有權問題。老闆向題主借錢,以房子抵消債務,那雙方有簽訂“以房抵債”協議或“房屋買賣”合同沒有?既然已經以房子抵消債務,房子是否已經過戶到題主名下?是否已經交付給題主?雙方既然達成以房抵債,遵循平等,自願原則,雙方都應該嚴格履行,不能隨意反悔。以房抵債後,題主取得房屋所有權,題主對老闆的債務已經消除,老闆不再欠題主的錢,就算題主起訴,也得不到法院支持。

法院受理為何不支持?主要看題主起訴的理由,是房子一時無法出售,無法變現,所以想撤銷或者說解除以房抵債,而直接要老闆還錢?還是因為在雙方達成以房抵債過程中存在欺騙、顯失公平、被迫簽訂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題主可以慎重考慮下自己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證據支持。


長沙法律諮詢


說起小產權房,許多人的印象就是無產權、交易不安全。事實上,小產權房屋的定義並非如此簡單,所謂“小產權房”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對小產權的解釋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解釋:第一種解釋是針對發展商的產權而言,將發展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第二種解釋是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的,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

關於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的案例和討論,每年在中國都會發生很多,結果也各不相同,購房者有輸有贏。現行法律不變的情況下,小產權買賣仍然是違法的。

任何案件法院都會受理,只是審判的結果會因為過程和案件本身會有不同。事實上,建設部也不斷提示城市居民不要購買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建設部表示,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此類房屋,將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有些項目允諾辦理的“鄉產權”、“小產權”均不符合法律規定,不受法律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不僅是生產資料,同時還具有農民社會保障功能,違規違法用地規避了農地轉用和土地審批,農民很可能得不到相應的補償,長遠生活得不到保障。



炳叔說


很高興能夠回答題主的問題。

您的問題並非小產權房糾紛,而是債務糾紛。

您已經與您的債務人達成了以物抵債協議。該協議約定以債務人的小產權房來抵償債務。現在您反悔,原因是小產權房賣不掉,無法使自己的債權實現。那麼您的訴權是有的,法院也會受理。

但是就我的個人經驗來看,因為你與您的債務人已經達成了以物抵債協議,該協議應該是你們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且也沒有欺詐或脅迫的情形,因為這個房子是小產權房,你在簽訂協議的時候是應當知曉的。並且,法律並沒有規定不可以用小產權房來抵債,所以法無禁止即自由。因此如果對方以你們雙方已經簽訂協議為由對您的訴請進行抗辯的話,法院一般會認定該協議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所以你們的債權債務已經消滅。

因此,您有權利起訴,但是您的訴訟風險會非常的大。

如果感覺我的回答對您能有所幫助的話,請您關注我,您的鼓勵是對我最大的支持。


王澤成律師


大家好 我是菲姐房產!不會受理的,因為小產權房交易是不合法的,不合法的交易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小產權房通常是指在中國農村和城市郊區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用於銷售的住房。由於集體土地在使用權轉讓時並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因此這類住房無法得到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所以也稱鄉產權房。

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小產權房的出現與城市房價躥升密不可分,其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亦是從房價上漲邁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開始的。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

2013年12月,北京市國土資源局與北京市住建委聯合下發相關通知,堅決遏制違法建售“小產權房”行為。


菲姐房產


在高房價的背景下,由於種種原因,小產權房作為一種尷尬的存在一直廣泛遊離於市場體系之外,形成龐大的住房黑市。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能不能買賣?

我國實行房地一體主義立法模式,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的法律和政策調整主要通過對土地的調整體現。集體建設用地上建造的房屋如果銷售給城鎮居民,則房屋佔用範圍內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也一併轉讓給了城鎮居民。雖然房屋所有權人對自己的房屋擁有完全產權,但是出賣房屋就變相處分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物權法》對此也作出了相同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由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受到限制,出賣房屋也就受到限制。根據規定,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應認定無效為原則,以認定有效為例外。只有房屋買賣的雙方均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另有規定,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之間簽訂的房屋或者宅基地的買賣合同無效,不支持城鎮居民要求在農村購買宅基地或者房屋的訴訟請求。

但在對於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訂之前訂立並已履行完畢的合同而言,如符合當時的國家政策及有關法律規定的,不應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認定其無效。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包括農民自有房屋即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集體土地上作為商品房出售的小產權房買賣等。

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人員都是指哪些?

