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淺析某輪事故及近因原則相關問題


事故經過:

某輪某月19日空載航行至錨地拋錨的過程中,側推功率限制報警,主推進器通用報警。發電機的負荷在短時間內飆升,隨後又突降,1號發電機持續下降並出現功率分配故障。負荷降低後,船員對1號發電機進行了手動脫閘並停機,檢查時發現透平空氣濾網脫落,1號主發電機損壞。

當月25日啟動2號發電機,準備開航離開錨地時。僅15分鐘後2號發電機突然報警,報警顯示為“透平速度傳感器故障”,緊接著各缸相繼高溫報警,發電機自動減負荷,遂立即手動卸載停車。

上述事故最終導致1號發電機透平嚴重損壞,2號發電機透平輕微損壞。

調查結果:

經調查,透平的滑油更換頻率為2000小時/次,事發期間各臺發電機滑油狀況均符合規範。1號、2號發電機累計使用時間在12000小時左右,透平各軸承均處於正常的使用壽命內,船員也按規定對船舶機械設備進行了維護保養。

經多方分析,確定此次事故是由於出現

喘振及滑油供應波動導致了兩臺發電機透平損壞。


Tips:什麼是喘振?

喘振:是透平式壓縮機在流量減少到一定程度時所發生的一種非正常工況下的振動。


事故的近因是什麼?


經調查,1號、2號發電機透平的損壞均系由於喘振及滑油供應波動導致的,而船員未按規定執行負荷遞增步驟則是導致透平喘振及滑油供應波動的直接原因。保單條款承保了“船長、船員和引水員、修船人員及租船人的疏忽行為所造成被保險船舶的全損和部分損失。” 因此事故屬於保險責任。事故的近因為船員操作疏忽。


Tips:什麼是近因原則?如何判斷近因是什麼?

近因原則是用以認定因果關係的基本原則。近因原則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應限於以承保風險為近因造成的損失。

近因並非指時間上或空間上與損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導性作用的原因。判斷近因有兩種方法:

1、從最初的事件出發,依次判斷下一個事件,按照邏輯推理判斷最終事件即損失是什麼。如果推理判斷與實際發生的事實相符,那麼,最初事件就是損失的近因。

2、從損失開始,按順序自後向前追溯,找出前一個事件。如果追溯到最初的事件且沒有中斷。那麼,最初事件即為近因。


發生了幾起事故?


如果僅從表面事實分析,兩臺發電機透平損壞的發生並不在同一個時間節點,通常這種情況會歸屬於兩起不同的事故。但是經過進一步調查發現以下情況:一是輪機日誌記錄1號發電機事故後2號發電機隨即停機,直至當月25啟動前2號發電機均未啟動過。二是船員在正確操作啟動2號發電機後立即出現故障。根據以上兩原因判斷兩臺發電機透平損壞存在因果關聯,通過深入調查和技術分析,2號發電機系與1號發電機同一時間損壞。綜合判斷應歸屬同一近因,屬於同一起事故。

延展思考


對於承保風險和除外風險共同作用導致的事故,應該如何處理?


參考案例:

(2017)最高法民再413號案例:“魯榮漁1813”、“魯榮漁1814”兩船進入休漁期後在碼頭修船,“魯榮漁1813”主機被吊出維護,“魯榮漁1814”更換新的尾軸中間軸。船員通過天氣預報得知颱風接近,“魯榮漁1813”船沒有主機、“魯榮漁1814”船更換的尾軸中間軸尚有兩個螺絲沒有安裝上的情況下,船員試圖單靠“魯榮漁1814”船的動力將兩船移泊至南碼頭避風,但移泊途中因舵機失靈,兩船拋錨等待救助,後因颱風導致兩船走錨擱淺。此案最高院終審判決是由連續多種原因的發生造成的損失,近因分別為颱風(承保風險)、船東的疏忽(除外風險)、船長船員的疏忽(承保風險)三個原因共同造成,其中臺風是主要原因。根據各項事故原因對事故發生的影響程度,酌定保險公司對本案事故承擔75%的保險賠償責任。

以上案例正是由同時發生的多種原因造成的事故,並且颱風、船東的疏忽和船員的疏忽都對事故都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因此三個原因均為近因。這些原因中既有承保風險又有除外風險,此時保險人應按照承保風險的近因對事故影響的程度進行賠償 ,除外風險部分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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