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其中提及到: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在這個文件發佈後,引起了不少網友的討論。
初夏: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也可以根據文件執行?
漫天飛舞:肯定可以!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也屬於企業啊!
但是,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真的可以將所得稅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限額由工資薪金總額的2.5%提升至8%的比例嗎?
不可以!
為什麼?
接下來財叔給大家解釋解釋。
1
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並非企業所得稅的企業
文件中企業所得稅所稱的“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雖然也冠以“企業”稱謂,但其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非法人組織之列,本身不繳納所得稅。
因此,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壓根就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
2
相關所得稅徵收及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稅法依據不同
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繳納的。
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則不一樣。
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由此可見,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與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依據的是不同的稅法和稅收政策。
因此,此次發佈的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並不適用於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
3
51號文件不適用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
本次51號文件所提及的“8%”的標準是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標準。
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已發佈了《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其中就提到:“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在工資薪金總額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因此,在沒有新政策發佈前,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仍然只能按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標準據實扣除職工教育經費。
閱讀更多 財大大創業助手 的文章