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人員分為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城鎮居民兩種情況,這兩種情況雖買賣主體不同,但合同法律效力並無差異。

由於農村宅基地具有較強的福利和保障性質,且是本集體組織成員無償取得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僅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否則將會擾亂現行的集體土地管理秩序和農村經濟管理體制。因此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農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合同無效。

對於城鎮居民買賣建立於集體土地之上的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物權法》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應當適用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進行裁判。

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5月6日發佈的《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2款規定:“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2004年12月24日國務院在《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規定》:“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2011年11月10日,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發布的《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對於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

上述國家政策明確規定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或地上建築物,因此,應當認定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之間簽訂的房屋或者宅基地的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

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人員購買集體土地房屋,在哪些情況下有效?

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人員買賣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合同有效的例外情形。

一是出賣人將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賣與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城鎮居民前或同時,該房屋所佔該宅基地因徵收已轉為國有土地,原為農民身份的出賣人也轉為城鎮居民的,則宅基地性質已發生變化的,可以認定房屋買賣有效。

二是購買農村私有房屋後,如果所買的房屋已近有批准權的機關批准和當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辦理了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產權變動手續,並取得合法權屬證書的,可以認定買賣房屋合同有效。因為行政機關已經對房屋和土地權屬的變更作出行政許可,亦應認定合同有效。

三是買受人雖系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城鎮居民,但其配偶或子女為購買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購買房屋時系家庭成員共同出資,也為共同居住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其買賣合同內容的,可以認定為家庭共同購買的,買賣房屋合同有效。此種情況下,可以視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買賣的農村宅基地房屋,合同有效。

四是根據1986年《土地管理法》及1999年1月4日發佈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7條的規定,回原籍鄉村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同胞的,需要集體土地建住宅的,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農民申請宅基地的程序辦理。該條雖被此後修訂的《土地管理實施條例》刪除。但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在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訂之前,農村村民將房屋轉讓給回鄉落戶的幹部、職工、退伍軍人以及華僑、港澳同胞的,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五是對同一房屋經多次買賣、轉讓的效力,可以依據最後一手的身份和交易情況,結合前述原則進行判斷認定。如果最後一手的買賣人系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視為宅基地並未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不違反法律、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合同有效。


90後的打工者


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同時要求建築工地老闆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集體土地只能在本集體成員內部流轉,不可對外出售。用通俗的話說就是,農民的土地上蓋的房子,居民(外地人)不能買。不能買,包括三層意思:買了房子不能過戶;雙方籤的買賣合同一般被認為是無效的;打官司把房子退回去,錢還給你。

曾經,北京通州一村民起訴畫家的畫家村案確立了類似案件的審判機制:法院判決合同無效,畫家需返還房屋。在之後的締約過失責任訴訟中,法院判決村民賠償70%的房屋溢價損失給畫家。


地產新觀


因為小產權房交易是不合法的,不合法的交易法院是不會受理的。但可以找個有經驗的律師幫助你出謀劃策,改變訴訟標的或者訴訟請求,不要以小產權房糾紛為訴訟請求,而可以以經濟糾紛的請求起訴。


P李廣輝


簽署的合同約定受合同法保護,債務糾紛屬於合同關係,要看具體證據,證據真實充分肯定受保護。
但是小產權房的權利歸屬確定法院不受理。
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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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強房助


這是兩個問題,小產權房本身是不合法的不動產,法院會受理,法院會要求賣方把房款退還給買方,買方把房子退還給賣方。


房產參謀師


如果涉及小產權房的買賣合同糾紛,法院是受理的,如果涉及小產權房的確權糾紛,法院不受理。債權糾紛和物權糾紛是不同的,要分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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